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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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鲁建工劳〔1996〕01号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建工劳〔1996〕01号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工劳〔1996〕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制订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

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一、劳保金征收相关内容(一)收费依据1、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决定》;2、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注:铁路工程中的建筑工程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项目都在收取范围之内。

(三)收费程序1、招标前带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后带中标通知书到“一站式”服务大厅建委窗口办理预缴手续。

2、竣工验收备案前带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养老保障金预缴证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其他地市征收中好的做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为劳保金征收把关,建设单位没有劳保金清缴证明,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保证金退还。

2、重新修订缓缴合同内容,修改后的缓缴合同,建设单位违约后可以凭合同由法院直接查封帐户,强行划拨。

3、由财政局、司法局、劳动局、监察局、仲裁委、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劳保金征收督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劳保办,仲裁委进驻市建委,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减免谁负责。

4、逢年过节向各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发一封感谢信,附上各县区征收金额及排名。

二、拨付的相关内容(一)拨付等级的确立依据鲁建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二)拨付的标准鲁建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鲁建劳办[2005]2号《关于对外省进鲁建筑企业养老金拨付实(三)拨付的时间各地市实行按季度拨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25号企业办理拨付申请,第四季度的拨付时间为11月的5-30日。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一、劳保金征收相关内容(一)收费依据1、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决定》;2、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我市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养老保障金主管部门缴纳。

”注:铁路工程中的建筑工程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项目都在收取范围之内。

(三)收费程序1、招标前带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后带中标通知书到“一站式”服务大厅建委窗口办理预缴手续。

2、竣工验收备案前带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养老保障金预缴证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其他地市征收中好的做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为劳保金征收把关,建设单位没有劳保金清缴证明,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保证金退还。

2、重新修订缓缴合同内容,修改后的缓缴合同,建设单位违约后可以凭合同由法院直接查封帐户,强行划拨。

3、由财政局、司法局、劳动局、监察局、仲裁委、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劳保金征收督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劳保办,仲裁委进驻市建委,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减免谁负责。

4、逢年过节向各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发一封感谢信,附上各县区征收金额及排名。

二、拨付的相关内容(一)拨付等级的确立依据鲁建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一级: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改制前为县以上建筑企业;二级:(1)198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2)2002年6月30日前成立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三级:经省建管局批准取得新资质的建筑企业。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济建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62号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建发〔2015〕29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38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11日附件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建发[2004]23号——————————————————————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济南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济南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鲁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尽快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强化建设资金审查(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定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或申请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资金来源提交该项目全部概算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资金支付渠道,保证不留缺口。

对所有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7号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87号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城阳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城阳区建筑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我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如下:一、实施范围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后,均须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以工程中标数额或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存缴保证金.建筑业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分包备案时应提供保证金存缴凭证及复印件;未按要求存缴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分包备案,取消其在我区承接工程资格;对本区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存缴数额(一)资质申报地在城阳区的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40万元;区内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60万元。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总额加倍。

(二)资质申报地不在城阳区的外地入城阳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100万元;区外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20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应不少于5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四)参与旧村改造(含农民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免于存缴保证金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于存缴。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2.6%计(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

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

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五)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合同约定由金融机构托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第八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

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 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依据文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2、鲁建劳【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3、鲁建劳【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审发管理工作的通知》4、鲁建劳【2010】12号《关于重新审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工作意见》5、鲁建劳【2010】16号《关于印发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济南市所属企业申请《管理手册》的条件•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的养老金专户•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申办《管理手册》需提交的资料(1)申报材料封面(2)申报材料目录(3)《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申请表(4)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7)在银行开设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账户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8)连续6个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发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记录(原件)(社会保险金的记录需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公章,内容应包括参保企业名称、参保人员名单、人员参保编号、参保人员身份证号)(10)《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页,最好缩印)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参保人数大于150人的,报送150本;介于100-150人的,报送100本)(11)承诺书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可以是复印件)承诺书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申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违反,我公司及公司法人愿意承担一切的责任,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省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清欠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共十三条,附2个范本,现将文件内容和改进措施解读:一、《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保留的4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之一,是唯一一项主管部门直接参与监管的保证金,是国家和省、市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局责权清单中的一项,涉及本市全部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覆盖面广,且监管金额较大。

2015年12月15日,原市城乡建设委出台《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发生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的应急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方案》《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以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治理工作的持续深入,特别是今年以来根治欠薪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制定完善。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本着严谨审慎、精斟细琢,确保平稳妥善运行的原则,在形成初稿后,于5月7日向各区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专门征求意见。

之后,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关于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最新规定和先进经验,再三研究,于2019年7月16日、18日,分别召开部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座谈会征求意见。

9月3日、20日,我们又召开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了专门工作群,对相关文本进行深入沟通。

11月15日,完成了与相关部门的会签。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建发[2004]23号——————————————————————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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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6-03-28 00:0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

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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