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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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根据国家部署,2009年我省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2011年实现制度全覆盖;2013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实施。
此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均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截至2018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25.64万人(其中有466.1万人领取养老金),参保率达98.32%;其中霞浦县参保人数达20.76万人(其中有7.82万人领取养老金),参保率达98.17%。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已废止),各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办理完参保手续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基本养老金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除以139。
近年来,福建省人社厅积极协调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先后5次提高,从制度实施时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123元(今年从118元提高到123元,预计4月份发放到位),比国家标准高35元。
2018年11月,省人社厅还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稳步提高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老年城乡居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政策,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2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制定的,发放的对象限定于“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是一项阶段性的政策。
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范围,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却享受领取待遇权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
问题,但从长远看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不利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省级已不再审批新增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
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均应按照统一的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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