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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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确 定 为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 $具 有 晋 升 职 务 的 资 格 !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一 #当 年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的 $予 以 降 职 !降 职 决
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 职 后 $其 职 务 工 资 就 近 就 低 套 入 新 任 职 务 工 资 档 次 !其 原 级 别 在 新 任 职 务 对 应 级 别 范 围 内 的 $不 降 低 原 级 别 &原 级 别 高 于 新 任 职 务 对 应 级 别 的 $降 到 新 任 职 务 对 应 的 最 高 级 别 $并 执 行 相 对应的级别工资!
德 (是 指 政 治 )思 想 和 道 德 品 质 的 表 现 , 能 (是 指 业 务 知 识 和 工 作 能 力 , 勤 (是 指 工 作 态 度 和 勤 奋 敬 业 的 表 现 , 绩 (是 指 工 作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益 和 贡 献 ,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 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称 职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自 觉 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熟 悉 或 比 较 熟 悉 业 务$工 作 积 极$能 够 完 成 工作任务#
不 称 职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较 差 $难 以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或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或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严 重 失 误 #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
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二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本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 %三 &审 核 主 管 领 导 人 写 出 的 考 核 评 语 以 及 提 出 的 考 核 等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 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 核 # 平 时 考 核 随 时 进 行 $由 被 考 人 如 实 填 写 工 作 记 录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年 末 或 者 翌 年 年 初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以 平 时 考 核 为 基 础 #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被 考 核 人 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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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领导人 在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根 据 平 时 考 核 和 个 人 总 结 写 出 评 语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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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条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分 为!优 秀"称 职"不 称 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 秀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模 范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熟 悉 业 务 $工 作 勤 奋 $有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成 绩 突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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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被 确 定 为 优 秀%称 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 级 和 晋 升 工 资 的 资 格#并 发 给 一 定 数 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国 家 公 务 员 连 续 三 年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或 连 续 五 年 被 确 定 为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 #在 本 职 务 对 应 级 别 内 晋 升 一 级 $
第六条 国 家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要 严 格 坚 持 标 准$符 合 实 际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人 数 $一 般 掌 握 在 本 部 门 国 家 公 务 员 总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五 #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 操 作 $防 止 繁 琐 #
次意见’ %四 &审 核 国 家 公 务 员 对 考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复 核 申 请 "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考 核 " 对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打 击 报 复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必 须 严 肃 处 理 "
!二"国家公务员 在 现 任 职 务 任 期 内#年 度 考 核 连 续 两 年 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 本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内 晋 升 一 个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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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档次! "三#依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按 本 规 定 晋 升 级 别 和 工 资 档 次
"二#连续两年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的$按 规 定 予 以 辞退!
第十四条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结 束 后$按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 核 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国 家 公 务 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条 考 核 国 家 公 务 员 要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实 行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平 时 与 定 期 相 结 合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 条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德)能)勤)绩 四 个 方 面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职 务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必 要 时 # 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国 家 公 务 员 对 考 核 结 果 如 有 异 议#可 以 在 接 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
复 核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在 十 日 内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国 家 公 务 员 本 人 $其 中 #如 复 核 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 次 的 人 员 对 复 核 意 见 不 服#可 以 提 出申诉$
!三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对 主 管 领 导 人 提 出 的 考 核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
!四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五 "将 考 核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被 考 核 人 $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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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 绩 (为 公 务 员 的 奖 惩 )培 训 )辞 退 以 及 调 整 职 务 )级 别 和 工 资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
的 $从 考 核 年 度 的 下 一 年 一 月 份 开 始 执 行 ! "四#国家公务员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以
其 本 年 度 十 二 月 份 基 本 工 资 额 为 标 准 $发 给 一 个 月 的 奖 金 ! "五 #国 家 公 务 员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或 连 续 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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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由 部 门 负 责 人!本 部 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 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 数 不 少 于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考 核 小 组 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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