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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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号:建总函字[1993]第18号

发布日期:1993-1-21

执行日期:1993-3-1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宣传提纲》转发给你们。请各行迅速组织储蓄人员培训学习,使储蓄人员熟练掌握基本精神和操作程序,保证开展业务,并能准确地向储户进行宣传解释。同时,请各行相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3月1日起在我行储蓄营业机构实施。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后,总行于1月5日以建总函字〔1993〕第6号、总行电子计算中心1月6日以建电字〔1993〕第2号文件就执行条例中的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做了部署。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93〕7号文下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结合我行储蓄业务实际情况,就《储蓄管理条例》和《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储蓄管理条例》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各储蓄机构(指储蓄专柜、储蓄所、联办所、全面代办所,下同)必须按国务院统一公布的实施日期即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个别储蓄机构,如确因程序调整暂时衔接不上,可以先采用手工操作,俟后追帐。

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储种和计息问题: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取消了九个月、八年期档次,对1993年3月1日以前存入的九个月、八年期存款,仍按原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遇以后调整利率则改按调整利率时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行目前开办的“不固定存额”“积零成整”“贴花”等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储种,仍可继续办理,但必须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统一规定的方法计付利息。为准确计算存款利息,避免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差异,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应采用“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

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逾期支取以及遇到调整利率,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储户到期前来支取,可以办理转期续存,支付的利息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但续存时,不能更换储户姓名,也不能再增加存储金额。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分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50元,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10元。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定活两便存款,期满三个月以上者,改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并打六折计息。

三、《规定》第十八条,有关办理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的问题:根据储户意愿,对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办理到期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原则上,自动转存以一次为限,转存期限与原存期相同,不能跳档(如原存期为三

年,到期只能转存三年期);约定转存,次数不限,到期可按储户事先约定的期限转存,可以跳档(如原存期为一年,到期可转存半年,或三年等)。办理到期转存的储蓄存款,原存期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算,并将利息并入本金,转存期利息,按转存日挂牌利率计算,转存后储户如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仍按《规定》中该存款的计息规定计息。

到期转存是一项方便群众、有利吸储的新业务,各行可选择有条件的储蓄机构试办,总行准备在总结各地做法后,制定统一办法。

四、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问题:“小额抵押贷款”是一种与吸收储蓄存款密切相关的业务,《规定》第二十条对储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凡有条件办理此项业务的分行,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进行试办,总行暂不做统一规定。

五、《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部分提前支取的问题:

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并以一次为限,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以及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六、《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活期储蓄存款新、旧计息办法衔接问题:

从1993年3月1日起,所有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再分段计息,均采用“累计积数法”(累计积数×日利率=应付利息),于年度结息日或清户日按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鉴于改用新的计息方法,准备工作量较大,凡3月1日以前存入的,可延用“利息查算表”至6月30日;3月1日以后存入的原则上应采用“累计积数法”计息,如准备工作不充分,也可继续采用“利息查算表”到6月30日,从7月1日起,应全部改用“累计积数法”计算利息。

七、《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关挂失处理的问题:口头挂失要严格掌握,并督促挂失人在五天内办理正式手续,否则从第六天起自动失效。正式挂失必须提供法定身份证件。如遇特殊情况,由各省市分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挂失七天后,挂失人应到储蓄机构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手续,超过一个月期限,储户不来补领新存单(折),即视为正常支付。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时,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和存款人双重身份证明。

《储蓄管理条例》的实施,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储蓄工作人员,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行要加强领导,实行主管行长责任制,哪个地方出了问题,由哪个地方分支机构的行领导负责任。在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宣传工作中要统一口径,按统一文件解释。各分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

原总行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有同本文相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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