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修复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详情

索引号:AAB09G-0215-2010-00004

主题分类:市政水利供水附加码:000125786/2010-00014

发布机构: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发文日期:2010-04-12

名称: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 〕19 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市政公路管理规费〔 2010 〕 19 号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二○一○年元月十九日主题词:财政收费标准通知 ( 共印80份 ) 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公路行业管理办公室,局财务处、管理处、审计处、法规处,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

月19日印发

20桥梁油漆面平方米204

21大理石桥名牌块实际发生

22限重标志牌个1376

23桥梁照明设施处实际发生

注:1、造成道路设施结构层损坏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赔偿。

2、造成桥梁主体结构损坏的,桥梁管理部门对损坏部位按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预算,由责任人予以赔

偿。

3、凡未列入项目的设施损坏按实际发生赔偿。

|关闭窗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