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具体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图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二、成立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
谈判专家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
三、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厂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
谈判小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谈判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四、谈判文件备案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商采购人修改谈判文件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政府采购中心如何进行竞争性谈判操作?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竞争性谈判程序(1)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相比,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适于金额不大,或时间紧急,采购内容繁杂的项目。
缺点是由于实际谈判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求代理机构有较强的操作能力。
1. 签定协议: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采购需求。
由于竞争性谈判的技术指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代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掌握,需求尽量详细。
3.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4. 发布资格预审报名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报名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规定被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3-5名)和被邀请的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等。
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5. 确定邀请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到招标公司报名,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于要求的数量时可根据被邀请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确定入围的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的选取办法可采取专家评审或随机抽签的方式。
这里建议一般项目采用抽签方式为好。
特殊项目采取专家评审。
6. 发出谈判文件:招标公司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为好。
特殊复杂项目相应延长。
7. 答疑:供应商在获得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
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由于竞争性谈判对递交文件时间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文件的修改补充可以不更改谈判时间,因此如果文件更改比较大最好征询一下供应商的意见,以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8. 成立谈判评审小组: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专家库抽签产生。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流程图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流程图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采购人向属地采购办办理申报手续。
○2、属地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采购人的申报资料后,由属地采购办委派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需求书后,按规定编制好谈判采购文件让采购人审核、确认。
○4、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5、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期间或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6、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收报价人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7、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审。
○8、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送采购人,并对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
○9、供应商可按相关规定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10、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1、成交供应商须按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移送采购项目的归档资料。
○13、采购项目结束。
注释:○11、政府采购申报所需材料为:采购货物的技术需求、商务要求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2、若采购人不按规定选取采购方式的,或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属地采购办向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3、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1、采购人可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后,就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清远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31、一般的采购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好谈判采购文件,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采购需求书和谈判采购文件均不得规定以下内容:(一)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二)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三)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要求;(四)不利于公开竞争的区域或行业限制。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进⾏政府采购时,是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确定供应商的,例如近期国家医保局与药品供应商进⾏的药品价格谈判,就是属于竞争性谈判,那么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进⾏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谈判⼩组、制定谈判⽂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条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谈判⼩组。
谈判⼩组由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制定谈判⽂件。
谈判⽂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件。
(四)谈判。
谈判⼩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供应商分别进⾏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组应当以书⾯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最后报价,采购⼈从谈判⼩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进⾏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谈判⼩组、制定谈判⽂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灵活性强的采购方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采用。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其相对笼统,对具体细节操作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理论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结合公开招标的程序和方法,笔者总结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一、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
竞争性谈判应掌握的要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是政府实施集中采购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可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适时完成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工作程序是:第一项编制标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采购办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中的技术参数和招标项目特点,制作标书,标书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书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邀请。
着重注明谈判文件发售时间、谈判文件发售地点、谈判时间、谈判地点等。
第二部分:厂商须知。
包括供货厂商资质、报价文件、中介服务费、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
第三部分: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四部分: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第二项邀请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根据其掌握的供应商信息资料,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项发售标书。
向已邀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标书。
第四项竞争性谈判开始。
由会议主持人介绍参加竞争性谈判代表,包括:用户代表、招标代表、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和邀请评标专家,并宣布评标小组组成情况。
第五项由会议主持人强调评标纪律及要求。
一是有关评标资料和价格比较表不准带走;二是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不得泄露;三是供应商标书中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得参加竞标。
第六项制作价格比较表和产品性能比较表。
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标书中报价和产品性能,逐一汇总,发放到评标小组成员手中,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项一是由招标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标书中的商务条款,主要审查供应商的工商执照、代理委托书、及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二是由邀请的评标专家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标书中的技术参数,主要审查其所报的技术条款是否与全标书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及设备配置情况。
第八项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逐次进行第一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流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详述作为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是包括三个部分:前期准备、开标评标、事后报告按时间顺序;第一部分前期准备一、接受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是财政厅对省级单位申请政府采购的批复;申请表上有申请预算单位名称、、指定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编号、具体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申请预算金额、国库处批复意见等,并加盖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公章;申请预算单位即业主在领取申请表后,将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财政厅指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如业主有其他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应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范本,一式三份,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以下情况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起草委托书接受项目处理单后,起草委托书使用范本,填写委托代理协议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送业主处签字盖章,后将委托协议登记表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三、编制谈判文件接受申请表签订委托协议与委托协议登记表后,就开始为编制谈判文件做准备;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必要的学习,对项目有个粗略的了解;这个过程时间略长一些,工作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和业主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特别是其技术人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不违反纪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主要求;业主单位要求主要体现在谈判文件的第三部分,即项目内容;注意,在此部分,不能有倾向性的描述,不能指定品牌;2、在市场调查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谈判文件一般按范本格式;3、标前的项目论证这个会议根据业主要求、项目情况来确定,一般财政厅下的项目,不召开论证会;4、将编制好的谈判文件,送业主单位审阅,他们对谈判文件主要是技术部分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根据修订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编制成合格的谈判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及其电子版送财政厅国库处,由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五、发布公告至开标期间,代理机构的工作根据规定,竞争性谈判对于公告天数要求一般情况下为七天;在发布公告期间,需进行以下工作:1、同购买谈判文件企业保持联系;并根据购买情况,寻找潜在供应商,以保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2、对于谈判文件需要修改或澄清的内容,我们制作变更文件报财政厅国库处,由其发布公告;已领取谈判文件的,将变更传真给潜在供应商,并收其回执;未发售的,将变更文件,随谈判文件一同发售;如果没有需澄清的事情,这个过程就不存在3、开标前两、三天,制作出评审文件一般按范本格式制作;注意:评标委员会评委名单,为了保密可以暂时不写;将编制好的评审文件,送业主审阅,签字确认;每个评委一份,公证员一份;4、评标委员会由外聘专家和主代表组成;专家评委要从财政厅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行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开标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评委名单,并要落实,保证能够参加评标;一般规定,评审费为:200元/半天,300元/全天;5、联系公证员;应提前一周左右进行预约,并于开标前,再次确认;6、如此项目财政厅要求现场监督,则需提前联系财政厅国库处,落实相关领导到场监督情况;第二部分开标、评标、定标主要包括开标仪式和评标过程一、开标仪式:开标按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其主要程序1供应商签到,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在监督员和供应商代表监督下递交报价文件并确认密封完好,介绍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公证人员、参加投标的企业名称;2当场宣布招标纪律与评标原则;3 宣布唱标开始,由招标代理机构监标员和公证人员按递交标书次序共同拆启标书,而后由唱标员进行唱标,唱标内容包括厂家名称、设备配置及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4记录员根据现场唱标情况依照唱标记录表的内容记录每一个投标企业名称、标书编号、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数量、投标总价、投标设备价总价、单价,其他费用运输费、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费、交货日期;唱标结束后,主持人应提出各厂家对以上报价有什么疑议,可按顺序提出或在会议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确认没有疑议后,公证人、监标人、唱标员、记录员应分别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等评标结束后存档以便查询;二、评标:开标仪式后,即可进入评标过程;评标过程中,除评委,公证员,业主代表,工作人员外,闲杂人员一律退席;评委根据根据评审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后,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同时也可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与承诺,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承诺提出书面的评标意见并在评标报告签字确认公证人员也需要签字确认,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三部分交档及其他一、确定中标人后,交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制作中标通知书加盖公司公章;送中标公告至财政厅国库处,在其网上发布;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同业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收取中标人的中标服务费按中标价的1;5%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同时给公证处交纳1%;的公证费;三、将所有文件按正本原件规定整理,公司存档,以备财政厅抽查与年检,并向用户方交档一份;。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一、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包括:(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一)会前准备工作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谈判会议的程序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操作程序,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程采购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工程采购项目中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及与工程相关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工程采购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1员、采购人代表都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第四条工程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工程采购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工程采购处负责人按照项目类别,将采购计划落实到项目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明确工程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资质条件要求。
二)认真审核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工程采购条件:1、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文物保护建筑进行修缮的,还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采购人应供给相干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2施工范围等谈判资料;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原则;4、工程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竞争性谈判条件和流程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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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立法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
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1.成立谈判小组。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
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
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开展谈判。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
实用-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如下:1. 签定协议: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采购需求。
货物类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3.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4. 发布资格预审报名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报名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规定被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3-5名)和被邀请的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等。
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5. 确定邀请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到招标公司报名,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于要求的数量时可根据被邀请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确定入围的供应商。
6. 发出谈判文件:招标公司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为好。
特殊复杂项目相应延长。
7. 答疑:供应商在获得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
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成立谈判评审小组: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50万以上的要求为5人以上单数;50万以下的3人以上单数。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专家库抽签产生。
谈判会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 谈判会:谈判评审小组对递交的应答文件进行审阅,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
审阅后,对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
价格允许二次报价,最多三次。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 competition)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佳的成交供应商。
下面店铺整理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供你阅读参考。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成立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
谈判专家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
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
谈判小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谈判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doc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目前政府应该进一步桂法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提高竞争性谈判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我整理了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篇1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
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
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
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
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
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
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
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
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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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除外。
二、资格预审。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五条谈判答疑及修改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
第六条递交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谈判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被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谈判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
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八条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
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
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相同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
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三、谈判(一)确定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
(二)澄清或补正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意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谈判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商务、技术参数与规格型号、性能与质量、功能或整体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和制造商资信、相关业绩、执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体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统一拆封,公布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供应商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第九条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条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方法和标准;(4)谈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