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
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制定本工资清单发放制度。
二、工资计算原则1. 工资计算采用月度结算制度,每月底进行一次发放。
2. 工资计算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影响工资发放数额。
3. 工资计算采用实际工作时数计算,不按照固定工时制。
4. 工资计算中应考虑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因素。
三、准则1. 工资发放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2. 工资发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或漏发。
四、工资发放流程1. 绩效考核(1)每月底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工资发放数额,绩效优秀者可获得额外奖励。
2. 工资计算(1)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数计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2)工资计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3. 工资发放(1)每月底将工资单发放给各员工,员工应核对自己的工资数额是否正确。
(2)工资发放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五、工资清单1. 工资单内容(1)工资单应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信息。
(2)工资单应明确说明每项工资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2. 工资单保存(1)公司应保存员工工资单至少一年以上,确保员工可以查询工资明细。
(2)员工应妥善保存个人工资单,以备查验。
六、奖惩制度1. 奖励(1)对绩效优秀者进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2)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并在公司内部宣扬。
2. 处罚(1)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包括降薪、停职等。
(2)对严重违纪者进行开除处理。
七、补充规定1. 工资发放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符合员工和公司的利益。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信息安全。
3. 如有争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确保员工工资得到公正发放。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一、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效率和效益,我们正在对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劳务用工的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劳务用工的信息化和市场化。
二、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我们正在制定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用工的方式、工人的权益、企业的责任等。
三、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为了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
这个计划将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培训项目,帮助劳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将规范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劳务人员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五、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将制定新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这个规定将明确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建筑劳务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六、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以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这个办法将明确监管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建筑劳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七、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管理标准,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个办法将明确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
九、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我们将制定一系列的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将包括减免税收、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等措施,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十、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了推动建筑劳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将实施《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建筑业工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而建筑业工程人员作为建筑项目的核心力量,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障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建筑业工程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才能激励工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质量,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
二、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薪酬管理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薪酬差异,确保员工的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2. 确定薪酬标准的科学性原则。
薪酬标准的确定要建立在科学、合理、客观的基础上,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业绩、学历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确保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灵活多样性原则。
薪酬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激励激励原则。
薪酬管理要能够充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提高工作绩效。
5. 透明公开原则。
薪酬管理制度要公开透明,员工要清楚自己的工资构成和薪酬标准,以便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薪酬待遇。
三、薪酬管理的内容1. 薪酬结构(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报酬,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的,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激励。
(3)奖金与福利:奖金是对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的一种奖励,福利可以是公司提供的一些福利待遇,比如社保、医疗保险等。
2. 薪酬调整建筑业工程人员的薪酬调整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时间、学历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3. 薪酬发放薪酬发放一般采取月发放的方式,一般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员工发放薪酬,确保员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 薪酬核算薪酬核算是指公司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考勤、绩效考核等内容,确保员工的工资核算准确、公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建设工程单位工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单位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建设工程单位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
三、工资计算原则1. 工资计算采用核算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各项组成。
2. 工资计算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核算,确保公平、公正。
3. 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2. 基本工资的调整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基本工资按月结算,应当发放到员工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对员工的工作贡献给予奖励。
2. 绩效工资的评定应当由单位领导统一组织,评定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绩效工资应当及时发放,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六、奖金1. 奖金是对员工的特殊贡献和成绩给予的奖励,由单位领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
2. 奖金的发放应当及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 奖金的发放依据一般包括工作表现、考核成绩、节假日加班等因素。
七、津贴1. 津贴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和费用而给予的一种补贴,包括交通津贴、住房津贴、餐费补贴等。
2. 津贴的发放应当与员工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滥发或少发。
3. 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福利待遇1. 福利待遇是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而给予的一种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福利等。
2. 福利待遇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乱发或少发。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明确告知所有工人。
第四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工人,建设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或者存入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代缴非工资性费用。
第六条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领取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八条工人对工资支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查询和申诉。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部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 工程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公平原则:所有农民工在同等工作条件下应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2. 透明原则: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农民工和社会的监督。
3. 及时原则: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
三、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行业工资指导线。
2. 根据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工资档次。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 工程部应为每位农民工设立工资账户,确保工资的准确无误。
五、工资支付时间1. 工资按月支付,每月的固定日期前必须发放到位。
2.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工资结算与支付流程1. 工程部应建立工资结算台账,记录每位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及应发工资等信息。
2. 工资支付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接受农民工的查询和异议。
3. 工资支付后,应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条明细,包括工资金额、扣除项等。
七、违约责任1. 对于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工程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2. 对于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与投诉1. 工程部应设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2. 农民工有权对工资支付提出疑问和投诉,工程部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工程单位薪资管理制度
工程单位薪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单位薪资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单位薪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按能力分配的原则确定薪资水平。
第四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资管理机制,明确薪资管理职责和权利,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薪资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薪资组成第六条工程单位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和福利待遇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员工按照单位规定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确定的固定工资金额。
第八条绩效工资是指员工根据工作表现、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
第九条年终奖是指员工根据全年工作表现、单位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年终奖金。
第十条福利待遇是指单位给予员工的各种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第三章薪资核算和发放第十一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资核算和发放机制,确保薪资核算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薪资核算应当以月为单位,按照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绩效表现等确定薪资金额。
第十三条薪资发放应当按照工程单位规定的发放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员工薪资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员工的薪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禁止以其他形式发放薪资。
第四章薪资调整第十五条工程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市场行情等因素,定期进行薪资调整。
第十六条薪资调整应当经过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员工有权申请薪资调整,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决定。
第五章薪资保密第十八条工程单位对员工的薪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禁止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员工离职时,工程单位应当及时清算薪资,并保证员工薪资信息不外泄。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程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罚。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劳务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劳务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水暖工等。
三、工资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工种、工作年限和技术水平确定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项目完成情况发放,绩效工资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评定。
3. 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发放,建筑工人、电工等不同工种可能有不同的岗位津贴。
4. 加班费:根据加班情况发放,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 奖金福利:根据工作表现、项目进展等情况发放,包括项目奖金、安全奖励、节假日补贴等。
6. 其他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补贴、餐补、住宿补贴等。
四、工资支付1.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日期以公司规定为准。
2. 工资发放形式: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工资单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加班费等明细。
3. 工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幅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 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复议时提供相关证据。
五、工资管理1. 工资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工资记录:公司应当保存员工的工资记录,包括工资表、工资条等,保留期限为至少5年以上。
3. 工资保密:公司应当严格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不得将员工工资信息透露给外部人员。
4. 工资纠纷处理:对于工资纠纷,公司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1. 轻微违规: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扣减绩效工资、暂停津贴等处罚。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辞退处罚。
七、审批流程1. 工资核算:项目经理或主管审核工资核算表,确认工资数额后提交财务部门。
工程单位薪资制度管理规定
工程单位薪资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工程单位薪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工程单位薪资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业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薪资水平。
第四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薪资能够与工作业绩相对应。
第五条工程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确保薪资水平与市场行情相适应。
第六条工程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员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减员工工资。
第七条工程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薪资,不得降低员工的薪资水平。
第八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员工通过提高绩效来增加薪资收入。
第二章薪资结构规定第九条工程单位薪资结构应当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十条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工程单位工作所应得的固定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来确定的,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第十二条工程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定薪资水平,确保每个员工的薪资合理。
第十三条工程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或搁置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工资制度,标准化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薪资水平。
第十五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够被公正评价。
第三章薪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资管理制度,明确薪资管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七条薪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调整员工的薪资。
第十八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薪资调整机制,定期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资查询制度,员工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薪资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奖励和惩罚。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第一章总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下属工人。
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应保证货币形式的直接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替代。
第三章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支付。
3. 对于加班工资,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支付日一并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
2. 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及时到账。
3.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资支付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等。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如工程延期或停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人生活费和基本工资。
2. 如工人因病或工伤不能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工伤待遇。
第六章工资争议处理1. 如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工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工人的合理诉求。
第七章附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工人并公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民工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施工企业和民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 全额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货币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 透明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让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条工资支付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
2. 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3. 工资预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民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 工资结算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1. 设立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违法行为查处:对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员、劳务人员等。
其中,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工资支付标准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合法合规。
2.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收入。
3.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参照当地相关劳动报酬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资支付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周期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应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前确定,并在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心中播报。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周期,应事先经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工资支付方式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工资支付日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员工。
2.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以确保工资按时支付到位。
六、工资支付程序1. 工程项目的实际工资支出应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财务部门计算并审核,再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出工资条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2. 工资支付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工资支付过程的合法合规。
七、工资支付管理1. 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工资支付记录,并做好工资支付信息的保密工作。
2.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做好对员工的提示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了解和知情同意。
3.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员工工资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工资支付信息。
八、工资支付监督1.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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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