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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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渝建发[20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
“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分为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
(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
计概算等);
(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9)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具体规定见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
(10)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其行政确认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1)单个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原则上不得分期报建。确须分期报建的,应在首期工程报建时提交分期报建计划,明确每期报建内容,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分期报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初步设计报建正式受理之日起,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容包括:
(1)行政审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行政审查部分的规定要求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重点审查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设计资格是否具备,其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
(2)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家依据《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等,重点论证初步设计技术上的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审查专家库。市、区县可资源共享。专家的抽取应采取回避制,避免同体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和影响专家的审查意见。市级重大建设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难以胜任的,可邀请市外或境外资深专家参与审查。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代表,设计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民用建筑工程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各专业负责人等应当参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主要参与人员无故不到的,技术审查会应取消或延期进行。技术审查意见分为通过、修改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a、通过:初步设计文件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应为“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
b、修改通过:初步设计文件基本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个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设计不尽合理、存在缺陷的建设工程,应为“修改通过”。
设计单位应在3~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含设计单位是否采纳专家审查意见等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材料审查认可后,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修改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所用时间不计入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时间。
c、初步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意见应为“不通过”:
①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②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③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④设计严重不合理的;
⑤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通过,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或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