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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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导读在公司完成前期并购准备工作后,收购方如果有了初步的并购对象范围,需要对并购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包括税务尽职调查、商业(行业)尽职调查等。

、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意义和价值

尽职调查("DueDiligenee",意译"审慎调查"),按其原意为"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一般指交易当事方(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主体、交易标的等调查事项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法律尽职调查着重于了解调查事项的法律现状,发现调查事项存在的法律问题。本

文中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向客户提交书面文件的过程。本书为方便起见,法律尽职调查会简称为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需求源于交易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各方对于并购标的了解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导致交易各方的不公平交易。所以, 在一项并购业务中,交易标的是否值得并购、以何种方式并购、以何种对价并购,都需要尽职调查结论作为交易决策依据。律师参与公司并购业务,首要的任务就是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律师可以帮助委托方了解情况,并协助委托方判断并购是否存在可行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相关交易方案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值得并购的前提下,律师

法律尽职调查结果还可以为交易报价提供0. -fy.

参考。

二、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

(一)明确尽职调查目标尽职调查是要发现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在尽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如何明确尽职调查目标,使得律师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做到勤勉与尽责,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律师需要考虑客户的委托事项。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想要达成的目标、委托的时间要求、收费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尽职调查的目标、范

围。

其次,律师需要考虑并购方式及交易特征。并购方式(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不同、并购标的价值不同、股权并购比例不同,决定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程度不同。相较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中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程度较小,可能考虑资产权属状况、权利来源、权属转移事项、税务负担等事项就已足够。反之,并购标的价值越高,股权并购中拥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越高,越是需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尽职调查。若无特别说明,本书法律尽职调查将主要针对股权并购涉及的标的公司调查展开。

再次,律师需要考虑调查标的情况。调查标的规模、业务模式、规范运作程度不同,尽职调查需要的时间和工作量也会不同。

律师应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后,方可开展尽职调查。随着交易的进展,某些交易的商业计划和交易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客户的需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随之发生相应调整。

(二)初步法律调查明确关键点明确了尽职调查目标后,律师应该根据本次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法规调研、明确尽职调查关键点。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因此针对调查对象业务类型、公司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梳理,整理与交易事项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和关键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该就调查领域汇编法律法规库,并归纳主要法律或重要法律条款,这一方面便于律师在项目进展中随时查阅调取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以归纳总结调查中所需要关注的具体法律要点。

律师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调查对象行业情况、业务资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普遍法律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法律调研、明确关键点可能会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开展,律师需要不断进行法律研究、完善或修改关键点。

(三)制订尽职调查计划在明确关键事项后,律师可以拟定尽职调查计划,以期合理安排尽职调查时间、落实尽职调查重点事项、达到尽职调查目标。一份完善的尽职调查计划应包括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手段和方法、尽职调查注意事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根据尽职调查计划,律师需拟定一份尽职调查清单,将所有与调查目标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逐条列明,并应包括尽职调查的重点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有不同种类的尽职调查清单模板,但模板往往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律师应该根据工作经验,结合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列出适用的清单。

律师还应该考虑尽职调查的方法和手段。尽职调查的方法和手段越丰富,律师了解的内容越全面,越是能够做到审慎调查。尽职调查不仅限于收集事实材料,并应包括访谈、核查等多种手段。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能否发现法律问题,通常取决于被调查方能否积极配合。在制订出尽职调查清单后,律师应及时将尽职调查清单发送给被调查方,提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并给予被调查方合理的时间准备相关资料。针对访谈事项,律师应提前拟好访谈提纲,明确被访谈人员范围,以期取得被调查方的配合。

(四)落实尽职调查,进行法律分析按照尽职调查计划予以落实,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清单收集材料,并视情况随时调整尽职调查计划;最终,律师结合尽职调查了解的事实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得出尽职调查结论。

得出尽职调查结论后,律师应及时、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并存档,避免丢失或对外泄露。

三、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时,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一)书面审查

审查调查对象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律师最通常运用的调查方法。在调查过程中,调

查对象的法律状况主要反映在与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中,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律

师可以得出基本的尽职调查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仅依靠于书面资料,必须通过其他辅助方法核实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访谈作为书面审查的补充方法,律师可以通过与交易相关方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事实全貌。通过访谈,律师可以挖掘出尽职调查清单未涉及的重要内容或资料提供方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而实际存在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律师访谈后应当制作记录,要求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对于访谈对象,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以便确认被访谈人与调查事实关系并方便后续联系。

(三)实地调查在书面资料无法直观反映调查对象相关事实状况时,或者需要印证调查对象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律师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尽职调查手段,如核查被调查方生产经营情况时,除了查阅被调查方提供的业务流程、财务数据等书面文件,律师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四)查询律师可以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在实务中,律师可以通过出示有效执业证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过特定的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如向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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