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使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2011年10月版)1026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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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交易和监管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

(2011年10月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行为,更好发挥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保证工作质量,现将招投标活动中关键环节与电子化平台相衔接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格预审阶段

(一)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且应详细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注意,必须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鼓励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1)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网络传输递交方式,成功上传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保管好证明其已“成功上传”的凭条。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2)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GEF格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电子文件复

制到光盘或U盘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密封递交要求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当做好签收记录,并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接收回执。

(3)未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评审或依照评审办法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拒绝。

(4)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为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文件。

(5)“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申请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本项目要求投标申请人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V3.0以上版本的软件。

(7)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两个页签,投标申请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2)为了保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相应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固化。

3)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时间采用网络上传递交方式提交。投标申请人应通过网络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时间为准。上传前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8)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审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2、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1)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3)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4)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格预审评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前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成功递交撤回投标文件申请,或没有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不得纳入评标。

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以直接查看电子文件,也可以要求投标人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打印纸质文件进行评审。

(四)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评审报告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办理资格预审结果登记手续。

在有形建筑市场外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完成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后,将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评审报告扫描件及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统一上传到电子化平台。上传成功后,招标人应当保存回执文件,并办理资格预审结果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当持本单位数字身份认证锁办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下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递交、查询资格预审结果等手续。

二、投标阶段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中应增加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文件。

2、“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的软件版本。

4、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方式一:现场递交:

(1)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中,提交的所有光盘和U盘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且唯一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不得含有电脑病毒。

(2)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3)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4)投标人应将一正一副光盘和一个U盘随投标保证担保原件(如要求提供时)按照招标文件关于密封与标示的要求一起密封后提交。

(5)现场开标时,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数据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由投标人收回。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加盖CA电子印章确认。

方式二:网络递交

(1)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加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网络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时间为准。

(2)本项目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携带招标文件的要求的相关资料到达开标现场,使用个人CA电子印章签到。

(3)开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使用个人CA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表上加盖电子印章确认。

5、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投标人拟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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