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及公益林管理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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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管理
1、林地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林地所作的解释是:“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实际操作上:眼见为实或以每五年一次的二调成果图为依据。
2、征占用林地的概念:两个方面-一是征用林地,是指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的林地;二是占用林地,是指各项建设工程需使用的林地;两者的区别在于:征用林地后林地的所有权、林地性质发生了变化;占用林地则只是暂时改变了林地的用途,而林地的性质和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长期用地与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只有两年,不能建永久建筑,两年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砖厂、瓷土矿、堆场等,经行政许可使用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也还是林地。
3、办理征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权限: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征收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6、林地审核同意书与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前款的《森林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7、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类型原则上与上次二调成果为准。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侵占林地的处罚:对非法侵占林地(一般林地)10亩以下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每平方米10元-30元罚款;10亩以上的,则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
99号)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照上述标准,非法侵占公益林的,5亩以下行政处罚,五亩以上按刑事案件移交处理。江西省林业厅有一个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
公益林管理
9、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一) 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 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10、生态公益林的禁止规定:《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
条,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林种。根据《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特种用途林和国家级公益林不允许采脂。《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法》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第十五条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11、公益林的流转与抵押: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林不得转让。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公益林不得抵押。
12、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二级、三级保护的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他性质的采伐。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高安市林业工作站总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