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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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
管理办法(听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茶园管理,逐步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促进普洱茶产业质量安全,切实提高普洱茶产业效益,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普洱茶产业实际,制定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茶园登记管理制度,符合条件者,发给《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证书(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证书)。
未经登记的普洱茶茶园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必须是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茶园种植的生产者。
《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由省级茶叶产业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监管。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茶树品种:
(二)茶园方位、面积、产量等;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向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提出《茶园登记证明》的申请。
第八条乡(镇)政府接受普洱茶原料生产者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
(一)茶园(基地)在保护范围内的;
(二)茶园(基地)建设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规定的;
(三)茶叶生产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规定的。
第九条茶园(基地)跨乡(镇)政府的,应由茶园(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核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受理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的《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普洱茶原料生产者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茶园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树种植情况及茶园管理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一条申请茶园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核查合格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登记编号后,发给《茶园登记证明》证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核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核查不合格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对于情况复杂的,于1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普洱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或者晒青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或者原料供应者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的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建立茶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三章登记编号
第十四条登记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编制,登记编号由16位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一位_第六位,表示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七_十二位,表示县级_村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_十六位,表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
第十五条第一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一位_第六位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第三、四位表示市(州);第五、六位表示县(市、区)。
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七位_第十二位含义分别是:第七位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
第八、九位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划分如下:(1)001_099表示街道的代码;(2)100_199表示镇的代码;(3)200_399表示乡的代码;(4)400_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第十、十一、十二位代码构成,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_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_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原则上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实在无法归入时: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从400_4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从500_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位_第十六位,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十六条示图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x
村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村级行政区划代码
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代码
第五章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茶园登记证明》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
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收回注销《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茶园登记证明》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持有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茶
叶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日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再给予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九条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证书进行1次核查。
第二十条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要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每年7月31日报上半年、每年1月31日报下半年)将《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附件3)和《茶园登记证明》情况报送当地州(市)茶叶主管部门。
州(市)茶叶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茶园登记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备案,以便核查。
第二十一条《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根据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申请表
2、《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证书
3、《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
附件2: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证书
:
你们种植在州(市)县(市、区)乡
(镇)村委会组的茶园亩,经认定,被列入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范围。
特发此证。
登记编号:
云南省农业厅
二〇〇年月日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基本情况
申请人:
茶园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组茶树品种:
茶园面积:亩
茶叶产量:公斤
登记时间:20 年月日
登记单位:州(市)县(市、区)
附件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
填报单位:
备注:合计一栏,登记证号、姓名、面积、产量只分别填报数量个、户、亩、公斤,如登记证号填报总个数;所在地要填报到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