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明确四种实践较成熟的土地招拍挂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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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什么是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具体要求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具体要求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地招拍挂出让⽅式,具体要求内容有哪些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地使⽤者的⾏为。

什么是⼟地招拍挂出让⽅式,具体要求内容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地招拍挂出让⽅式,具体要求内容有哪些⼟地招拍挂是国有经营性⼟地出让的三种⽅式,即招标、拍卖与挂牌。

《⼟地法》及国⼟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对于经营性⽤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地必须通过上述⽅式出让⼟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地交易的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公开性,但是其具体操作⼜有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地交易需要采取不同的交易⽅式,下⾯让我们来对这三个⽅⾯进⾏详细说明。

⼀、⼟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以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参与国有⼟地使⽤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来确定⼟地使⽤者的⾏为。

在招标出让中,⼟地主管部门需要根据出让⼟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件,并且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并且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代表⼈证明等⽂件。

投标⼈在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指定标箱内。

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投标⽂件进⾏评审后,在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则需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件与⼟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

⼆、⼟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地使⽤者的⾏为。

⼟地的主管部门根据被拍卖⼟地的特征编制拍卖⽂件,竞买⼈在竞买申请截⽌⽇期前提出竞买申请,缴纳不少于拍卖⽂件中规定的保证⾦,并同样提交法定代表⼈证明书等资信证明。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城市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城市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城市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土地拍卖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城市发展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背景、创新举措和带来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改革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传统的土地供应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土地拍卖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市场化的土地供应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土地拍卖制度改革,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发展结构的优化。

3.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土地拍卖制度改革能够使土地资源变为经济价值,通过拍卖获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一步支持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创新举措为了改革土地拍卖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列举几个典型的案例:1. 引入竞价机制:传统的土地拍卖往往采取标准挂牌的方式,更多考虑的是价格的确定。

而引入竞价机制,可以使拍卖更加公开、公平,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2. 建立土地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土地拍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3. 推行创新土地用途规划:传统土地拍卖往往限定土地用途,限制了土地的流动性。

而推行创新土地用途规划,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4. 加强社会参与:城市土地拍卖涉及众多利益方,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参与,提高土地拍卖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改革带来的效果城市土地拍卖制度的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积极效果,推动了城市发展的高质量和可持续性。

土地招拍改革实施方案

土地招拍改革实施方案

土地招拍改革实施方案土地招拍挂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公众的一种制度。

土地招拍挂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改革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

而传统的政府指导价、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容易引发土地财政依赖、土地恶性竞争等问题。

因此,推进土地招拍挂改革,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

1.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市场机制,实现土地供给方式从行政指导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3. 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土地恶性竞争,保障土地出让公平、公正、公开;4. 推动土地出让收益向农民、城市居民、财政等多方面均衡回馈,促进社会公平。

三、改革内容。

1. 完善土地出让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供给和需求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成交公示等制度;2. 推行土地出让挂牌价和竞买保证金制度,规范土地出让挂牌、竞买程序,防止土地恶性竞争;3. 加强土地出让资金监管,建立专户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益专款专用;4. 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民土地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5. 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等制度,保障土地出让公平、公正、公开。

四、改革保障。

1.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改革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出让市场准入条件、交易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招拍挂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4.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土地出让市场监管和管理水平,确保土地出让市场秩序良好。

中国土地招拍挂制度

中国土地招拍挂制度

中国土地招拍挂制度本文通过对中国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发展过程进行回顾,通过分析招拍挂制度对中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作用,针对目前招拍挂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目前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一.引言中国土地市场招牌挂制度建立及发展背景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行政划拨使用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所导致的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土地浪费严重,产权关系混乱等问题严重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端。

改革开放后为了克服土地无偿使用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制定实施,到90年代初,我国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改革,建立起土地有偿,有限期,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理顺了产权关系,使土地的资产特性得到体现,也体现了国家做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这种以协议出让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出让方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由于交易过程不公开,寻租行为普遍,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由于缺乏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和低价出让等现象。

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发布第11号令,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第71令,<<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2004年8月31号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即所谓的”831”大限.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招拍挂制度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土地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土地市场的长期不完善,产权不清晰,长期未曾引入市场机制,市场上对招拍度的实施也存在种种疑虑.同时经营类用地的招拍挂制度自身也存在着种种不完善之处,各地在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实践中也发现了各种问题,对于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研究有必要深入进行.二.中国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的具体含义及特点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2015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创新模式和趋势

2015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创新模式和趋势

2015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创新模式和趋势土地出让方式创新的主要模式近年来各地根据功能需要,在土地出让方式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出让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主要有以下四类。

1.围绕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提升,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带方案出让。

“带方案出让”是指地块挂牌出让时,以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为条件,要求竞得人参照执行的出让方式。

试点于上海、南京、厦门等城市,通常应用于城市的重点区域和重要景观地段,需要事先确定建设或运营方案的综合用途地块。

具体可分为带规划附加图则、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带功能运行要求、带基础设施条件四种类型。

与其他出让方式相比,“带方案出让”具有突出图数结合、区域概念和长远效益等特征。

有竞价招标。

“有竞价招标”,也叫“先入围再挂牌”,是指先通过招投标,按综合条件最佳原则确定入围名单,再以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出让方式。

最早试点于上海,通常应用于对地块经济价值及功能定位、开发运营等具有较高要求的商服用地。

与普通招标相比,“有竞价招标”融合了招标和拍卖的双重特点和优势,是在综合判断企业自身条件、方案编制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实现了价格的竞争。

综合评标。

这是指在传统商务标、技术标的基础上,将工程建设履约承诺作为评标内容的出让方式。

最早试点于北京,通常应用于需要实现中长期土地综合效益最佳的商服用地。

与普通招标相比,该模式将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诸多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其中,土地价格的分值占比相对较小。

复合式出让。

这是指根据实际竞买人数,灵活选用的出让方式(挂牌或有竞价招标)。

发端于上海,通常应用于城市核心区域比较重要的商服用地。

与普通出让方式相比,“复合式出让”是在竞买保证金审核后根据实际竞买人数确定相应的出让方式,有关竞买人数信息不对外公布。

2.围绕市场调控,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限房价竞地价。

“限房价竞地价”是指在房屋待售价格限定的前提下,地价按升价式竞拍,以此确定竞得人的出让方式。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土地招拍挂适用法律(2篇)

土地招拍挂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招拍挂是我国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土地招拍挂适用法律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土地招拍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依法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土地招拍挂的法律程序1. 发布招拍挂公告土地招拍挂活动开始前,出让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出让方式、竞买人资格要求等。

2. 竞买人报名有意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出让人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参加竞买。

3. 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买人报名后,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应当用于保证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4. 竞买活动竞买活动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招标方式是指出让人通过招标文件向竞买人提出出让条件,竞买人根据出让条件提交投标文件;拍卖方式是指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拍卖出让地块;挂牌方式是指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公布于公告栏,竞买人根据出让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宁波突出“四大创新” 推进全国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

宁波突出“四大创新” 推进全国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

宁波突出“四大创新” 推进全国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作者:陈芳楼立明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第3期2 017 年初,宁波市列入全国28 个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试点城市,是浙江省唯一市级试点城市。

同年5 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复《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试点以来,宁波市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破难创新,努力开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宁波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共完成整宗土地转让交易710宗,面积1.07 万亩,交易金额86.8亿元,带动固定资产投资141 亿元;办理整宗土地抵押登记1832 宗,抵押面积3.45 万亩,抵押金额1043 亿元。

在政府引导下,宁波市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为45 家新引进企业解决了用地问题,涉及用地面积936 亩。

一、填补法律法规空白,交易范围能扩则扩一是首次明确转让范围。

《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属于转让。

明确划拨土地转让的程序,规定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是明确转让条件。

首次明确了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明确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后,其土地取得方式一律变更为出让。

此举填补了法律法规层面对这一规定的空白。

三是加强划拨土地出租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出租的,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出租年收益金,但是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宁波市的试点政策明确了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报备案出租情况,包括出租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并缴纳土地出租年收益金。

申报主体暂时限定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自然人出租不需申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出租收益金的计征,财政部门负责出租收益金的收缴、管理和分配。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编辑招拍挂即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查看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指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目录1词目释义2优点3缺陷4完善5制度解读▪土地招标▪土地拍卖▪土地挂牌6招拍挂范围7工作程序▪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8相关制度▪引言▪招拍挂制度▪问题及解决▪总结1词目释义编辑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指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2优点编辑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

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土地革命”。

该制度的优点是: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土地招拍挂条件法律规定(3篇)

土地招拍挂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招拍挂条件法律规定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招拍挂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出让信息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机会参与。

2. 公平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3. 公正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公正执行,确保竞买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诚信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参与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三、土地招拍挂的条件法律规定1. 土地招拍挂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招拍挂的主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负责土地招拍挂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2. 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条件(1)出让地块的用途:出让地块的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形状、界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形状、界址应当明确,符合规划要求。

(3)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

(4)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

(5)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绿化等。

(6)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具备履行出让合同的能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土地知识:什么是“三管制” “两平衡” “四挂钩”

土地知识:什么是“三管制” “两平衡” “四挂钩”

三个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重要的实施手段。

具体说,就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耕地用途管制2021年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耕地用途管制的主要手段,就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两个平衡占补平衡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针对的是“非农化”,即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补多少,主要是通过开发未利用地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做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占补平衡过去主要是通过将连片、成规模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

后来,随着宜耕后备资源越来越少,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各地普通出现补充耕地难。

为破解这一难题,原国土资源部提出“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进一步拓宽了补充耕地渠道和方式。

比如最近新出台的《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规定:园地、林地也是可以恢复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

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2篇)

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招拍挂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土地交易活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土地交易形式。

在我国,土地招拍挂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土地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本文将从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概述、主要法律法规、适用难点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概述1. 法律依据土地招拍挂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土地招拍挂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土地出让、出租、转让等土地交易活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3. 法律适用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确保交易结果的公正。

(2)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法、合规原则:土地招拍挂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土地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土地招拍挂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等制度,对土地招拍挂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土地招拍挂活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土地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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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明确四种实践较成熟的土地招拍挂创新2011年5月12日上午10点,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向外界介绍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有关情况,以及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要求。

明确了各地实践比较成熟的“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年初,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对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近期,我部出台了3个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要求,一是公布住房用地计划,确保住房用地供应;二是坚持并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地价平稳;三是关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

国土资源部表示,为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增强国土资源发展动力,在2011年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布局安排中,将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作为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总结近几年各地招拍挂出让的做法、经验,形成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工作。

2010年,各地按照房地产调控要求,积极探索招拍挂出让方式创新,积累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

为及时总结提升创新成果,国土资源部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长沙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

在总结分析招拍挂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市场配置;坚持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并重;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因地制宜等5项原则,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发挥招拍挂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

《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保障用地的作用,克服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盲目性和突出问题,《意见》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通过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商品住房用地预申请制度,推进信息公开。

《意见》明确,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完善商品住房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供地的信息公开,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基础上及时依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意见》明确,在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意见》明确了各地实践比较成熟的“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要求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房价地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四是完善土地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

这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五是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加强监督检查。

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意见》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

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意见》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加强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是鼓励各地持续开展制度创新。

前面我讲了,我们专题调研组对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开展调研,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实际上,开展招拍挂制度创新的远不止上述6个城市,总结出的各地典型做法也不限于《意见》中的几类做法。

特别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地仍然在继续完善规则,交易程序方面仍在开展制度创新,不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因此,《意见》明确,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招拍挂”酿变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形成文件,经过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委会签后,将报国务院审批实施。

据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表示,“方案”将是改变地方土地财政的开始。

其中包括改革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内容。

据悉,“方案”制定的背景是2010年6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发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其中提出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问题。

调整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上述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表示,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核心内容仍然是界定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范围,继续扩大有偿使用范围。

据中国地价网监测数据,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居住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比例在90%以上,工矿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比例在80%以上。

土地专家邹晓云表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依然是坚持和扩大“招拍挂”出让的范围。

不过,邹晓云表示,在当前“招拍挂”制度执行当中,存在挂牌和拍卖的比例过高,招标的比例较低的情况。

由于土地拍卖的操作比较简单,同时也有利于推高地价,地方政府积极性一直较高。

记者获悉,“方案”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在继续坚持“招拍挂”制度方向的前提下,调整土地出让方式的结构。

“方案”的主要内容就包括改革“招拍挂”制度,解决当前土地出让当中,“价高者得”的情况比较多的问题。

通过对于各地实行“招拍挂”制度进行法律评估和调研,得出改革和完善的办法。

北京市在2010年试水的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法”备受国土资源部关注,也被作为“方案”的借鉴。

2010年4月份,在“国十条”的调控背景下,北京连出几块“地王”。

在此情况下,北京市推出了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法”,即尽量多使用招标的方式出让土地,而且在招标的评标当中,土地出让价格的分数占比下降。

同时,采取限制地价、配建保障房面积等方法,进行招标竞争。

北京市住建委负责人在一次向住建部汇报的会议上表示,2010年5月份以来,北京市出让的43宗居民用地37宗采用综合评标的办法,占86%,挂牌出让中,对配建公租房地块试点限地价,竞公租房面积方式;竞买报价达到预先规定的上限时,不接受更高的报价,而是配建的公租房面积多的获得土地。

由此,北京市土地成交价明显下降。

2010年4月份以来,平均楼面土地成交价由13976元降至5958元每平方米,土地成交的溢价率由119%降至27%。

土地财政转向“方案”被寄予期望的之一,是改变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改变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带动房价的逻辑链条。

担任多个地方政府顾问的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监李伟表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虽然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扭转,但是这种路径依赖将被调整。

调整的方向包括:调整土地财政的使用方向,加大民生支出,减少城市建设支持,减少城市摊大饼发展,减少高价卖地。

此前,财政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政府将卖地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并不交出“家底”。

在此情况下,通过国土部门的地价监测,加上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来限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是土地财政转向的一个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近日在“汉镒金融讲坛·金融危局下的土地金融制度突破”论坛上表示,2010年,很多城市土地出让收入都创了新高,说明在现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下,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越来越强。

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上述论坛上表示,将通过限制征地范围和土地储备范围,来界定地方土地财政的范围;除此以外,城市规划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范围内但是不属于公益项目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应该给予其流转的政策。

前述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建议,“方案”应该将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规范“招拍挂”制度等方式,来逐步改革地方土地财政。

招拍挂出让:制度可创新原则须坚持去年这个时候,在流动性过剩推高资产市场价格的背景下,全国两会后北京接连出现三个地王,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一度成为众矢之的。

在探讨招拍挂出让制度今后的道路时,我们必须冷静思考以下系列问题:招拍挂出让制度错了吗?划拨或协议出让就能降房价吗?招拍挂出让制度与保民生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吗?一年的热议过后,结论仍然毋庸质疑:招拍挂出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在促进市场公开竞争、从源头上防止贪污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现实作用,未来必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丰富内涵、完善形式、拓宽功能,促进“保民生、促发展”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经历了从商品市场建设为主,到推进要素市场建设为主的两大历史阶段,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从一开始就是要素市场建设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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