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业务流程与方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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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业务流程与方法

第一讲纪检监察概述

第一节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职能与原则

(一)纪检的基本涵义及其特点

纪检,是纪律检查的简称,在此推销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纪检的特征:

1、纪检的主体,即各级纪律检查会员会(属党内的部门)。1993年初,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如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避免两者工作的交叉和重复,更好地发挥党政监督的整体作用,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名称,履行两种职能。

2、纪检的对象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各级党组织违纪行为的检查,并给于当事人以相应的党纪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者既是党员又是行政监察对象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程序和行政监察程序作为党纪,政纪处理。

3、纪检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督检查的行为。所谓综合性,是指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各种各样的违纪案件的检查。

(二)纪检的职能

根据《党章》规定,纪检机关主要有四项职能,即:

保护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

惩处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进行处罚的职能。

监督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严检执行党纪情况的职类和功能。

教育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教育党是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能力的职责和功能。

纪检机关的四项职能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虽然四项职能都有各自特有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可能相互代替,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靠,共同构成纪检职能这一整体。

(三)纪检的任务

三项主要任务:

第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的法规;

第二,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第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项经常性工作:

第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二,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第三,受理党员的控制和申诉

第四,监督同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

第五、按照程序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纪委的工作和向上级纪委,同级党委报告工作。

三项主要任务是党的性质所决定,适应于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它的实现,则要靠五项经常性工作来保障。

(四)纪检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2、以事实的根据,以党纪的准则的原则。这就原则就是纪检工作的核心,也是正确处理违纪行为的重要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应党纪上,不允许有任何又有超越党纪之上的特权,所有对象,不分民族,文化程度,党内职务高低等,只要违反党纪,都要不例外地受到查处。

4、独力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是指纪检机关对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要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进行,而不是不受任何约束。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坚持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维护党员

合法权利的原则等。

(五)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

1、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和重建纪检机关。

2、1988年5月,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和例(试行)》。

3、1994年1月28日,经中央纪委常委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3月对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案件检查工条例》。

4、查办案件是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于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也是反腐案倡廉建设中强化惩处的主要手段,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惩处,教育就失去了说服务,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监督就失去威慑力。

《案件检查工条例》是检查党内违纪案件的基本规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有利于纪检机关查处违纪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监督,推动党风腐败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条例》必将有力地支持和保护政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贯彻执行;《条例》对于规范纪检机关的力案程序,使纪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讲案件检查业务流程与方法

第一节受理

1、受理。是纪检监察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是整个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受理,是指纪检机关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和线索和材料,接受并采取恰当方式于以处理的流动。

2、案件受理具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检举、控告以及组织发现的对象,必须是党组织或党员。第二,检举,控告以及组织发现的对象实施或认实施了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既包括实施了党纪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依法或职责应当实施,而故意不去实施的行为。

3、受理的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基本地区,本部的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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