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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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18
领海的宽度
• 这是领海制度中长期争论的核心问题。 • 历史上的“航程说”,“视野说”和 “大炮射程说”。 • 长久以来各沿海国自行决定,从3海里到 200海里。 • UNCLOS 82规定最多为12海里。
2013-7-14
19
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
• 正常基线法: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 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直线基线法:是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 先选定若干的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 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 条直线,以此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混合基线法:是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方法。 • 领海基线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即为领海。 • 领海外部界限的确定:交圆法、共同正切法和 2013-7-14 20 平行线法。
2013-7-14 32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
• 在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沿海国如在大陆架上有勘探和开发 的设施,必须安装永久性警告信号,并 不得干扰别国的航行自由; • 所有国家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 利,但线路的划定应经沿海国批准。
2013-7-14 24
毗连区
• 是毗连领海的海域,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 不超过24海里。其中有与领海重叠部分。 • 在法律地位上,他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专 属经济区。 • 在这里,沿海国对在其领土或领海上违反其海 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等事项行使必要 的管制,并对违反的行为进行惩治。而并非在 毗连区内行使海关权、财政权等,也就是说, 不得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象对领海那样扩大到 毗连区。
2013-7-14 29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公约 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 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 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但一方面许多适用公海的规定,只要不与专属 经济区的规定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 另一方面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 行义务时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等。
2013-7-14 2
海洋法的概念
• 海洋法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 各种法规的总和。 •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 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 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 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 称。
2013-7-14 3
海洋法的内容(1)
• 确定了各种海域内水、 领海、毗连区、群岛 国及其水域、用于国 际航行水域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等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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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的宽度
• 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到200海 里的,扩展到200海里; •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 按划定的大陆边缘界限,最多不超过350 海里。
2013-7-14
31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 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由于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沿海国在此已取 得捕获鱼类等生物资源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 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以内属于国家管辖水域;在200海 里以外,适用于公海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LOSC)
• 该公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产物。于1973年 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九年,共召开了十 一期16次会议,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 哥湾举行最后会议。诞生了新的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 • 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1996年 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 准了该公约。
【内海】。
• 琼州海峡、渤海湾和所有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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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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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
• 位于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三面环 陆,东部通过渤海海峡与黄海相连。 • 该海湾属于我国历史性海湾;另外,由 湾口的一系列岛屿,把渤海海峡分成九 个水道,每个水道的宽度均不足24海里, 因此按直线基线,渤海湾也是属于内海。
第一部分:定义;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部分:公海;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和半闭海;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的自由; 第十一部分:海底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11
我国的海洋立法
• • • • • • • • 领海,毗连区; 《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港口规定; 船舶管理和航行安全; 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海底石油资源开发等等。
2013-7-14
12
•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以及领陆、领 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领水之下的 底土四部分组成。其中领水包括:内水 和领海。 •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
2013-7-14 27
专属经济区
• 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 连的一个国家管辖区; • 在该区域内实行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 即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 也包含有其他国家的权利与自由,并均 受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与支配; • 这个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为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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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 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包括 生物和非生物),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 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 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 对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及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享有管辖权。
–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 1.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 • 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2013-7-14 13
我国的【内海】
• 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被领海直线基线划入的海 湾、海峡、岬角、海湾、河口和港口。 • 1958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 海的声明》规定: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 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 间的各直线为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 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
海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 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以在这两个低 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此线所包围 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超过24海里,则 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为 内水,基线以外的为领海。
2013-7-14
领海的法律制度
• • • •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2013-7-14 5
十七世纪以后
•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航海贸 易事业的兴起以及国际市场的产生,有 关海洋方面的争论表现在两个方面:
– 1、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 – 2、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应对毗邻的一带海 域拥有主权。
2013-7-14
6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2013-7-14 25
我国的毗连区
•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 毗连区法》中,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 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 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 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 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 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一天,我国 政府颁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 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领海的范围。
2013-7-14
16
历史性海湾
• 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 领海宽度的两倍、本不应被视为内水但 根据沿岸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 内水的海湾。他们也属于国家的内海, 沿岸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利。如加 拿大的哈德逊湾和我国的渤海湾。
2013-7-14
17
领海
• 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 该水域必须是邻接国家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其宽度按公约规定为12海里。也可由沿岸 国根据其自身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 加以规定。 • 该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处于沿岸国 的主权管辖之下(主权的行使有限制)。 • 外国商船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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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 本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引 起了海洋秩序的深远变化。 •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海洋利益,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极力 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 • 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 •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世界海洋分为9个 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 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等其它新的管辖海域。 •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例如EEZ制度的 建立,将使全世界海洋中约有1.29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沿海国 的专属经济区,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
– 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 外交会议。 – 无论从国际政治或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这次会议意义重 大,影响深远。
2013-7-14
9
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 海洋法公约1个序言,17部分,总共320 条,另有9个附件。
2013-7-14
10
2013-7-1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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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w of the Sea
4
2013-7-14
海洋法的历史
• 海洋法是国际法一个古老的部门。虽然 某些萌芽或对海洋的一些主张可以追溯 至中世纪或更早,但由于当时生产力低 下,对各种海域未进行划分,不同海域 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 • 近代意义上的海洋法,其产生和发展还 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
– 通过了四个公约: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 公海公约; • 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 大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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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会议在领海宽度和渔区界线上存在重大 分歧,各种提案均未获得通过,所以没 有获得任何结果。
2013-7-14
8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经过9年共10期会议。 产生了新的海洋法公约。 • 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 共同愿望和利益。 • 意义:
2013-7-14 1
公约的生效
• 根据《公约》第308条第一款规定,《公约》 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入书交存之日后12个月生 效。1993年11月16日,第60个国家——圭亚那 批准了《公约》,故1994年11月16日,《公约》 生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 公约》。1996年6月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 学贤将批准书递交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根据 《公约》第308条2款的规定,自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起,即1996年7月7日,《公约》开始对 我国生效。
2013-7-14
22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 根据长期的国际惯例,外国非军用船舶 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即: •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 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 口设施。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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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内沿海国管辖
•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制;保护助航设 施和设备;保护电缆和管道;养护海洋 生物资源,防止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渔业 法律和规章;保全沿海国的海洋环境;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防止违反沿 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 和规章。
领海的宽度
• 这是领海制度中长期争论的核心问题。 • 历史上的“航程说”,“视野说”和 “大炮射程说”。 • 长久以来各沿海国自行决定,从3海里到 200海里。 • UNCLOS 82规定最多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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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
• 正常基线法: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 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直线基线法:是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 先选定若干的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 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 条直线,以此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混合基线法:是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方法。 • 领海基线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即为领海。 • 领海外部界限的确定:交圆法、共同正切法和 2013-7-14 20 平行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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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
• 在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沿海国如在大陆架上有勘探和开发 的设施,必须安装永久性警告信号,并 不得干扰别国的航行自由; • 所有国家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 利,但线路的划定应经沿海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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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
• 是毗连领海的海域,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 不超过24海里。其中有与领海重叠部分。 • 在法律地位上,他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专 属经济区。 • 在这里,沿海国对在其领土或领海上违反其海 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等事项行使必要 的管制,并对违反的行为进行惩治。而并非在 毗连区内行使海关权、财政权等,也就是说, 不得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象对领海那样扩大到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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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公约 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 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 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但一方面许多适用公海的规定,只要不与专属 经济区的规定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 另一方面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 行义务时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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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概念
• 海洋法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 各种法规的总和。 •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 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 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 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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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内容(1)
• 确定了各种海域内水、 领海、毗连区、群岛 国及其水域、用于国 际航行水域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等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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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的宽度
• 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到200海 里的,扩展到200海里; •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 按划定的大陆边缘界限,最多不超过350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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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 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由于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沿海国在此已取 得捕获鱼类等生物资源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 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以内属于国家管辖水域;在200海 里以外,适用于公海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LOSC)
• 该公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产物。于1973年 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九年,共召开了十 一期16次会议,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 哥湾举行最后会议。诞生了新的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 • 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1996年 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 准了该公约。
【内海】。
• 琼州海峡、渤海湾和所有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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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
• 位于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三面环 陆,东部通过渤海海峡与黄海相连。 • 该海湾属于我国历史性海湾;另外,由 湾口的一系列岛屿,把渤海海峡分成九 个水道,每个水道的宽度均不足24海里, 因此按直线基线,渤海湾也是属于内海。
第一部分:定义;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部分:公海;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和半闭海;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的自由; 第十一部分:海底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11
我国的海洋立法
• • • • • • • • 领海,毗连区; 《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港口规定; 船舶管理和航行安全; 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海底石油资源开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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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以及领陆、领 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领水之下的 底土四部分组成。其中领水包括:内水 和领海。 •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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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
• 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 连的一个国家管辖区; • 在该区域内实行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 即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 也包含有其他国家的权利与自由,并均 受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与支配; • 这个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为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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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 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包括 生物和非生物),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 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 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 对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及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享有管辖权。
–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 1.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 • 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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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内海】
• 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被领海直线基线划入的海 湾、海峡、岬角、海湾、河口和港口。 • 1958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 海的声明》规定: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 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 间的各直线为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 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
海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 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以在这两个低 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此线所包围 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超过24海里,则 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为 内水,基线以外的为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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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的法律制度
• • • •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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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以后
•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航海贸 易事业的兴起以及国际市场的产生,有 关海洋方面的争论表现在两个方面:
– 1、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 – 2、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应对毗邻的一带海 域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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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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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毗连区
•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 毗连区法》中,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 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 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 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 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 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一天,我国 政府颁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 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领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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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海湾
• 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 领海宽度的两倍、本不应被视为内水但 根据沿岸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 内水的海湾。他们也属于国家的内海, 沿岸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利。如加 拿大的哈德逊湾和我国的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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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 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 该水域必须是邻接国家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其宽度按公约规定为12海里。也可由沿岸 国根据其自身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 加以规定。 • 该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处于沿岸国 的主权管辖之下(主权的行使有限制)。 • 外国商船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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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 本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引 起了海洋秩序的深远变化。 •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海洋利益,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极力 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 • 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 •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世界海洋分为9个 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 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等其它新的管辖海域。 •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例如EEZ制度的 建立,将使全世界海洋中约有1.29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沿海国 的专属经济区,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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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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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历史
• 海洋法是国际法一个古老的部门。虽然 某些萌芽或对海洋的一些主张可以追溯 至中世纪或更早,但由于当时生产力低 下,对各种海域未进行划分,不同海域 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 • 近代意义上的海洋法,其产生和发展还 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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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 公海公约; • 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 大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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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经过9年共10期会议。 产生了新的海洋法公约。 • 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 共同愿望和利益。 •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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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生效
• 根据《公约》第308条第一款规定,《公约》 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入书交存之日后12个月生 效。1993年11月16日,第60个国家——圭亚那 批准了《公约》,故1994年11月16日,《公约》 生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 公约》。1996年6月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 学贤将批准书递交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根据 《公约》第308条2款的规定,自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起,即1996年7月7日,《公约》开始对 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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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 根据长期的国际惯例,外国非军用船舶 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即: •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 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 口设施。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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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内沿海国管辖
•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制;保护助航设 施和设备;保护电缆和管道;养护海洋 生物资源,防止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渔业 法律和规章;保全沿海国的海洋环境;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防止违反沿 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 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