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厅局垄断性的危害及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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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厅局垄断性的危害及消除

【作者】唐任伍【作者简介】唐任伍北京师大经济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并非单纯由于管理不善、产权不明晰所致,而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宏观垄断性造成的。垄断的报酬是超额利润,国家组建垄断企业集团是希望获得垄断利润。但是,即使国有垄断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也是以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牺牲换取的。同时这种超额利润并未成为国家垄断“贡献”的报酬,而是变相转变成了个人收入。实际上,国有垄断企业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始终是在边际成本大大高于边际收益的状态下进行生产的,因而是亏损的。因此,要搞活国有企业,必须减少宏观垄断,使竞争机制得到发育,让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关键词】国有企业/垄断性/市场竞争/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这是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老问题。尽管国有企业的改革上上下下进行了10多年,但这种希望以“练内功”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却收效甚微。症结何在呢?作者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局面并非单纯由于管理不善与产权不明晰所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亏损严重,是由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的垄断性决定的。因此,只有减少国有企业的垄断,使国有企业真正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建立起公平的竞争机制,才能扭转整个国有企业目前这种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状况,从而使国民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在中国建立起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一垄断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按照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垄断被视为生产、销售或购买上的一种特权或排他性。垄断有微观垄断和宏观垄断之分。那种无法仿制和难于替代的个别产品在市场上的排他性称为微观垄断。尽管微观垄断的产品可以以很高的垄断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垄断厂商可以从中获得很高的垄断利润,但这种微观垄断,我认为并不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有害,也不会给市场机制带来危害,因为某种特有的、获得专利或拥有特惠市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遇到或者很少遇到竞争。因此,同大量其他商品相比,这种商品的价格往往大大高于成本。微观垄断者往往可以长时间获得在竞争条件下所无法获得的收入。但是,这种以新技术的发明,新市场的发现或专利的获得为特点的微观垄断,毕竟不会给市场机制带来多大损害。相反,通过这种垄断而获得的利润,是唤起创新精神的重要动因,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诱发力,更何况这种垄断利润多半不会长久地保持下去。虽然政府出于保持知识产权或专利的目的立法加以保护,但获得专利的产品也多半用不着等到专利保护期失效,其生产者就会遇到竞争,甚至很快就会出现一些具有替代效用的产品起着降低价格的作用,使得垄断利润被克服。微观垄断所具有的特权或排他性,最初是由竞争产生的。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的获得,新市场的发现,是企业为了避免失败而努力创新的结果。一旦专利获得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新产品,从而获得垄断利润,但这种利润只是专利或新技术、新市场的报酬,是创新这种特殊贡献的回报。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这种微观垄断的作用,才使得市场上的产品具有差别,而正是这种产品的差别性,才决定了企业间有效竞争的存在,才促进长期的技术进步。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也正是适应这一特点而制定的。微观垄断的外在表现是特权或排他性,但其内在实质则是技术进步与产品创新。这种垄断对企业的发展是必需的,对

整个社会经济的促进也是明显的。微观垄断几乎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超额利润的获得,大都是微观垄断的后果所致。在某种意义上说,微观垄断不但不是市场机制的障碍,相反而是市场机制的驱动盘。相对来说,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微观垄断因素软弱,靠这种垄断产生的利润缺乏,从而缺乏创新的冲动,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导致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二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缘故,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少数国有企业的寡头垄断。这种垄断并不是因为获得专利或拥有新发现的市场等纯技术方面的原因形成的,而是因为自然垄断的性质或政府本身的特许权形成的,因此属于宏观垄断。宏观垄断是相对于微观垄断而言的,一般指一些大型企业的生产部门内部在范围广泛的产品种类的生产上占有优势。由于这些大型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资本雄厚,能大量生产和大量供给,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很高,所以多半可以统治本行业的市场,特别是在金融、通讯、石油、钢铁、大型机械制造、港口、大型船舶制造等行业,居于垄断地位。(见下表)而政府又往往运用行政或法律力量,严格限制别的厂商进入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使得这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长期不能按市场规则运作,依靠政府的“输血”和种种特许优惠条件实现其比国民经济平均利润率高得多的利润率。这些“输血”和优惠条件是其他竞争性企业所无法获得的。如政府为了保护所属的国有企业,常常人为地限制其他非国有企业与其竞争,国有垄断性企业远比非国有的竞争性企业更易于获得国家银行的贷款、进出口权和许可证等。这些依靠行政划转、政府命令组建而成的大型国有垄断企业集团,成为一个行业内的大一统的控股公司,并且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样,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纯粹的国家垄断企业,变成了“婆婆加老板”,成为新的带有行业行政管理权力的国有垄断企业。过去政企不分的弊端更为严重,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更难体现。由于形成了行业垄断和行业割据局面,不但不利于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而且严重腐蚀了已经初步形成的市场竞争机制。国有企业在社会龙济中所占份额(1994年)上交利税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石油烟草行煤气电力蒸银行金额(亿元) 份额(%) 额(%) 资(%) 行业(%) 业(%) (%) 汽(%) 3247.4 65.7 88.3 56.9 100 97% 94 80 90% 垄断存在决定性的表现是垄断利润的存在。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绝对的宏观垄断属违法行为,因而只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现象,并且通常只作为国家垄断而存在。这种垄断意味着一个行业或生产部门,只受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统治,该行业的生产分配、销售和产品定价,都由垄断企业作出决策。这种垄断,几乎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普遍特征,各种行业的总公司等,几乎垄断了各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市场。这些宏观垄断者依靠政府的权力和生产规模对市场进行垄断,并且获得垄断利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这种宏观垄断局面不但未见削弱,而且有日渐加强的趋势。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1993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三个全国性行业总公司为国家控股公司。一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也改组为行业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的目的是希望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来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从短期来看,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长期来看,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靠行政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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