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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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标准(试行)》1、总则
1.1为提高城市道路绿化水平,更多地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绿荫庇护,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
1.3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林荫(Shade of forest)
由树木枝叶遮掩日光所形成的开敞荫凉空间。
2.2分车绿带(Dividing Greenbelts)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中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3行道树绿带(Roadside trees greenbelt)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4路侧绿带(Roadside greenbelt)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5林荫覆盖率(forest coverage rate)
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值。
2.6通透式配置(Insightful-like configuration)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1米至3米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基本规定
3.1山东省城市林荫路的评价包括规划建设、生态景观、附属设施、综合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3.2评价的道路长度≥1000米。
3.3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项目包括基本项和一般项,基本项为必评项,一般项为加分项,满分为100分,80分为达标。
4、评价内容
4.1规划建设
4.1.1鼓励行道树双排、多排种植。
4.1.2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4.1.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4.1.4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4.1.5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1.6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米。
4.2生态景观
4.2.1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应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等均科学合理、舒适美观。
4.2.2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应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
4.2.3植物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乡土树种为主、景观和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4.2.4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优先选用法桐、国槐、栾树、白蜡等树种。
4.2.5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4.2.6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荫、耐修剪的树种。
4.2.7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林荫覆盖率应达80%以上。
4.2.8机动车道的林荫覆盖率按以下标准界定:双向四车道的应达到60%,双向六车道(含)以上的达到30%。
4.2.9行道树树穴规格不小于1.5米×1.5米,树穴及人行道铺设透气透水铺装,四周围护应低于人行道铺装标高,便于吸收雨水。
4.3附属设施
4.3.1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布局合理,满足景观和使用要求。
4.3.2交通信号、照明、地上线杆、环卫设施、公共汽车候车亭等设施维护及时,保证正常运转。
4.3.3供行人休憩的座椅、公交候车厅等,在夏季应有绿荫覆盖。
4.4综合管理
4.4.1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绿化养护规章制度,有专门的绿化养护队伍和专业管理人员,资金、措施落实到位。
4.4.2未发生擅自砍伐及移植行道树行为。
4.4.3绿化养护适时,植物生长繁茂,景观和绿荫效果良好,整体养护质量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1174-2009)中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一级质量标准。
4.4.4道路路面完好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