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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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2013年)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成文日期:2010-01-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新规能否助民办博物馆“脱困”

新规能否助民办博物馆“脱困”

新规能否助民办博物馆“脱困”作者:贾理智来源:《中国收藏》2014年第10期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办馆场所、展品数量、藏品真实性、博物馆负责人以及配备相关人员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统计,2013年在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博物馆4165家,其中国有博物馆3354家、非国有博物馆811家,非国有博物馆所占比例由2012年的16.7%上升到19.4%。

近年来,随着博物馆事业的蓬勃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分量日渐加重。

那么,这次发布的《意见》是否真的能从实际出发,解决民办博物馆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生存问题,业内人士众说纷纭。

麻辣评语吴少华(上海市收藏协会会长):现在民办博物馆的场馆不是主要的问题,如何运行下去才是真正的问题。

实际上,不管是民办还是公办博物馆,都是公共文化机构,是非盈利的机构,它不能盈利,也盈利不了。

那么运行的成本和费用从哪里来?现有的民办博物馆主要就是靠创办者、民间收藏家、企业家支撑着,承担着所有的运行经费,但是这种资金的付出都是有限的。

这次指导意见规范了民办博物馆的义务,但是他们享受什么样的权力,享受什么样优惠的政策,都没有说明,而且这些在法律上也还是空白。

所以说,我认为,首先需要确定民办博物馆非盈利的性质,如果民办博物馆不进入公共文化平台体系,享受不到公办博物馆所享受的那些待遇、那些政策、那些条件的话,就不可能很好的发展。

牛双跃(河北省收藏家协会副会长):民办博物馆藏品的真假问题现在确实是一件很棘手很突出的问题,因此,文物主管部门能够出台这样比较具体的指导意见,的确是希望能够从根本上净化民间藏家的藏品。

但是,民间收藏的藏品,只要是古代的,很多都是出土的,根本没法说明来源和合法性。

那么这样的藏品你鉴定容易,但是要登记造册、摸清来源,几乎是不可能的。

意见中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

所以,在我看来,指导意见只是搭建了一个大的框架,而需要细化的地方还有很多。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文物博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博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19•【文号】文物博函[2011]90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探索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水平,2011年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15号),公开征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现就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一)山西:山西博物院帮扶广灵剪纸艺术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二)上海:上海博物馆帮扶上海琉璃艺术博物馆藏品保管提升,并承担《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三)四川: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帮扶成都华通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并承担举办一期全国民办博物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培训班。

二、各试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本通知确定的试点项目内容,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试点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帮扶实施单位和帮扶对象订立帮扶合作协议(草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帮扶合作协议(草案)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博物馆文物资源,提高博物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以董事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

第二条民办博物馆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经费管理和重大决策。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馆长、副馆长、保管员、展览员等。

第四条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科研团队,包括研究员、策展员、教育员等。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民办博物馆人事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博物馆的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博物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民办博物馆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博物馆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进行财务透明,做好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做好外部资金募集工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文物保护第十三条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做好文物的登记、保管、修复和展示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团队,包括文物保管员、文物修复员等。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章游客服务第十七条民办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为游客提供专业、便捷、舒适的参观体验。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制定详细的参观规则,保证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意见。

民办博物馆政策

民办博物馆政策

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创建、依法登记、以藏品的收集、研究、展示为主要活动内容的非盈利博物馆。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推动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民办博物馆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支持不足民办博物馆在融入博物馆事业体系、得到公共支持和政策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

政府和社会应该在政策、经费和服务方面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

二、管理与规范不够民办博物馆中有些存在管理不规范、运营不规范、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

应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章,多措并举、制度治理,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公益性、专业性与社会性的平衡。

三、人才培养问题民办博物馆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困难。

民办博物馆绝大多数都是依托于非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自建,相对于公共机构,其运营成本较高,人才培养、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难度较大。

因此,应该鼓励高校和博物馆联合开设专业课程,建立博物馆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系统。

四、营销策略不足民办博物馆在展览策划、文创产品推广、营销活动策划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应该让更多的博物馆投入到市场营销的建设中,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具有竞争力的营销与融资模式,推动博物馆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当前民办博物馆仍面临政策不足、管理与规范问题、人才培养和营销策略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对它们的关注和支持,对其加强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加强营销策略、提高社会影响力。

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博物馆事业的协调发展。

国家文物局关于《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文物局关于《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文物局关于《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5.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需求,博物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如何回应时代需求,进一步激发博物馆发展活力,实现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的根本性转变,是博物馆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历时近3年,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

《意见》提出,到2025年,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体制完善、功能完备的博物馆事业发展格局,博物馆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到2035年,中国特色博物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博物馆社会功能更加完善,基本建成世界博物馆强国,为全球博物馆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为新时代博物馆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涉及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分为5部分21个方面的具体举措: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加强分类指导,优化体系布局”,针对不同地域、层级、属性、类型的博物馆,明确未来发展定位。

第三部分“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服务效能”,从优化征藏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展陈质量、彰显教育功能、优化传播服务、增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全面推进我国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文物博函[2013]1141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政策措施,国家文物局将开展民办博物馆专题调研列入2013年工作要点。

在各地大力支持下,各地书面调研报告和问卷调查表已经汇总。

经初步梳理发现,民办博物馆行为规范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研究,我局决定于今年7-8月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对于系统掌握民办博物馆法人治理、业务建设、社会作用等管理运行情况,准确判断民办博物馆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估机构扎实完成相关评估工作。

二、请各地组织辖区内各类民办博物馆依据《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得分表》认真自评,填报“自评分”和编制自评报告(含附件材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填写“省局评分”,并于8月1日前将《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得分表》连同各馆自评报告(含附件材料)报送中国文物报社。

三、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将组织专家依据各地报送的民办博物馆评估材料进行复核评分(并视情况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深入分析,编制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家文物局。

四、为加强沟通协调,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评估工作联络员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报中国文物报社。

评估具体事宜请径与中国文物报社联系。

联系人:王超(电话138****4766)张俊梅(电话133****6709)传真:************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中国文物报社邮政编码:100007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法制、气象、文物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博物馆安全案件出现反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处于案件、事故多发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条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初步构建,风险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文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文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

国家⽂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的通知⽂号:办博函[2011]121号颁布⽇期:2011-03-07执⾏⽇期:2011-03-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单位:为进⼀步完善博物馆法规体系,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博物馆⾏业管理,根据《⽂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物办发〔2003〕63号)和《⽂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办法》(⽂物办发〔2003〕86号),国家⽂物局将组织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

上述课题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式确定承担单位。

为便于各单位进⾏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课题名称(⼀)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三)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上述课题各补助经费10万元⼈民币,⿎励⾃筹。

三、受理机构(组织单位)国家⽂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限2011年3⽉20⽇上午9时-3⽉31⽇下午16时五、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等院校、科研机构、地⽅⽂物⾏政部门及其他⽂博单位。

恕不受理个⼈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请在“⽂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 上下载),并报送⾄课题办。

申请书电⼦⽂档同时发送⾄课题办电⼦邮箱(ktb@);(三)每个申报单位仅限申报上述课题中的⼀个项⽬。

六、确定程序(⼀)由课题办组织专家召开⽴项评审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评审;(⼆)我局依据⽴项评审会结果,拟定承担单位名单,并在中国⽂物报、⽂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和国家⽂物局官⽅⽹站()予以公⽰,公⽰期7天;(三)公⽰⽆异议的,由我局、课题办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和历史的需求增加,博物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民办博物馆作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民办博物馆面临着很多挑战,如思想观念陈旧、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和人才缺乏等。

为了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民办博物馆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其经营和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与资金保障。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提供土地和场地租赁优惠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民办博物馆。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民办博物馆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

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的人才支持。

为了提高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加大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政府可以与高等学府合作,设立博物馆专业,培养学生了解博物馆管理、展览策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平台,让民办博物馆的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加强宣传推广和社会参与。

宣传推广是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重要环节。

民办博物馆可以加强对外宣传,通过媒体渠道、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推广。

同时,可以与其他文化机构、社区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观众和志愿者参与。

通过与社会的互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民办博物馆,增加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同感。

最后,健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设。

民办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确保其合法、规范和持续发展。

政府可以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运营行为。

此外,可以建立博物馆评估机制,对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办博函[2013]26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办博函〔2013〕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民办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积极成果。

自2010年1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有效推动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民办博物馆发展环境,健全引导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专业化水平,我局定于2013年4月至8月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七部门《意见》,引导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经验、做法;(二)制约民办博物馆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或深层次障碍;(三)提升民办博物馆发展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调研提纲(详见附件1),系统梳理本辖区民办博物馆发展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连同民办博物馆管理运行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四、6至7月,我局将组织调研组赴重点省份开展实地调研,通过现场察看、座谈交流、查阅资料、观众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

实地调研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辛泸江联系电话:010-******** 138********电子邮箱:***************.cn附件:1.“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提纲2.民办博物馆管理运行情况调查表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附件1“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提纲一、民办博物馆的基本情况(一)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二)类型构成情况(历史类、艺术类、自然科学类);(三)藏品情况(藏品数量、类型、保管条件、定级建档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四)开放服务情况(开放天数、年接待观众人数、举办展览数量和质量、举办教育活动数量和质量、免费开放情况等);(五)馆舍情况(建筑类型、面积、使用形式等);(六)从业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开展或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七)内部管理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八)财务状况(经费来源、年度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附件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文物博函〔2021〕664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64号刘莉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交由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办理,现答复如下: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政策扶持。

2010年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2017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均就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优惠待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重庆等省(区、市)陆续出台促进、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配套落地政策。

安徽、内蒙古、江西等省(区)通过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减免土地购置费用、补助房屋租金等方式为非国有博物馆用地提供支持。

湖北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开具免税发票,明确应享受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辽宁、四川通过招投标购买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开放、公益性展览等服务。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

国家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将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地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直补、贷款贴息、无息贷款、规费减免等方式开展资金扶持,部分地区还设立了专项奖励经费,如深圳市对国家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30万元补贴。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附件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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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三)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民办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五)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

制定章程要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

(七)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

民办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

民办博物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九)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十)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十一)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博物馆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

包括藏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藏品图片)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四)基本陈列大纲(含专家论证意见)。

(五)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

(八)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

(九)办馆场所证明。

(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博物馆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同意设立”或“不予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同意设立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拟设立民办博物馆章程草案、财产情况(特别是藏品、资金的民办性)、藏品真实性、陈列展览科学性、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同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民办博物馆经审核同意设立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并应按规定参加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博物馆年检活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标准或办法。

同时,对已设立但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8月1日来源: /fg/detail53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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