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预拌砂浆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我厅修订了《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8日。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
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嘿,朋友!咱今儿就来好好聊聊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
你想啊,这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就像是我们做饭时的食材,得精心挑选、合理搭配,才能做出美味佳肴。
而这行业的管理工作规程,就是那做菜的秘籍,马虎不得!先说原材料的采购。
那可不能瞎来,得像选美似的,精挑细选。
水泥得质量过硬,沙子不能有杂质,石子得大小均匀。
这要是随便弄,做出来的混凝土和砂浆能靠谱吗?就好比你做蛋糕,面粉是受潮的,鸡蛋是坏的,能做出好吃的蛋糕?再说说生产过程。
这就好比一场精彩的演出,每个环节都得紧密配合。
搅拌的时间得恰到好处,短了搅拌不均匀,长了浪费时间和能源。
还有啊,计量得精确,多一点少一点都不行。
这就像给孩子吃药,剂量不对,能有好效果?运输环节也重要得很呐!车辆得干净,不能让混凝土和砂浆在路上就变了质。
司机得靠谱,得按时送到目的地,不能半道上出岔子。
不然,就像给人送救命的药,结果迟到了,那不是耽误大事嘛!到了施工现场,交接工作也得仔细。
得检查质量,看看有没有问题。
要是有问题,那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赶紧解决。
这就跟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有瑕疵,能将就吗?还有质量检测这一块,那可是重中之重。
得定期抽检,不能走过场。
一旦发现质量不过关,就得追根溯源,找出问题所在。
这就像医生给病人看病,得找到病根,才能对症下药。
对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不能掉以轻心。
设备就像战士的武器,得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要是关键时刻掉链子,那可就麻烦大了。
最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也不能忽视。
员工得有专业知识,有责任心。
不然,再好的规程,没人认真执行,不也是白搭?总之,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就像是一部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得正常运转,每个环节都得严格把控,这样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才能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咱可不能马虎,得认真对待,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
• 5.3.2 细集料
• 1)可采用天然砂、机制砂以及再生细集料 配制预拌砂浆。
• 2)预拌砂浆用细集料宜选用中砂,其质量 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混凝土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 3)应对进场细集料进行抽样检验,常规检 验项目为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细度模数 、含泥量或石粉含量、含水率。每1000吨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吨也按一个检验 批计。
• 5.6.3 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时每盘计 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5.6.3的规定。
表5.6.3 配料计量允许误差
原材料
水泥
细集料
矿物掺合料
外加剂
允许偏差(% ) ±1
±2
±1
±1
• 5.6.4 砂浆干混料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混合,
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 5.6.5 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 须清理干净。
4、技术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1.1 预拌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 有其他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 供需双方商定。 • 4.1.2 在施工现场,湿拌砂浆除重塑允许掺 加少量水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质,干混砂浆 不得添加除拌合水外的其他物质。
• 4.1.3 预拌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 材料的要求。
• 5.3 原材料
• 5.3.1 水泥
• 1)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 2)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
• 3)水泥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 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复 验项目为强度等级、安定性、凝结时间,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可追加其他检验项 目:检验批量以每一出厂编号为一批;抽 样时应抽双倍样,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 存备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 -XXX-20XX条文阐明20××成都制定说明本《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 ,经四川省XX 月XX 日以号文同意公布,并经年月日以号文同意立案。
本规程是由编制组进行广泛而深入旳调查研究,总结四川省及我国其他省市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经验,同步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原则,通过反复讨论、协调、修改和专家审查后编制而成。
为便于广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对旳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次序编制了本规程旳条文阐明,对条文规定旳目旳、根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旳有关事项进行了阐明。
不过,本条文阐明不具有与规程正文同等旳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旳参照。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4 厂址选择 (5)5 生产设施 (6)5.1设备规定 (6)5.2厂区规定 (7)6 选材和设计 (8)7 生产管理 (9)8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10)8.1安全生产 (10)8.2职业健康 (10)9 运送管理 (11)9.1 一般规定 (11)9.2 原材料运送管理 (11)9.3 预拌混凝土运送管理 (11)10 施工现场规定 (12)10.1设施规定 (12)10.2施工管理规定 (12)1 总则1.0.1为全面贯彻贯彻国家有关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旳政策,倡导绿色建筑和低碳生产,推进本省建筑业旳可持续发展,增进环境建设和环境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旳深入提高,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旳前提下,以节能减排、资源综合运用、环境保护为目旳,依托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旳生产过程中实现污染排放最小化和资源运用最大化旳生产方式,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从选址、建设到运行生产过程中有关绿色生产旳规定,并对混凝土和砂浆旳原材料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使用现场做了对应旳规范规定。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一、生产管理规定1. 生产计划每个生产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2. 原材料采购生产单位应与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选购原材料,并保持良好的库存管理。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 仓储管理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砂浆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避免过期或变质。
5. 设备维护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顺畅。
二、质量控制规定1. 原材料检测生产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不良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2. 成品检验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成品砂浆定期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达到设计强度和性能要求。
3. 质量追溯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4.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和分类处理,确保不合格品不会流入市场。
5. 质量反馈生产单位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控制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三、安全生产规定1. 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2. 安全设施生产单位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
3. 防火防爆生产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爆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避免因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废弃物处理生产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没有污染。
五、其他以上规章制度仅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生产情况和环境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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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2014年3月2日前言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8)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湿砂浆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四)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八条化验室的权限(一)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预拌湿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九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4人。
(二)化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的有效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ISO 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仪器设备必须按预拌湿砂浆产品标准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湿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化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六条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细骨料应符合JGJ 52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 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 5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九条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石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 1596、GB/T 18046、JGJ/T 112、GB/T 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JC 474、JC 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JG/T 164的规定。
预拌砂浆所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应为非石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报告;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第二十二条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三条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四条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厂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应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一)同品种同等级的水泥按批进行验收取样,一般同一批号以500t为一批,不足5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从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随机取样20kg,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二)砂应以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验收,不足上述数量也以一批进行验收。
作质量检验时取30~50kg,作砂浆配合比时,取100kg,取样时应分别从砂堆的上、中、下三处抽取,拌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三)掺和料应按不同等级分批验收,一般以连续供应的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
散装料的取样是从运输工具、贮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不少于1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四)每一批进厂的添加剂,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按批进行取样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职能应建立完整的各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时进行整理分析和专题总结。
第五章预拌湿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第二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所采用的配合比生产的成品能满足相关砂浆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配合比设计应当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化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具体应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该配合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
它不但应包含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也应包含未达到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
通过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能够确定生产该等级砂浆产品的配合比范围。
第三十条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化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
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
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