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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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申请或获得多项发明专

利);技术难度特别大或特别复杂;技术很成熟,完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作用;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前同类技术国际先进水平;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一般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增效在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创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技术难度很大或很复杂;技术很成熟、完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前同类技术国内领先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一般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增效在2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或复杂;技术成熟、完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前同类技术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一般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增效在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较成熟、完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前同类技术国内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一般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利税、增效50万元以上)、社

会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集团公司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集团公司科协任命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集团公司批准、聘任。

评委会的常设机构为科协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对集团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资格进行审定;

(二)从专业组评审组初评项目中评定出特等奖、一、二、三等获奖项目;

(三)有权对相近学科或专业进行合并,对异议项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

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实行资格聘任,根据当年集团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由集团公司科协办公室认定。

第十一条专业评审组(初评)主要职责

(一)评审本专业申报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并向集团公司评委会推荐评审的项目,并审查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资格。

(二)向评委会汇报评审(初评)结果。

(三)对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积极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组织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国防科工委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科技

成果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

(二)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和专家评审工作档案。

(三)聘请按规定执行和在评审中品行良好的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聘请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

(二)被聘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发现与被评审成果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与被评审成果的相关人员联系,为该项成果评审提供便利。

(五)不能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六)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委员、专业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同专业替补委员和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评委会委员、专业组评审专家经常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作为评委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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