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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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
准(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5
•【文号】食安办〔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
订版)的通知
食安办〔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各地的意见建议,我们在深入总结前期创建试点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省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

联系人:洪乐、臧炜奇
联系电话:88331638、88331608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7年12月25日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一、(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相对集中、基础较好或者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1.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

3. 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4. 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5.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6. 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美食广场)街区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者影响大,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20个(美食广场不少于10个),并符合以下条件:1.所在社区、镇街设立创建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示范街创建工作。

2.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镇街、社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单位的创建工作任务。

3.制定示范街“小餐饮规范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镇街、社区及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解决示范街创建工作难点。

5.在街区显著位置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宣传栏,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创建方案和创建要求、安全饮食知识、餐饮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等。

6.建立创建工作档案,包括工作机构、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宣传材料及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等。

7. 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持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9.街区内外环境整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

1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1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13.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结果等。

14.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
奎屯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食品加工)
奎屯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商场超市)
注:1.“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共有检查项目70项,其中关键项目38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32项;食品加工共有检查项目55项,其中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23项;食品商场、超市共有检查项目29项,其中关键项目25项、一般项目4项。

2.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严重缺陷为0,—般缺陷<10%,即可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

4.如果申请验收的企业不涉及其中的部分条款,称为合理缺陷,可不予检查该部分条款,但计算一般缺陷的百分比时也相应的扣除。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
备注:
1.四川省食品安全办组织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验收、复审和跟踪评价。

2.《评价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所称食品安全监管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和执法稽查等相关工作。

3.《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年销售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单位)。

5.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专业”统计口径: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贮藏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和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化学类、材料类、园林类、畜牧类、预防医学、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检验、法律、药学类、生物工程类等,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年以上。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健全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设区市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以下统称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省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每3年为一个周期,包括省级推荐、城市创建、省级初评、国家验收等4个环节。

第六条省级推荐。

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创建推荐城市(以下简称推荐城市),于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七条城市创建。

推荐城市应建立健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于每个评价周期第2年12月底前,经以下程序后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初评申请:(一)城市自查。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安政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3日安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工作的新精神、新标准、新要求,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为突破口,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食品安全城市品牌,服务和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依法治理成效明显,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食品安全状况有序可控,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1 / 492 / 493 / 494 / 495 / 496 / 497 / 498 / 499 / 4910 / 4911 / 4912 / 4913 / 4914 / 4915 / 4916 / 4917 / 4918 / 4919 / 4920 / 4921 / 4922 / 4923 / 4924 / 4925 / 4926 / 4927 / 4928 / 4929 / 4930 / 4931 / 4932 / 4933 / 4934 / 4935 / 4936 / 4937 / 4938 / 4939 / 4940 / 4941 / 4942 / 4943 / 4944 / 4945 / 4946 / 4947 / 4948 / 49说明:1.《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共9大类56项125个考评要点,包含5个否决项、19个关键项、22个基本项、9个鼓励加分项,1个单独加分项。

其中:关键项和基本项总分为100分,19个关键项,每项均达到3分以上,总计66分;22个基本项总计34分;9个加分项,总计16分。

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均大于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

试点城市评价总分116分。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符合以下3条标准的试点城市命名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1)无否决事项;(2)评估分数达90分以上;(3)关键项单项得分率大于60%,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申请。

2.抽查方法:采用完全随机法(根据GB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从整体样本中抽取,原则上应逐层进行随机抽样,即市随机抽取县(区)、县(区)随机抽取乡镇(街道)。

3.无特别时间说明,各项指标均指当年度或在考核时间节点前达到。

49 / 4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一、(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1.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2.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5.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达到100%。

7.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8.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9.符合省级示范单位相关标准。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必须在符合省食药监局《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2010年起至考评之日未受到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监督检查结果等。

5.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6. 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经营场所和食品制作加工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7.食品安全管理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宜配专职),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8. 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9. 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

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回应关切、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原则,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四有两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广泛征求各地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评价创建城市的依据。

第六条《标准》应突出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7个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置指标。

《标准》应根据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指标设置为否决项、关键项、基本项和鼓励项。

第七条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后用于创建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应细化指标、量化分值,注重评价工作实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覆盖基层最小单元。

能够现场检查的指标,均应随机抽查、倒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升街区整体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包括餐馆、超市、便利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街区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街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3. 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宣传;4.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5. 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原料、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

第八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食品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的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附件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第一部分前言《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的基础上修订。

一、分值设置《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

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关键项的分值≥50分,基本项的分值≤50分。

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

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

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116分。

具体分值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设置。

二、结果判定(一)依据相关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城市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二)首次创建国家层面评价中,专家评价得分与创建期间创建城市日常工作情况、省级评价得分情况、省级评价推荐提交资料审核情况、国家层面暗访检查情况、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分别按照70%和5%、5%、5%、10%、5%的权重进行综合评议。

综合评议结果≥90分,视为合格。

(三)跟踪评价中,达到《标准》的获得命名城市,专家评价得分与省级跟踪评价得分情况、跟踪评价周期中第一年跟踪评价情况、第二年跟踪评价情况、第三年跟踪评价情况、国家层面暗访检查情况,分别按照70%和5%、5%、5%、5%、10%的权重进行综合复审。

综合复审结果≥90分,视为合格。

三、标准解释本《标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正文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否决项)(二)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

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否决项)(三)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0%。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我国一直推行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

下面是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区的背景和目标食品安全示范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示范全国其他地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区的目标是:1.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示范区的建设,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溯源能力,确保食品安全。

3.增加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建设内容1.指定食品安全示范区范围:选择一个具备一定经济发展基础、食品产业规模较大、食品安全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示范区。

2.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

3.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技术力量的建设,建立全程监管和全员监管的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

4.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启动食品安全示范区,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5.提高食品安全科研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研究项目,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

6.引进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吸引国内外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引进,推动示范区成为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创新和应用中心。

三、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的关键工作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一套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系统,实现对食品流通过程中的监控。

2.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规范和执行的把控。

3.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最新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备注: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精简精准费供材料,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信息系统填投。

2.《评价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所称食品安全监管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和执法稽查等相关工作。

3.《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总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年销售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单位)。

5.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4亿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

6.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专业”统计口径: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贮藏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和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化学类、材料类、园林类、畜牧类、预防医学、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检脸、法律、药学类、生物工程类等,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年以上。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为全面提升县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落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四川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细则

四川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细则

四川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21 -- 22 -- 23 -- 24 -- 25 -备注:1.评价方法中随机抽查是指在创建城市的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食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主体中随机抽取,每项国家标准对应的评价方法抽取一次,抽取的各类核查对象如有重复可一并核查。

未设区的市抽两个县(含县级市)。

2.辖区内如无评价细则中所涉及对象的,本项可为合理缺项。

3.评价细则中每个扣分点均从单个项目分值中扣除,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数。

4.具体评价从市级查起,市本级应该掌握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及基层情况。

在此基础上,逐级倒查复核,直至能够复核的最小单元(乡、街,村、社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以及具体人员(如协管员等)。

按复核情况计算最终分数。

5.各项需要复核的指标均要求在抽到的最小单元中进行(如在社区或村查餐饮单位)。

最小单元中没有的,应当抽取同级单位检查,同级单位没有的,可以到上一级单位抽查。

涉及到食药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10个,不足10个的,应当全部检查。

涉及到其他部门(如农业等)的,现场检查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足4个的,全部检查。

6.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本、实施倒查复核、实地核查时,均应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从整体样本中进行抽查,不得推荐或指定检查对象及样本(包括人为缩小整体范围,如指定部分样本,从中再进行所谓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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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宛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37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过程跟踪,优化考评方式,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类(邓州市、卧龙区、宛城区、方城县、社旗县、南召县、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镇平县、新野县、唐河县、桐柏县政府)和功能区类(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和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各县级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回应关切、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原则,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四有两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广泛征求各地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评价创建城市的依据。

第六条《标准》应突出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7个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置指标。

《标准》应根据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指标设置为否决项、关键项、基本项和鼓励项。

第七条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后用于创建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应细化指标、量化分值,注重评价工作实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覆盖基层最小单元。

能够现场检查的指标,均应随机抽查、倒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标准则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定义、创建标准、建设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定义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居民的饮食生活中,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市。

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标准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4. 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5.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建设过程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机构等。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3. 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5.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试点工作评价细则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试点工作评价细则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评价细则
(征求意见稿)
说明
一、评价内容分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应急处理体系建设、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等6个方面,每项评价条款设定具体分值,评价满分100。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创建单位实施现场验收,并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评价。

评价方式分为查看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并逐项做出“通过”或者“未通过”的评价。

未通过的条款,按其分值进行扣除,依据实际得分判定综合评分。

评价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不合格”(90分以下),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制售假药窝点一票否决。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择优推荐上报参评“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县的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参评县(市、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证明,并向社会公告。

四、本细则“评价要点”中“药品”相关内容包含“医疗器械”相关要求。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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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落实“四有两责”,设置监管岗位,明晰权责划分。
1.《食品网格化监管方案》+附《三定》所部分
人事科食品科
关键0.8
35
37
全部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力量。
2.《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示意图》10张
3.网格监管巡更系统页面截图
4.《监管所食品网管员名单》+电话
食品科监管所
关键0.5
38
建立工作制度,台账记载全面,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监管所
关键0.6
78
查看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档案。
3.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分类档案管理
+巡更系统截图+加日常检查表(各所每个环节各1份)
食品科
监管所
关键0.6
79
查验检查计划、频次落实情况。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全覆盖。
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方案》-三年纸
5.监管所日常检查、现场检查记录-三年纸
3.近三年年度的抽检计划、抽检统计表(标示农兽药残留项目)、抽检报告。(提供10份纸质抽检报告,10份农兽药残留的抽检报告)
4.千人4份说明,常驻人口说明统计公报(办公室联系提供)。
食品科
财务科办公室
否决
(四)
1.食品违法案件查办率、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均达到100%;
法规科食品科监管所
稽查大队
否决
7
到市场监管所系统,看信息系统公开情况。
5.近三年年度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的录入公开情况。
+2个系统截图加封面说明
监管所
否决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创建标准

评价内容方式
具体工作
科室
完成情况
分值
(六)
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10
关键2.5
29
查验相互通报风险监测情况。
1.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情况通报记录》
创建食品安全区评价细则+任务分工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创建标准

评价内容方式
具体工作
科室
完成情况
项目
(三)
年检验量达4份/千人。其中对农药兽药残留的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3、4
核实机构资质及认证文件。复核2环节10个检验报告
1.抽检机构资质证明+认证文件,签订合同,抽检任务书
2.抽检经费请示,经费划拨证明,发票复印件
监管所
食品科
基本0.1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创建标准
评价内容方式
具体工作
科室
完成情况
分值
(十九)
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
70
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培训。
1.局近三年年食品安全标准培训计划。
--后附通知、教材、照片。
食品科
基本0.4
71
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培训。--看企业
食品科
关键1
31
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1.《基层监管所食品网管员名单》+(加电话,写说明)
2.《基层监管所人员名单》
3.《全局人员花名册》
4.《全局食品监管人员花名册》+相关科室
5.《专项治理统计表》+《食品专项治理方案》
食品科人事科
关键0.9
(九)
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数、设备设施满足监管需要。
1.抽检机构资质证明及认证能力
2.三年抽检方案计划及抽检报告复印件。
3.果蔬.畜禽.水产抽检报告及抽检公告(每年)
食品科
关键
1.0
82
84
对食品小摊贩、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检。
所餐饮、经营各1家,生产企业每年10家
食品科
监管所
关键
0.6
80
风险等级分类评定结果是否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并张贴--看所
6.巡更系统风险等级分类评定截图-各所每年1张+企业公示栏照片各所每年1张
食品科
监管所
关键0.6
(二十二)
强化抽样检验。
81
查验抽检方案及记录。群众关心的果蔬、畜禽、蛋奶、水产等每个抽样不少于20个。
5.《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6. 三年排查方案+总结分析报告+问题清单+整改措施。
食品科
关键1.5
39
40
监管所房屋建设配备达到218文件要求,执法及抽检车辆配备到位。
7.基层所办公用房+执法设施设备+执勤车辆--配置台账
办公室
41
42
43
区检测机构具备常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
2.生产企业近三年食品安全标准培训计划
--附通知、教材、照片,一年一卷。各所提供每年一个企业材料,共3年。
监管所
基本0.2
(二十)
加强大数据监管建设。
73 74
75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
信息化监管系统适应监管需要
1.监管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功能简介
2.实地检查4个基层站所,现场演示。
食品科
关键3.2
65
查看企业规模化生产和开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建设情况。
5.配合商委开展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
一配送建设。
食品科
基本0.2
(十八)
培育食品品牌,打造企业文化
69
企业将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精神、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氛围.---看企业
6.10家食品单位企业文化名录+照片
指导企业:提炼文化,制作展板彩图,造氛围。
(二十一)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化现场检查。实现检查规范化、信息公开化
76
对企业实施标准化检查-看系统
1.近三年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
每所每年每个业态提供1份(16纸质版、17-18系统)
监管所
关键0.3
77
检查2-3个街镇--看企业
2.企业公示栏监管信息公开情况。
各所提供各环节企业公示栏照片共5张
区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职称能力,取得CMA认证。
8.抽检机构资质认证证明及能力认证材料
9.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名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证书+CMA认证证书。
质检所
关键
1.2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创建标准
评价内容方式
具体工作
科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完成情况
分值
(十二)
农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49
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准出衔接机制。--看市场
5
查2环节10个食品案件
1.近三年年度处罚案卷目录。
2.近三年年度食品类案卷。生产.流通.餐饮都包括(提供10份纸质案卷)
法规科食品科监管所稽查大队
否决
6
查各环节10种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记录。
3.近三年年度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案卷目录(区抽、市抽、国抽)
4.近三年年不合格产品处罚处理案卷-生产.流通.餐饮都包括(提供10份纸质案卷)
1.《关于加强XX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
2.市场-商户入场销售质量安全协议
食品科
监管所
关键1.2
(十五)
肉、菜等重要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59
查看4个肉菜追溯体系
4.配合商委在批发市场.超市.学校.医院及
中型以上餐饮推行信息化追溯。
监管所
基本0.2
(十七)
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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