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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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县乡(镇)两级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最基础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基层政府处理和化解。科学发展观为新时代推进依法行政赋予的新内涵。作为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县乡(镇)两级政府其依法行政存在哪些问题?对策有哪些?对此,我办结合我县实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但从现状看,首先在省市政
府的考核体系中,从去年才把依法行政作为独立指标进行考核,而县政府对乡镇、部门并未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考核,因此县乡政府不能对依法行政产生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其次在现行的政府管理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级政府对“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行政权力的喜好还远远没有消除。基层政府在处理矛盾、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时偏好行政权力,而不重视依法行政。最后基层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往往使他们认识不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导致在基层依法行政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中,必须使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使之真正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去。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做法,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
程序办事太麻烦,依法行政还多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不严格依法行政;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有的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三)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经过几十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中学法、用法的意识不浓,使普法学习往往流于形式,造成基层行政人员和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缺乏依法行政的基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不主动学法,不掌握业务知识,硬着头皮,顶风执法,执法行为和水平都不高,影响我县执法队伍的形象。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作为基层执法的主体,承担着很多执法任务,人员庞大。目前我县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37人,从执法人员的学历构成看,其中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占64%,本科以上占8%,第一学历大专以上仅占23%,而法
律专业人员占的比例更少,不到5%。执法人员来源的不统一,素质的差异,已严重制约着基层依法行政的推进。(四)法制机构建设薄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但在法制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在政府和政府部门设立法制机构非常必要,法制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能力,改变政府领导凭主观意志拍脑袋决策的习惯,有助于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行政。但从我县实际来看,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还任重道远。一是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部门、乡镇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有的认为政府法制机构只会按法律框框办事,缺乏灵活性,不能较好地领会领导意图,是“死脑筋”,视为自己行使权利的障碍,不愿让法制机构人员参与重大决策。有的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出现了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
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陷入“两难”境地。有的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除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外,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中法制机构相当缺乏,尤其是在乡镇政府,法制机构普遍没有建立。全县32个执法部门,单独设立法制科室的仅有1个,而在13个乡镇中没有一个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甚至有的乡镇或部门连分管领导和人员都没有。三是现有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匮乏。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如我县法制办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是进修学习了法律专业,另外两名工作人员非法律专业,并在其他岗位上拉用或调用,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层级监督没有发挥综合监督效能。过去,层级监督存在着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保障跟不上等问题,制约着层级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充分。今年元月起实施的《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才为我省基层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