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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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43号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安排,参加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河北省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8【实施日期】200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等事项。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送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维护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政办[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8•【字号】冀政[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1994年11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157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对省政府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权局牌子)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与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技术监督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民族宗教厅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河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子)块牌子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档案局(与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人事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煤炭工业局(与煤炭部河河北省地质矿产厅北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河北省机械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电子工业厅(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一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化学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河北省轻工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河北省交通厅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保河北省农业厅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河北省贸易厅(与河北省招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挂河北省广播电视厅靠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挂靠在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河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管理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事业机构),由省文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化厅管理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挂河北省河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事业机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构),由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纺织总会河北省专利局(事业机构),由省科河北省畜牧局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测绘局(事业机构),由省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委员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河北省盐务局(事业机构),由省轻河北省旅游局工业厅管理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办公室河北省农垦局(事业机构),由省农有的机构归属挂告尚未明确,待业厅管理确定后另行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9〕8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省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2014年10月1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全会精神,加快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北冀政函【2010】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拓展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2】10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

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要围绕打好四大攻坚战和实现绿色崛起,把握环渤海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开发配置水平,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到2017年,初步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扩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就业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到2000家,行业从业人员2万人以上,行业年营业额达300亿元以上,形成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10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负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以下简称馆)。

河北省档案局(馆)是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授权行使全省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编制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协调档案业务工作。

(二)研究起草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三)组织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推进全省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与现代化建设。

(四)制定全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

(五)负责档案宣传工作,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协调全省档案工作中的外事活动。

(六)集中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和原热河、察哈尔省各历史时期(清代、民国时期、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七)负责接收省直机关档案并进行系统化整理;调查、征集与我省有关的档案资料。

(八)负责全省档案信息开发、开放规划与管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作用,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管理和指导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公证员协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9
【实施日期】2000.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河北省体育局。

河北省体育局是主管全省体育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移的职能
将指导全省体育竞赛工作的职能交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不再协助市、县(区)管理体育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组织、指导全省体育出版工作职能。

2、取消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及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做了部分调整,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分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挂河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五、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畜牧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湖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04施行日期2015.12.04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试点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点事项办理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5〕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坚持严以用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因地制宜,通过在部门内部按事、岗、级细分权力,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10【实施日期】2000.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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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8
【实施日期】200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不再承担组建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职能。

4、改进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6、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7、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推行政府采购,改进社会集团消费控制管理办法。

8、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河北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同时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

9、强化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国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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