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1.1.2 企业的研发能力1.1.3 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1.1.4 企业的科技成果拥有情况1.1.5 企业的经营收入构成1.2 认定流程1.2.1 企业申请1.2.2 认定机构审核1.2.3 认定结果公示1.2.4 认定证书发放1.3 认定周期1.3.1 认定有效期1.3.2 认定续期2. 认定费用2.1 认定费用标准2.2 认定费用支付方式2.3 认定费用退还条件3. 认定机构的义务3.1 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公正、公开3.2 认定机构的保密义务3.3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负责4. 企业的义务4.1 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4.2 企业配合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4.3 企业遵守认定结果5. 违约责任5.1 认定机构未按约定认定5.2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5.3 企业未配合认定工作6. 争议解决6.1 双方协商解决6.2 第三方调解6.3 法律诉讼7.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解除条件8. 保密条款8.1 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保密8.2 企业对认定结果保密9. 知识产权保护9.1 认定结果的知识产权保护9.2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10. 信息披露10.1 认定机构对认定结果的公布10.2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宣传11. 认定机构的权利11.1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权威性11.2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权12. 企业的权利12.1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使用权12.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监督权13. 合同的适用法律14. 其他条款14.1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培训服务14.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咨询服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须在中国境内,且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可编辑)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外资来源地
注册资金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行政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地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电话
机
电话
传真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股票代码
上市类型
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
□是 □否
高新区名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一节专利第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二)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含国防专利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是用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重要文件,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相关参考内容的示例:表格标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的全称)2. 企业注册地:(填写企业的注册地址)3. 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4. 企业注册资本:(填写企业的注册资本额)5. 成立时间:(填写企业的成立时间)二、企业技术研发情况1. 技术人员情况:(1)研发人员总数:(填写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总数)(2)博士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博士研发人员数量)(3)硕士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硕士研发人员数量)(4)其他本科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其他本科研发人员数量)2. 技术研发费用:(1)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占比:(填写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总额:(填写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总额)三、知识产权情况1. 发明专利:(1)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发明专利数量)(2)发明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2. 实用新型专利:(1)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3. 外观设计专利:(1)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数量)(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1.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最近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数量)(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营业收入:(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总营业收入)2. 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1)最近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五、其他信息1. 是否获得过其他的科技类荣誉或奖项:(填写企业是否曾获得过其他的科技类荣誉或奖项)以上是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的相关参考内容示例,具体表格内容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认定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应当按照体制创新和精干、高效、减少层次的原则,建立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 求,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有利于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智力密集 优势的管理体制。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六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 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 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六条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 业。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经外汇管理机 关核准,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外公司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 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见表2)(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表2 修改表3 复审4.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即时登记。
5.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见表1和表2),如:海淀局备案的标准为:Q/HD,二商集团备案标准为Q/ES。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及解答(2016新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及解答(2016新版)1、问:高新企业上传电子版资料时候,年审和专项是不是可以只上传其中的报表、研发费用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明细表就可以。
还是需要正本报告全部上传?答:按照申报网站的要求,上传材料不能超过5M,企业可选择比较重要的附件先上传。
2、问:材料装订的时候顺序有没有要求呢?审计和专项报告是按以前的装订在科技成果转、组织管理水平等前面。
还是按今年的要求工作指引列出的顺序装订在后面?答:装订顺序今年具体没有要求,可参考工作指引需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
3、问:参与北京市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名单是否出台?答: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正在审核中,科委拟于近期公布结果,请关注北京市科委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
但是,也有可能不公布名单,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自查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也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名单。
4、问:年审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专项审计研发情况说明书有模版吗,基于什么出发点提出的要求?答:没有模板,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说明材料提交即可。
5、问:老师您好!这两天高新认定的网站登录不上去请问怎么办呢?答:目前,申报系统网站暂时关闭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升级处理中,请大家近期关注网站情况,待开通后再进行申报。
6、问:关于台账附在申报材料中,3年的每个项目都付吗,页数非常多,都附上吗?还有审计报告特别厚,也要都附上吗?答:审计报告需要都附上,研发辅助账如果项目太多,可在申报系统上传时进行归纳整理,选择主要的进行上传。
纸质申报材料尽量详细附上材料。
7、问: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应该怎么写,需要写哪些关键点?答:1、要写明产品(服务)用到哪一项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发挥的核心支撑作用是什么;3、知识产权是通过自主研发或受让等方式获得的等。
8、问:我们是初次申请的企业,公司目前为止还没建研发费用辅助帐,那我们能申报吗?答:企业必须建立研发辅助账,建议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进行申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市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66号)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34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以下简称“京国资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对集团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检各种表

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成立日期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手机法定代表人邮箱经营范围实际经营项目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是否位于中关村示范区□是□否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所属园区具体位置经营情况(表中财务数据源自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总额元其中:长期投资元负债总额元其中:长期负债或非流动负债元利润总额元净利润元实收资本元纳税额元是否经营□是□否未经营原因□筹建□无经营项目□清算□无经营场所全年销售收入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元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城镇居民人数人外埠人员总数人其中:城镇居民人数人安置本市大学生数人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数人注册资本下期出资时间年月日改变登记事项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无□是□否备案事项是否办理备案手续□无□是□否经营专项审批或许可的项目是否取得审批或许可□无□是□否注册资本是否按期足额缴付□是□否是否从事食品经营□是□否经营类别□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餐饮类□食品销售类□其它食品经营类是否在注册地经营或办公□是□否经营或办公时限实际经营或办公所在区县实际经营或办公地址有无自有独立网站□有□无网址有无第三方平台网店□有□无网址外埠出资者出资情况外埠出资者名称注册号(身份证号)所属行政区划出资额(元)应缴实缴所占比例(%) 合计―对外投资情况序号所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号认缴出资额(元)持股比例(%)合计--企业党建工作情况法定代表人是否中共党员□是□否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是□否企业是否建立党组织□是□否企业是否建立共青团组织□是□否以下栏目由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填写党组织建制□党委□总支□支部党组织组建类型□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党组织书记姓名兼职职务在册党员数人流动党员数人申请入党人数人有无党员活动室□有□无党组织活动经费是否按标准提取□是□否以下栏目由未建党组织的企业填写党员人数人申请入党人数人党建工作指导员姓名拟建党组织时间注:1、党组织建制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2、党组织活动经费是否按标准提取指: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提取,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税前扣除。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点

下面来梳理下对于资质类政策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点,如果需要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要详细看看了。
资质类政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依据:《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工作指引》、《关于加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网上申报:http://202.108.121.81:8090/user/loginCgxView.do;或登录汇桔网https:///委托办理。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结果:下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申请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1)科技活动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3%(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
(4)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1)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分为信息服务类、电子商务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类、研发与设计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类、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类、其他高技术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国统字〔2013〕33号)。
(2)文化创意企业可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电影类、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广告会展类、艺术品拍卖类、设计服务类、旅游休闲娱乐类、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辅助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以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2006〕154号)201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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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
企业2015年度
财务状况
(万元)
企业总资产
企业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纳税总额
利润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其中: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
郑重声明: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法(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区县
亦庄园
高新统计领域代码(6位码,高新技术领域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拥有的自主
知识产权数
(件)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其他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