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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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明确告知所有工人。

第四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工人,建设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或者存入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代缴非工资性费用。

第六条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领取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八条工人对工资支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查询和申诉。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用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筑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等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各种有效证件。

第九条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际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人力

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人力

附件1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后修改第一稿)第一条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 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总承建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区人社部门与区住建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各镇、街道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处理工作。

企业的开户银行依法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出现工资支付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住建部门通报。

第五条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工程项目总承建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在银行开设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等有关资料,到施工工程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机构)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如人数变动应及时变更)。

第六条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企业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日期等内容,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与施工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为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并附上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劳务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劳务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水暖工等。

三、工资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工种、工作年限和技术水平确定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项目完成情况发放,绩效工资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评定。

3. 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发放,建筑工人、电工等不同工种可能有不同的岗位津贴。

4. 加班费:根据加班情况发放,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 奖金福利:根据工作表现、项目进展等情况发放,包括项目奖金、安全奖励、节假日补贴等。

6. 其他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补贴、餐补、住宿补贴等。

四、工资支付1.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日期以公司规定为准。

2. 工资发放形式: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工资单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加班费等明细。

3. 工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幅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 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复议时提供相关证据。

五、工资管理1. 工资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工资记录:公司应当保存员工的工资记录,包括工资表、工资条等,保留期限为至少5年以上。

3. 工资保密:公司应当严格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不得将员工工资信息透露给外部人员。

4. 工资纠纷处理:对于工资纠纷,公司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1. 轻微违规: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扣减绩效工资、暂停津贴等处罚。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辞退处罚。

七、审批流程1. 工资核算:项目经理或主管审核工资核算表,确认工资数额后提交财务部门。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第一章总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下属工人。

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应保证货币形式的直接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替代。

第三章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支付。

3. 对于加班工资,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支付日一并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

2. 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及时到账。

3.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资支付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等。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如工程延期或停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人生活费和基本工资。

2. 如工人因病或工伤不能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工伤待遇。

第六章工资争议处理1. 如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工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工人的合理诉求。

第七章附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工人并公示。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32212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第九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第十条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212T_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分包给有用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第十五条跨县市施工或者省外来滇施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况,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帐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112112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障金本息;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第二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工资监督员选定后应当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当按程序调整,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派员帮助和指导用工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监督指导工资监督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三条工资监督员有权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支付记录,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督企业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监督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工资支付后3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每月报告;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七用工单位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公示牌公示规定内容的;八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第二十六条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人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一年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人和招标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集团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为规范**集团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公司所承建的各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土方、石方、混凝土、木工、钢筋工、架子工、装修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钢结构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各项目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

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八、根据公司的要求,各项目部内的劳务人员工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或办工资卡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

劳务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如工资卡发放财务转账单留存。

十一、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项目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

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补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为可提现账户。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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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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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
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
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 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
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
合同价款的2% 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 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 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 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 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 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 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 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
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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