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 博物馆群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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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入驻××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

的意见

根据《博物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xx规划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群,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入驻xx,现制定如下意见。

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依托名品、名家、名作、名企等优质文化资源,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优先扶持发展反映潍坊历史渊源、彰显潍坊地域特色、展示潍坊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鲜明专业特色、行业水平领先的博物馆,实现国有、非国有博物馆的合理分工、分层服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其在文明建设、道德实践、文化传承教育中的基地带动作用。

一、入驻标准

1、具有体现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办馆宗旨相符合的藏品2000件以上。藏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

2、建馆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充足的建馆资金及后续运营资金。

3、建馆人有可行的后期运行管理的方案。

4、报名业主接受专家评审组的综合考察,评审通过后,方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入驻扶持政策

5、各非国有博物馆所占用土地,在博物馆主体建成后1年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使非国有博物馆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成本非国有博物馆业主承担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亩,不足部分作为扶持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6、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7、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0-10000平方米,经评审认定,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非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而布局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展陈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馆。

9、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非

国有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给予免费开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10、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对外交流活动。非国有博物馆组织本馆展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展品数量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11、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非国有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非国有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12、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税务、旅游、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政府政策信息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共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1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鼓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优越、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并予以优先扶持。

三、建设运营管理

14、非国有博物馆由市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招标、统一标准要求,严格按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15、建成后的非国有博物馆可出租部分场地从事文化经营,但出租面积不得超过博物馆使用面积的20%。出租经营项目必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16、建成后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和库房面积必须达到使用面积的60%以上,每年开放时间要在300天以上。所有展陈方案必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7、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土地用途。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6个月以上或变更博物馆用途,其用地有市政府依法收回。

18、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事项相应的有关材料。

四、其他

19、本意见中第二款入驻扶持政策由市财政部门、市文化部门组织实施。

20、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非国有博物馆享受第二款第8、9、10、11、12、13条等扶持政策。

21、本意见自2017年--月--日实施,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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