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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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公正制度研究

检察官客观公正制度研究

关法律 时参考 。 三、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 ( 五) 诉权行使 。检 察机 关是人民的代 表, 它所
提起 的诉讼是 以大众 的角度进行 的活动 。但是 ,检 察机关并不 是拥有这种诉权 的人 ,所 以不 能任 意行 使公诉权 ,像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的诉权任意性大得


我 国检察 官客观 公正义务制度
我 国的检 察官客观 公正义务制度兴起于 当代 。 1 9 7 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 了客观义务相 关条款 , 这使 得很多人认 为我 国对于检察 官客观 公正理论来 自于 大陆法系 。但事实上 , 虽然这些规 定有些许类似 , 其 实际是受到苏联刑 事诉讼 法的理论影响 ,而检 察官 客观 真实公正原则正是 苏维埃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原则 之一 ,这项原则是为 了实现审判 的惩罚与教育 相结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NO V . 20 1 3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N o. 11 Se r . No . 1 46
有利 于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 【 关 键 词】 客观 ; 公正; 权益 ; 司法
【 中图分 类 号】 D9 2 6 - 3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1 -0 1 5 5 -0 3
检察官客观 公正制度最 早起源于 1 9世纪 中后 期 的德 国,当时有 主观 派和客观派这两派人物对于

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

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

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摘要]量刑的诉讼化是未来量刑程序的大趋势。

本文探讨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承担的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以及对量刑建议合理性的释明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量刑事实证据的搜集、量刑程序中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量刑事实;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释明责任;证据开示引言有统计结果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率均高达99%以上。

这意味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告人将面临着量刑问题。

量刑的公正与否成为检验刑罚权实现是否公正的重要指标。

证据乃诉讼法的灵魂,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关乎量刑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运转和能否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合理。

由于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缺失,导致量刑中的证据规则的模糊。

实务界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辩论,也就是量刑的诉讼化成为未来改革的大趋势。

在诉讼化的量刑程序中,公诉机关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起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对量刑建议合理性的释明责任,与之相关的证据搜集、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量刑事实的分类量刑事实范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量刑证据规则的设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量刑事实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法定量刑事实法定量刑事实,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法定的量刑事实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

例如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立功、累犯、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主从犯等事实。

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

这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状的规定决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即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即加重、减轻罪状。

该类事实虽然也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同时也属于量刑事实,该类犯罪事实属于量刑程序所要证明的事实。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两个模式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两个模式
预审法官应当“ 不仅查找不利于被告人 的证据 , 而且 还应 当查找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
潘 正欣 , 刘 兀群 : 检 察官客 观 义务 的两 个模 式
所 以, 欧陆模式 下检 察官的 “ 客观义 务” 是与纠
问式 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息息相关 的,其直
被告人不利 的上诉 ,由于要求法院 “ 正确适用法律” 因此检察官为了被 告人的利 益提 出 ( 对 自己不利却


引言
主人” 以控制警察权力 , 另一方面作为 “ 法官裁判之
把关者” 以限制审判权力的扩 张。 在此背景下, 这种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 , 不应站在 当事人 的立场 ,而应站在客观 的立场上进 行活动, 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证据、
“ 客观义务” 就 由早期纠 问式审判 中的预审法 官转移
合 欧陆模 式 下检 察 官客 观 义务 的特 征 , 以此 完善 中国的检 察 官制 。 【 关 键词 】 检察官; 客观 义务 ; 模 式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6 . 3 【 文献 标 识码 I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8 -0 1 5 4 —0 3
二、 检 察官客观义务 的两个模式
从表 面看来,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欧陆和英美都
有所体现 , 不过两 者并不相 同, 本文拟对检察官客观 义务的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展 开对 比分析 。
( 一) 欧 陆模 式
辩论 ,才能更全面 的发现事实真相。而在缺乏现代
意义上的控 、 辩、 审三方诉讼构造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美国、 英 国为代表 。
集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控诉方与审判方 的角色区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一、监察官的职责1.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察官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履行监察职责的过程中,监察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执法监督监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其职责还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监察官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公正、严格。

3.反腐倡廉监察官要积极参与反腐工作,在发现行为时果断查处,保障国家政治清明、社会风气正派。

二、监察官的义务1.忠诚职守监察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做到廉洁高效,以身作则。

2.守法执勤监察官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必须做到公正廉洁。

3.保守国家秘密监察官要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监察官的权利1.依法调查监察官有依法调查的权利,可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三权分立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三权分立的权利,即依法提出执法建议、行政裁量和司法审查的权力。

3.辩护权监察官对被监察对象有权进行辩护,被监察对象应该积极配合监察官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总结回顾:监察官作为国家的执法者,其职责包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监督和反腐倡廉。

监察官的义务是忠诚职守、守法执勤和保守国家秘密。

监察官也享有依法调查、三权分立和辩护权等权利。

个人观点和理解:监察官职责重大,义务权利也是相当严肃的,必须时时刻刻铭记在心,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尽职尽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监察官作为国家的执法者,其职责重大,涉及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基础,下面将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

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

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伦理是人类行为准则的基础,职业伦理则是指某一职业群体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影响着司法公正与信任的建立,因此对于我们从事法律咨询和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认识必不可少。

一、忠诚、守法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权,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坚守法律、公正执行职务、履行使命,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忠诚、守法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

检察官必须对国家法律制度忠诚,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职责,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二、诚信、公正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体现作为公职人员,检察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和公正。

诚信是指检察官要遵守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公正地履行职务。

公正是指检察官要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客观的、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持案件清白、依法公正、无私信的原则,确保维护公正、公平、公开、有权威的检察机关形象,为法律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保密、廉洁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要求保密是指检察官要保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履行依法规定的保守秘密的职责,避免泄密,确保国家权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保护。

廉洁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接受贿赂,不插手经济案件,严格遵守行政职业道德,规避利益冲突,坚决说“不”贪污腐败,们是廉洁“法官”“律师”,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的职权和人民的权利相结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四、以人为本,服务人民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根本宗旨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

检察官要以人民为中心,全方位考虑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竭尽全力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检察官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注重司法公正、办案效率和服务规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我们应该支持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工作,帮助检察机关以依法行政为基础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平安建设,为实现党和国家联系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权力的使命与责任》本文将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不同角度深入解读监察官的使命、责任和权力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我们将分析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从权力的使用、权责的平衡和社会效果角度出发对监察官的权利进行剖析。

笔者将表达个人对监察官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独到见解,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1. 公正、公平、严明的执法在司法体系中,监察官作为执法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不仅在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更要以严明的执法手段保障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对于腐败分子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监察官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此为社会赋予公信力。

2. 保护人民利益监察官的义务还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对于违法行为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敢于揭露和打击。

特别是对于各类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安宁的犯罪行为,监察官更应当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出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至上监察官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高度对待每一起案件。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监察官要深刻理解案情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不能被私人利益所左右,确保司法公正。

二、监察官的权利使用与社会效果1. 权力的正确行使监察官作为执法人员,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以权谋私。

监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2. 权责的平衡监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的行使应当与义务的履行相结合。

在执法过程中,监察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既保证权利的充分发挥,又确保职责的全面履行,做到权责平衡,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3. 社会效果的评估监察官的权利行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全面评估。

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初探

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初探

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初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申请调査取证权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拓展了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对象,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纳人被申请调查取证的对象范畴。

这一明显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被认为是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步骤,凸显出立法者进一步推向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立法用意和坚强决心。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尚未完成、司法地位不彰、程序保障无力的现实条件下,面对立法设计的理想路径与司法实践的现实差距,贸然确立一项无异于“虎口拔牙”式的立法举措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其实践效果和未来命运是否和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的很多制度一样最终沦为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或中看不中用的“镜中月、水中花”?须知,申请向控方调査取证与申请向普通单位、个人调査取证存在本质区别,它直接关涉法检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定位、职权分配等诸多因素,还需辅之以完善的程序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刑诉法既然已经“蓄势待发”,那是否已经“准备就绪”了呢?笔者尝试从检察官客观义务视角对新刑诉法第39条进行理论梳理和实践探讨,分析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两大法系关于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的理论与实践一般来说,辩护人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大体上需要通过这样几个渠道:一是己方调查取证;二是证据开示或阅卷;三是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向控方调査取证属于申请调査取证的一部分,它是建立在前两种方式无法实现又别无他法的基础上,即控方掌握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而且拒不提供,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没有获取,通过证据开示或阅卷也无从掌握,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査取证才能实现。

从域外国家和地区来看,对阅卷制度规定的显著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两大法系对辩护人申请向控方取证制度设计的不同理念。

大陆法国家普遍允许辩护人通过阅卷方式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基本形式是采行案卷移送方式,由检察官将案卷移送至法院,再由辩护人到法院查阅案卷。

法律案件涉及人员(3篇)

法律案件涉及人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员众多。

在法律案件中,涉及人员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这些人员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共同推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涉及人员的角度,探讨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当事人是法律案件的核心,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当事人是案件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

原告在法律案件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提起诉讼、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庭审、上诉等。

(2)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一方。

被告在法律案件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庭审、上诉等。

(2)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庭审、上诉等。

(2)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三、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案件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庭审等。

(2)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2.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代理人在法律案件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庭审等。

(2)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欢迎借鉴参考。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职业道德不可能脱离行使职责的人而单独存在,因而检察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

(一)忠诚忠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也是检察官的职业本色。

检察官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切实遵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

只有忠诚,才能不负党和国家的重托,才能取信于人民。

忠于党,是检察官的政治义务,要求检察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对党的事业的信心,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遵循党的路线,自觉贯彻党的方针,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努力维护党的声誉和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

忠于人民,检察官法第1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为人民用好权,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为人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工作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忠于法律必须首先做到忠于事实,落实到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中,就是要注意查明并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处理案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关键是要做到恪尽职守。

这不仅表现为为民执法时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积极勇敢的工作态度,爱检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公正无私、尽心尽责、舍身护法的工作责任心,而且要自觉维护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二)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权利的维护的前提,是对检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

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

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如何准确定位。

这是一个很大也很难回答的题目。

因为此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检察制度、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起源,还涉及到国家整体权力的划分,涉及到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状况。

但是,在我们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呼吁检察官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定位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在我国强调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做到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权力的行使者,在进行追诉的过程中,不应单纯地以获得有罪判决为目标,还应该依照刑诉法的要求同时兼顾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双重属性。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说”四种,其中“双重属性说”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界所接受而成为通说。

此观点认为,一方面。

检察机关直接组织检察官实施侦查行为,有严密的组织和监督指挥关系,且突出行为的实效性,也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另一方面。

检察官的起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能独立地做出诉讼判断并付诸实施。

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

既然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我国检察官的身上自然带有一定的司法官的色彩,承担着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要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何情况下,对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对法律的实施不折不扣,既不能使犯罪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又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要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要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要《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要》篇一检察官,在我心中一直是个挺神秘又超酷的职业。

就像那影视剧中,穿着笔挺的制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把坏人怼得哑口无言的那种形象。

但深入了解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要后,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咱先说说公正这个事儿吧。

公正就像是检察官职业伦理里的定海神针。

我觉得吧,检察官要是不公正,那就像天平歪了一样,整个司法系统都得乱套。

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要是偏心,那这比赛还有啥看头,不就成了闹剧嘛。

我曾经看过一个新闻,有个检察官因为和被告有点沾亲带故的关系,虽然不是特别近,但还是在案件处理上有点偏向,结果呢,这个事儿被捅出来后,他的名声就臭了,而且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都产生了怀疑。

这就说明,公正对于检察官来说,那是一点都不能含糊的。

再讲讲廉洁。

廉洁就像是检察官的保护罩。

现在社会上诱惑可多了,钱啊、权啊,都可能在检察官办案的时候冒出来捣乱。

要是检察官经不住诱惑,那可就像一只掉进蜜罐的老鼠,迟早得被黏住。

我想象中的廉洁检察官,就应该像那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一样。

我有个朋友,他爸爸就是检察官,他跟我说,他爸爸有一次办一个大案子,有人偷偷给他家送了好多高档礼品,想让他爸在案子上松松手。

他爸二话不说,直接把东西送到了单位,还把送礼的人给举报了。

这就是廉洁的力量,有了廉洁,检察官才能挺直腰杆办案。

还有就是保密。

这保密工作就像是检察官的神秘面纱。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机密信息,如果泄露出去,那可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

比如说,涉及到证人的安全问题,如果因为检察官泄密,证人受到威胁,那这个案子还怎么进行下去呢?我想,检察官在保密这方面,肯定得像守护宝藏的巨龙一样,把那些机密信息死死守住。

不过呢,有时候我也在想,这些职业伦理在现实中会不会很难完全做到呢?毕竟检察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

但不管怎样,我觉得这些职业伦理就是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是他们在司法道路上必须坚守的灯塔。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者:王志坤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3期摘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确立了法治基础。

为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深入辨析检察官、检察员的概念,准确理解不同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针对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检察官机制,有必要从现实出发,关照上级院检察官助理的初任,为检察人员上下左右流动拓展空间。

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重点在于强化职业伦理,防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化。

应慎重对待《檢察官法》与《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职责表述的不统一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理解分歧。

关键词:检察官法检察官初任遴选权力清单检察官法属于检察官的身份法、职业法,是检察官制度的法治基础。

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检察官法消除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障碍,固化了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等重大举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文本和制度设计仍然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有待进一步分析检讨。

笔者拟聚焦容易混淆及存有疑义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以求促进争鸣,促进本法的实施。

一、检察官的组成及称谓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检察官是一个属概念,检察长属于种概念,检察官包括了检察长。

但第9条第1句中又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领导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区分?流行的观点从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片面地演绎出,凡属法律法规明确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力都属于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其中的部分职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所谓检察官相对独立地对案件决定的职权均源自检察长,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委托授权是对检察长终级责任的分摊。

笔者认为,这种检察官权力来源的“授权说”[1]实质否定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不但导致权力下放不足、明放实收等问题,也必将使司法责任制流于虚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高检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章忠诚第五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六条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实践案例分享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实践案例分享
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需求将越来越多元化。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 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坚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 的法律服务。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贿赂、滥用职权等。
应对策略与建议
01
02
03
04
强化法律伦理教育
通过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 律从业人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
水平。
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建立健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体系,明确法律职业者的行为
准则和道德标准。
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 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
行惩处和纠正。
促进行业自律
PART 05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的挑 战与对策
面临的挑战
利益冲突
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 面临个人利益、客户利益与公共
利益之间的冲突。
保密义务
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者需要严 格遵守客户或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但在某些情况下,保密义务可 能与法律义务或公共利益产生冲
突。
职业操守
部分法律从业人员可能因追求个 人利益而违反职业操守,如收受
优质的法律服务。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法律从业者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 职业道德规范,以适应跨国法律服务的需求。
科技与法律的融合
科技的发展对法律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也需要与时俱进。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运 用需要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确保技术的合理使用不侵犯他人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许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

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这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即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

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力。

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关于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

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不同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

检察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行为界限(最新)

检察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行为界限(最新)

检察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行为界限(最新)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当事人角度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其通过承认罪行、接受处罚,确保得到从宽、从快(从简)处理。

其程序上的特点是,当事人自我认罪并放弃部分权利,定罪量刑在庭审之外即审前程序中基本确定,后续庭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对控辩“合意”的确认或者批准。

以笔者的实践和观察,若想娴熟、合目的地运用该项制度,检察官应当首先明晰自身的职权、责任与行为的界限。

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主要行使三项职权。

认罪认罚从宽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化,是公正与效率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在我国刑事立法快速扩张,刑事追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下,通过扩大检察裁量权来调节刑事司法政策、标准、力度和节奏,更好地实现刑事法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律。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官主要行使三项职权:一是指控选择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经过最高检批准的特殊撤案和不起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选择权。

随着刑事法体系的复杂化和刑法理论的发展,检察官对诉与不诉,起诉罪名,起诉事实、情节的认定并非没有选择空间,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有与辩方进行协商的“砝码”和工具。

二是量刑建议权。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且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约束性显著增强,反过来必然扩张了检察官与辩方沟通协商的空间和“话语权”。

目前我国的量刑制度还不发达,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裁量空间较大。

但目前限于量刑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实践中检察官对这项职权的运用水平有待提高,量刑建议也以幅度刑建议为主。

三是程序建议权。

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普通、简易和速裁程序之间进行选择,虽然程序选择需要当事人同意,但是检察官有较大主动性。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理解读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理解读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理解读
魏 腊 云
( 江财 经学 院 法学 院 ,浙江 杭 州 3 0 1 浙 10 8)
摘 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既是抽象的法概念, 也是规定功能的概念 ,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法律义 务 ,与 法律 规 范 的关 系紧 密 ,是 检 察 官服 从 法律 规 范 、不 为 不法行 为 的义务 。检 察 官客观 义务 的
内涵是协 助 法官发 现真 实、守护 法律 、保持 中立的 义务 ,其价值 取 向是公 正 ,包括 实体公 正 与程 再公 关键词: 察 官 ;客 观 义务 ;法理 检
中 图分 类 号 :D9 1 1 1. 0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6 62 0 )68 —4 0 82 4 (0 90 —30
第 2 第 6期 2卷
20 0 9年 l 2月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n l f nigU iesyo cec dT cn lg o rao j nv r t f i ea eh oo y Na n i S n n
Vl1 2 NO. 0.2 6
De . 0 9 c2 0
基金项 目:本 文为浙江省教育厅课题 《 国家最 高检察机关法 律监督 职能研 究 》( 课题编号为 2 0 0 2 0 7 84)的阶段性成果 。
一83 —Fra bibliotek南京 理 工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2 0 第 6期 09年
收集能 够证实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有 罪或者无 罪 、犯 罪情节轻 重 的各 种证据 ;检察官 提交起诉 书不 忠于事
实真相 ,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为被告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等等。所有这些不法行为都是国家在有关法律

侦查监督工作贯彻新刑诉法若干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贯彻新刑诉法若干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贯彻新刑诉法若干问题【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理念和方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侦监部门应当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规则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认清并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切实履行好新刑诉法有关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新规定,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刑诉法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理念和方式的影响(一)对侦查监督理念的影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对此,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任务,以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和批捕、起诉、审判程序等的一系列修改完善清楚地看出。

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深刻调整,有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对平衡,意义十分重大,必将对侦查监督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要认清加强侦查监督与强化人权保障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配合协作与监督制约并重的理念,在工作目标的设定上、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和考评体系的设置上,都要将防止侦查权滥用、切实保障人权放在与有效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

其次,要全面把握人权保障的内涵和重点,做到维护被害人权利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并重。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宗旨,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鉴于以往实践中比较注重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被害人权利,而往往忽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状况,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应在继续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更加自觉地着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雷雨双行线:客观,所以公正

雷雨双行线:客观,所以公正

雷雨双行线:客观,所以公正
陈素平;温峻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导报》
【年(卷),期】2005(0)5
【摘要】背景秦岭集团(化名)是一家老牌的国有汽车生产厂家,在国内的客车底盘,轻卡等领域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001年底.秦岭集团成立了 A 车型分公司。

引进韩国技术,生产名为“雷雨牌(化名)”A车型汽车产品(以下简称秦岭集团 A 车型分公司为雷雨公司)。

【总页数】4页(P9-12)
【关键词】经销商;雷雨;终端用户;行线;营销体系;用户满意度;汽车产品;秦岭;第三方;信息反馈
【作者】陈素平;温峻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1
【相关文献】
1.论客观语言测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J], 李欣;王娜
2.“人民立场”和“实质公正”观下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J], 冯键
3.从检察官客观义务角度谈我国公诉队伍客观公正建设问题 [J], 魏思诺
4.也谈“客观公正”——兼评西方新闻界的“客观报道理论” [J], 尹韵公
5.有纯客观公正的报道吗——新闻报道的倾向性、客观牲关系及其它 [J], 吴大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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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西方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早就开始了这个概念的研究和探讨。

在我国大陆地区是新出现的一个话题。

在我国司法界的讨论中,认为:检察官不仅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维护法律秩序,而且还负有保护人权之责。

这就使检察官负有“客观性义务”。

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检察官不应当是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

这就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者,检察官除具有追诉犯罪、打击犯罪之责外,还要承载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即检察官具有客观性义务。

笔者就个人理解浅谈以下体会。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的检察权、监督权,都含有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它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检察官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求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应当实体与程序并重,并且通过检察官的具体职务行为来体现。

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其本身就起源与文化复兴时期的人权第一的人权理论中的,就是要求我们重视人权,关注人权,保护人权,从保护的角度来揭露犯罪,证实犯
罪,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客观证据,以证据来说明事实,以事实来说明问题,在事实的基础上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这个本身就是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以做到发现真实。

例如: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必须查明下列事实: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来,我们的追诉职能是有限制的,只有当上述的十项全部查清楚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十项中就包括了要查明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同时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在搜集犯罪的证据时候,即要搜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搜集无罪可罪轻的证据,也是要求我们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看待问题,体现公平,不毋不纵,发现真实。

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公诉方面的体现,其实是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理论的一个修正,那就是“三角形诉讼结构”理论,该理论其实是从英美的控辩式庭审引进的,把控辩双方比喻成战斗的敌对双方,把庭审比喻成一场战争或斗争的双方较量,而法官居上裁判。

并进而推论出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作为辩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该是平等的诉讼地位。

应该承认,这种理论对于改进我们的执法观念,促进重视和保障被告人一方的人权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它促使了我们的检察官把被告人当“人”看待,把被告人不再当然地理解成罪犯,不再视为“专政对象”。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结构也反映了诉讼中的现实。

但是如果仅仅在这一意义上理解诉讼结构,甚至把这种“三角形
诉讼结构”顶礼膜拜地视为一种理想状态,要求中国的司法改革朝这一方向努力的话,则是可疑的。

因为那样等于排斥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既然是斗争的双方,自然可以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顾客观事实,例如辩护律师就完全可以不提供罪重的、有罪的证据,而只提供罪轻的、无罪的证据。

而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却要求检察官必须客观公正。

在我国,这种客观公正还体现在检察官必须对法官审理案件是否依法以及审理的结果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监督的依据完全是法律和个案事实,例如对轻罪重判的,检察院同样要提起抗诉。

总之,我认为,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与我们的追诉职能是不矛盾的,它只能使我们在检察工作中更加的注意保护人权,更加主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更加有利于我们提高执法水平,更加有利于我们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我们在检察权的监督权性质的定位,使其在客观公正方面的义务与法院体现了较大的区别。

这就在于:检察机关是积极主动地去发现事实、挖掘案件的客观真相的,而法院则是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

检察机关必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使事实的真相得到复原和揭露,在这一过程中,其实检察官更重视和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并要以法律的手段使发现的客观事实转化成法律事实,这必须通过积极主动的行动才能办到。

而法院则是消极地对法律事实进行审查。

所以,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要求其内心确信必须对客观事实保持不懈的追求,而法官的客观公正则要求其必须对法律
事实进行冷静的审查。

检察官客观性义务和法官的客观中立的关系。

检察制度诞生之前,法官是“全能”的法官,检察制度诞生之后,法官才成为“裁判”的法官。

检察官履行客观性义务,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检察机关的建议请求权和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保证了法官在客观中立的同时,审判权得以高效实施。

当然,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并不是只限于在审查起诉。

还包括了事后纠正性的监督,如民行抗诉;事中过程性监督,如审查批捕,包括对审判的监督;还有事前防范性监督,最典型的就是职务犯罪预防。

在这些业务工作中,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按照马克思主义建立的权力体系,有母权力,就是立法权。

立法权派生出行政、军事、审判和监督权,是子权力。

不同于三权分立环型结构,我们的权力是双层的。

双层的权力结构要求必须有一个专门监督机关。

在我国,这个权利被赋予了人民检察院。

它必然行使的是单向的、上位的权力,只对母权力负责而不受任何其他子权力监督制约。

检察权就是监督权。

我们不可以用行政还是司法属性来衡量检察权,我们也不可以照搬台湾或者德国的“客观性义务”——仅仅公正和仅仅效率,都不是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体现,监督权追求的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维护法律的秩序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才是对监督权的要求,也才是中国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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