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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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库建设成为了国家重点工程之一。

然而,水库建设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移民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生计和生活,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环境,制定并实施水库移民过渡安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实现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2. 促进水库移民的产业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3. 保护水库移民的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

三、实施措施。

1. 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地点选择、安置资金使用、安置政策等方面;2. 加强对水库移民的政策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安置政策和措施;3. 建立健全的安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4. 加强对水库移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5. 积极开展社会援助和扶贫帮扶工作,帮助水库移民解决实际困难。

四、实施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安置资金的充足使用;2. 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3. 建立健全的安置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安置效果,对不合格的安置工作进行整改;4. 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安置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库移民的过渡安置工作。

五、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水库移民过渡安置方案取得了明显成效。

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产业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同时,水库移民的融入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为他们的新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总结。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移民本身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和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水库移民的顺利过渡安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工作,共同为此付出努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水库移民是指为了水利工程建设所进行的搬迁和安置工作,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然而,水库移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移民户籍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透明、生活条件改善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管理,保障搬迁人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二、健全水库移民管理体制1.设立专门机构:在有水库移民任务的地方设立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行政部门、扶贫办、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工作。

2.规范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水库移民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三、加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1.项目审查和监管:对水库移民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可行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2.移民搬迁规划:制定详细的移民搬迁规划,包括选址、搬迁时间、补偿政策等,确保移民搬迁的顺利进行。

搬迁前需对移民户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实际情况,确保搬迁安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1.资金监督机制:建立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相关部门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提高水库移民搬迁生活保障水平1.搬迁安置准备工作:在搬迁前,对搬迁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措施,确保搬迁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在搬迁地,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力度,确保移民户能够享受到与原居地相当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水库移民后续扶持工作1.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为水库移民户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2.社会资本引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库移民后续扶持工作,促进水库移民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

七、加强水库移民社会稳定管理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水库移民地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移民户的合法权益。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日益增多。

在这些项目中,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成为了关键环节。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项目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步骤、措施及责任主体,确保工程按时完成,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水平不降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法进行。

2.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3.保障民生原则:关注被征地拆迁群众生活,确保安置措施到位,生活水平不降低。

4.沟通协调原则:加强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施方案1.征地拆迁补偿根据项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方案应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范围等内容。

(2)评估土地价值组织专业机构对被征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价值,为制定补偿标准提供依据。

(3)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4)发放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补偿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2.移民安置(1)确定安置地点根据项目需求和被征地拆迁群众意愿,确定移民安置地点。

(2)建设安置房按照安置地点,建设质量达标、功能齐全的安置房。

(3)配套设施建设在安置区内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

(4)搬迁安置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有序搬迁,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3.政策宣传与解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宣传方案,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2)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3)解答群众疑问设立专门的政策解答,及时解答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疑问。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6号邵东市、邵阳县、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犬木塘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邵阳市部分)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移民中心)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参与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移民搬迁与安置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12月7日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

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镇按照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同时,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对分散安置搬迁户的验收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各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安置户新建房屋选址和质量监管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移民搬迁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将移民搬迁对象信息、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主要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并负责数据审查、录入和公示工作。

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考核。

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每年对移民搬迁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与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移民搬迁对象实行严格审定制度。

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各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篇2]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一、搬迁对象和范围(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移民安置目标。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州(市)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配合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

(五)协调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协调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五)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核上报。

云政发[2005]81号_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5]81号_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移民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扶贫办…2008‟34号)等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山移民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扶贫老区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移民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公安、教育、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移民工作。

第二章移民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下山移民:(一)地处偏僻、资源贫乏且没有开通通村公路的行政村,或者没有开通机耕路的自然村;(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的;(三)因其他原因确需搬迁的。

第六条下列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农户,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一)已列入《乐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避让搬迁的;(二)存在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情,经专家鉴定需避让搬迁的;(三)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需避让搬迁的。

第七条对移民对象按户进行一次性安置,移民户内夫妻一方已在移民划定范围外审批宅基地,或者已享受移民集中安置的,另一方不再重复享受集中安置。

移民对象的户籍和家庭人口计算原则上以申请移民时本村本户在册的农业户口为准。

移民户按照家庭人口划分为小户(1—5人)、大户(6人以上)。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第八条因户籍制度原因不能分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分户:(一)户内人口在4人以上,父母双方在60周岁以下,子女已结婚且婚后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内的;(二)申请移民前已离婚的。

第九条下列不在册移民对象,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内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安置:(一)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且已享受房改、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农业户口人员;(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三)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本村,毕业后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且户口登记在原乡镇非农业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五)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为自理户且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六)原户口在本村,现在正在服刑、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最新乡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最新乡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最新乡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乡村地区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

为了改善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决定实施乡村移民搬迁安置工程。

本方案旨在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详细规划,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1.搬迁对象本次搬迁对象主要为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资源匮乏地区的乡村居民,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区、生态环境保护区、重点工程建设区等。

2.安置方式(1)原地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可在原地进行安置,改善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提高生活质量。

三、搬迁安置流程1.调查摸底对搬迁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等进行详细调查,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2.制定搬迁计划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包括搬迁时间、搬迁路线、安置地点等。

3.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搬迁政策,提高搬迁对象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实施搬迁按照搬迁计划,有序组织搬迁对象进行搬迁,确保搬迁过程顺利进行。

5.安置过渡在搬迁对象到达安置地点后,提供过渡性住房和生活设施,确保搬迁对象基本生活需求。

6.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安置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住房、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提高安置区的生活质量。

四、政策扶持与保障1.政策扶持(1)财政扶持:对搬迁对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购房、租房、生活设施购置等。

(2)就业扶持:鼓励搬迁对象就业创业,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

(3)教育保障:确保搬迁对象子女教育不受影响,提供学位保障。

2.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严格考核评估:对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确保工程质量。

1.注意事项:搬迁对象的权益保障解决办法:要确保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在补偿安置上,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公开透明地进行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龙滩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龙滩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滩水电站广西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水电站建设合理工期的要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即龙滩水电站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龙滩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

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龙滩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龙滩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三)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四)商龙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龙滩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3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3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移民安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调整、修改和优化的行为。

第四条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以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上先批准后实施,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推进移民安置工作和提高移民安置质量。

第六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因方案调整、项目增减等原因,对移民利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二)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三)新增或取消集中居民安置点(100人以上的,下同)的;(四)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五)集中居民安置点、迁建城(集)镇等建设地点、建房形式(联排、公寓等)发生变化的;(六)单个集中居民安置点、迁建城(集)镇规划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20%的;(七)移民生产生活主要安置标准发生变化的;(八)新增或取消某项生产安置方式的;(九)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导致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十)按照相关规定需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其他变化。

2023年移民安置方式及有关标准

2023年移民安置方式及有关标准

2023年移民安置方式及有关标准一、移民安置方式1.集中安置: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为移民提供专门的安置区,包括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移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分散安置: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移民分散安置到各个村镇或社区,以保障移民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3.自我安置:采取自我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扶持政策,鼓励移民自主安置,自我发展,以实现移民的自我价值。

二、移民安置标准1.住房标准:政府为移民提供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确保移民的生活质量。

2.基础设施标准:政府应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路、通讯、排水等设施,以满足移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公共服务设施标准:政府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疗、文化活动中心等,以满足移民的教育、医疗和文化娱乐需求。

4.生产生活设施标准:政府应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业机械、生产工具、肥料等,以确保移民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5.扶持政策标准: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以鼓励移民积极安置、自我发展。

三、移民安置管理1.组织领导: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2.规划计划:政府应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计划,明确安置目标、任务和时间表,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3.资金保障:政府应保障移民安置所需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投入和合理使用。

4.监督检查: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安置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移民对安置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移民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

6.社会保障: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移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方案

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方案

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方案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移民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方案是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有效推动这一方案的实施,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移民自行安置的相关政策,包括安置条件、安置地点、安置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移民自行安置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移民自行安置过程中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移民自行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移民了解到自行安置的政策和条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自行安置中来。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提高移民的安置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融入当地社会。

另外,需要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移民自行安置工作中来,为移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住房支持、提供社会融入帮助等,帮助移民顺利完成自行安置过程,实现自我发展和融入当地社会。

最后,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移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移民问题带来的挑战。

在移民自行安置方面,各国可以分享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为移民提供更好的安置条件和环境。

总之,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方案是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重要途径,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推动这一方案的实施,为移民提供更好的安置条件,实现他们的自我发展和融入当地社会。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移民自行安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水移[1994]468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失效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移[1994]4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管理,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浪底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二、三产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移民。

第四条国家对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五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则;(三)遵循国家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与原则,按水利部和河南、山西两省签定的投资包干协议执行。

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逐步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移民安置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经济开发要重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要有改善、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

第七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经济开发,必须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智力开发,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鼓励结合移民进行科技研究,加强科技开发,大力推广先进技术。

陕西省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移民搬迁工作,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移民搬迁,是指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扶贫因灾后恢复重建等原因,经批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迁出原居住地,安置到其他地方生产生活并重建家园的专项工作。

3、移民搬迁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二、搬迁安置1、移民搬迁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2、移民搬迁计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移民搬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搬迁的范围、对象、数量;(2)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3)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安排;(4)搬迁所需经费及来源;(5)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的事项。

4、移民搬迁计划应当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

5、移民搬迁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安置。

6、移民搬迁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

7、移民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和安置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8、移民搬迁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后期扶持工作,帮助移民尽快适应新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监督检查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察部门应当对移民搬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3、审计部门应当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移民搬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桥梁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桥梁监理工作是确保桥梁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桥梁监理工作的实施,本文将详细阐述桥梁监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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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法人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五条业主和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在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当地设区市政府发布的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编制设计工作大纲。

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省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相关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佂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具体补偿标准当年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第八条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砖木结构的,按人均三十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同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1%向省扶贫和移民办缴付移民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经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

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作为验收的主持牵头单位,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移民安置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终验在自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法人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主持验收的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组织验收或不同意组织验收的决定。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应出具合格证书。

有关单位凭合格证书方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体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和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期限、方式及人口核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后期扶持标准:对已经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直补600元。

后期扶持期限:对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后期扶持方式: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

采取直接将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要落实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确保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后扶人口核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按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数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生产安置人数,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包括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二十三条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地方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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