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基本认识(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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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支票的分类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
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 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
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 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
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
约货币流通费用。
4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 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 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等。 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7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
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 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 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 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 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 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支票的基本认识
1
支票
2
支票
3
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Check)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 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 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 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
6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
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 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 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 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 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 “见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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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
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12
支票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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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 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 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 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9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开立可以使 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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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 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 种支付手段。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 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 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 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 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 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 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 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 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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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标面上填的收款人,也可是被背书人。
10
支票记载事项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 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 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 用。
15
支票的分类
划线支票 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
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 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 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 线索追回票款。
16
支票的分类
保付支票 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
支票的分类
现金支票 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
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 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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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银行支票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
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 票。
5
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 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 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 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 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 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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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 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 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 20
支票的使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 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 印鉴之一证明。
Hale Waihona Puke 支票的分类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
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 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
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 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
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
约货币流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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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 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 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等。 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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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
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 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 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 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 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 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支票的基本认识
1
支票
2
支票
3
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Check)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 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 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 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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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
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 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 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 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 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 “见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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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
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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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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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 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 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 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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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开立可以使 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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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 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 种支付手段。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 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 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 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 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 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 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 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 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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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标面上填的收款人,也可是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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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 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 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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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划线支票 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
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 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 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 线索追回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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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保付支票 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
支票的分类
现金支票 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
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 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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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银行支票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
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 票。
5
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 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 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 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 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 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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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 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 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 20
支票的使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 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 印鉴之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