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系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

一、职业卫生基本概念

(一)职业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中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指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工序进行连续或间断作业的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

2.劳动过程。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的和有价值的职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比例。

3.生产环境。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4.工作场所。也称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5.职业性有害因素。也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6.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1)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如视力紧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2)按有关规定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①粉尘类(13种);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③化学物质类(56种);④物理因素(4种);⑤生物因素(3种);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

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种);⑩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

(三)职业接触限值( OEL)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 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

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 - 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 - TWA的倍数值。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

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 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