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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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4)853-2017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外包项目安全风险管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网(安监/2)406-2014)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公司各级单位作为甲方(以下称发包单位)与乙方(公司系统外单位、公司各级集体企业,以下称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将建设(技改)工程施工、供电企业业务(以下统称外包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的活动(见附件1)。
第三条公司业务外包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承发包单位各负其责、业务部门管理、安质部门监督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公司采取安全资信报备、承揽项目登记、入场核查验证、过程风险管控以及对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不规范
的承包单位实行“安全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安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对业务外包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公司各单位。代管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总部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制定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各省级单位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和“黑名单”;管理公司业务外包安全资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
(二)国网物资部:负责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纳入公司采购工作统筹管理,负责组织落实“黑名单”管理相关要求。
(三)国网法律部:负责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合法合规性审核。
(四)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工作的检查、评价和考核;指导各省级单位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国网安质部管理本专业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单位安全资信和“黑名单”。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安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本单位范围内承包单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应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
(二)物资部门:负责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纳入本单位采购工作统筹管理,落实“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相关要求。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黑名单”、“负面清单”管理合法合规性审核。
(四)其他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工作的检查、评价和考核;协同安质部门管理本单位范围内承包单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
第八条地市(县)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安质部门:负责落实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本单位范围内承包单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应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
(二)法律事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其他专业部门:负责落实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管理
要求;具体开展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工作的检查、评价和考核;协同本单位安质部门管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
第九条发包单位职责
负责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规定的发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职责;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资信报备、承揽项目登记、入场核查验证、过程监督检查、“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等要求。
第十条承包单位职责
负责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职责;负责承揽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报备安全资信、登记承揽项目信息,加强承揽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管控,保障施工作业安全;配合发包单位开展入场核查验证、过程监督检查、“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有)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及安全协议,履行监理安全职责,认真开展外包项目安全审查、验证、检查、旁站、签证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资信报备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制度。承包单位在参与外包项目采购活动前,报备企业安全资信(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的安全资信(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地市公司级以上单位安质部门负责受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资料,审核验证后存档并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省公司级单位安质部门复核,供公司各单位、各级业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安全资信发生变化,如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变化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等,承包单位应及时到首次受理报备资料的单位安质部门进行变更,并记录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在不同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开展业务,应分别进行报备。承包单位在各个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首次报备应填写报备申请表(见附件2)。
第四章招标采购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在外包项目采购中,应将承
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情况纳入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管控。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对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明确提出安全资信要求和安全条件,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施工作业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外包项目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第五章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外包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随承包合同同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