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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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管理制度(试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的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做好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

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合同签订,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旅游)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经办是公司旅游合同的管理机构

总经办在(旅游)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旅游合同的领取、发放、登记、保管、编号、回收等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员工对《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及旅游合同签订有关事宜进行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意识;

3、负责指导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

合同管理水平;

4、对合同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条各业务中心(部门)、各子公司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本子公司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2、负责处理所签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对公司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纠纷应及时汇报。

第三章(旅游)合同的拟定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八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各门市部招徕的客人应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操作。

第十条如订立的合同涉及公司内部多个职能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会签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再订立合同。

第四章(旅游)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

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权限等。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约人应该认真细致、谨慎,并应在合同中签约代表处签字和盖章。对于签约人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签约人承担(连带)

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合同签订或其它业务而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开具。

第五章 (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依法签订后,有关部门、人员必须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部分或全部条款不能或不能完全或无法履行的,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

与对方签约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确实需要变更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的,

须向相关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传真等)。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对方签约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

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由主签约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总经办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可提请公司协助解决,有关部门

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总经办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公司主管领

导作出批示意见:(明确负责处理纠纷的部门、人员,处理意见等。)

2、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批

准,交公司办理,(交公司企管中心办理)然后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合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及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完成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总经办要督促检查并向总经理汇报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同时,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引起合同纠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接受公司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员工负

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进行规范化合同签订的评比活动,结果将计入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优秀部门和员工,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内提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归档

第三十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完成的合同定期进行装订、归档及保管。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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