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辅导(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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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制度 普通监狱(男监、女监、徒刑监、拘役
监、幼年监和累犯监); 特别监狱(军人监狱、反省院和特别感
化院)。 ➢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法》和《公证法》
▪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约法和宪法 • 主要法规: 《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 特点: 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 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掩盖蒋氏独裁; 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 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 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 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 主要法规: 《民法》、 《著作权法》、 《出版法》、 《建筑法》、 《房屋租赁条例》
• 特点: 维护土地权益; 保护债权人利益; 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 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刑法及其关系法 • 主要法规: 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 《暂行发革命治罪法》 ;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惩治汉奸条例》 ,等。
判机关); 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 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
➢狱政制度 《监狱规则》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实质为 “以党治国,一党专政”)
立法机构(立法院) 法律体系(指定法、判例、解释例和党规 党法、蒋氏手谕) 立法特点(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特 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 司法院;
普通法院(分地方、高等、最高三级, 行三级三审制);
特别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以及军法会审);
其他特殊审判机关(国民党各级党部, 军事机关,特务机关)。
➢审判制度 “一告九不理”; “自由心证”; “不干涉主义”
▪ 司法制度
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中央设裁判所 法院;地方设“审判厅”,行四级三审制);
改革审判制度(废除刑讯体罚); 采用律师制度。
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 立法概况
➢ 制宪活动
“天坛宪草”(未公布) 《中华民国约法》(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 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废除国会制,设立立 法院) 《中华民国宪法》(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 军阀独裁专制;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 裁统治)
• 特点: 镇压人民革命运动; 保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 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掩饰法西斯统治; 援用“保安处分”,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
士; 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商事单行法规 • 主要法规: 《票据法》, 《公司法》 , 《海商法》 , 《保险法》 , 《银行法》 • 特点: 确立了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垄断地位; 为官僚买办垄断资本张目; 成为直接服务于帝国主义垄断资本的工具。
中国法制史学习辅导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中央国家机关权利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 分立原则;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 家立法机关。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基本内容 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
➢其他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 刑事立法 民、商事立法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确认帝国注意列强在华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司法制度
➢ 司法机关体系 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兼理司法法院; 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地方特别审
营业的自由。
➢特点 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力关系为防袁专权
独裁; 规定了修改的严格程序。
▪ 其他革命法令
➢ 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 解除“贱民”身份,禁止买卖人口; 提高女权; 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发扬“国魂”各处封建恶习 禁烟禁赌; 劝禁缠足; 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整治吏治任人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