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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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的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摘要:建设工程的司法工程造价鉴定是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弥补司法人员工程建设专业知识不足和促进司法公证的有效手段,作好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需要鉴定人熟悉工程技术和经济、知晓工程法律、法规和政策。
鉴定结果应合法、公正、客观。
abstract: judicial project cost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construction project economic disputes, remedy judicial personnel’s lac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nowledge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the judicial appraiser need to be familiar wi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and know well about engine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 appraisal result shall be legal, fair and objective.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
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
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
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
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
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
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
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
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