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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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
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及《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守法诚信评定标准】建筑业企业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守法诚信评定:
(一)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罚。
第四条【差异化管理具体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未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5%(最高不超过300万,含本数)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一次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
(三)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累计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
第五条【提取后的补缴要求】建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期间,如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欠薪,并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据提取意见函,提取了工资保证金支付欠薪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按《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缴纳方式】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或补缴,可采用现金、提交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方式缴纳。
第七条【有效期及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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