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程序及银行诉讼重点问题解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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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中须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作为一个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一系列地经营活动。如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纠纷,按照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应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为了便于各位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权益,现就民事诉讼中一些重点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讲解。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最多的也就是民商事方面的纠纷。

二、民事诉讼的流程

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对民事纠纷处理活动的一种规制,是程式化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主要由:诉前准备、庭前准备、案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阶段组成。具体流程图如下:

三、重点关注的诉讼问题

(一)诉前准备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要确定适格当事人

原告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以及依法保护他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因受其保护的权利被他人侵害。

被告则是指原告控告的相对方,正当、确与诉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是适格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能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公民(自然人);第二类,法人;第三类,其他组织。

只有下列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则以营业执照上等级的业主为当事人;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分支机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条件是:第一,依法设立;第二,领取营业执照);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理论上讲,被告是否正当不影响原告行使诉权,但是为了减少诉累,我们在起诉前的准备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原被告的正当性。

2、要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管辖异议问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的管辖大致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下面我们就几种常用的管辖进行简述。

(1)、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纵向管辖划分的。按照民诉法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法律明文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有以下几类:第一、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二、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指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最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举例: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实质就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主要是针对经济往来活动,创设的一种管辖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采用较多。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协议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在针对第一审法院管辖时适用;第二,适用范围只能针对合同纠纷;第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第四,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点,明确地选择一个;第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专属管辖

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主要涉及有这两类: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移送管辖

举例:银行与借款人于03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交仲裁委仲裁)、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函等担保合同,又于06年签订土地抵押合同(约定交由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一:担保函系担保人单方出具,其应如何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问题二:土地抵押合同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同,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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