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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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
苏格拉底强调,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
在苏格拉底看来,祖国和法律比父母还高尚、还珍贵,公民应无条件忠于城邦及其法律。
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证明了服从法律的必要性。
【1】
苏格拉底对法律绝对服从的法律观点,在苏格拉底看来,有以下好处:首先,为了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其次,服从城邦和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义务,义不容辞;再次,服从法律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准、正义意识。
除此之外,我认为,这与他的政治观点也有很大程度上的联系。
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
他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生活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计划的世界秩序。
他主张城邦应有“知识贵族”来统治。
【2】他认为,君主和统治者并不是那些带有王笏的人,从显贵中选拔出的人,凭抽签登上王位的人,或是靠强力、欺骗获得统治的人,而是那些善于统治的人。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111,Ⅳ,N.10)而他所说的“善于统治的人”就是那些“哲人”、“知识贵族”。
他这种贵族主义政治主张贯穿于他的全部政治观点之中。
同时,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也是来源于神的,是神定的原则。
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说过:“守法就是正义。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Ⅳ,Ⅳ,12)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
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具有易变性。
但是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
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苏格拉底曾对希比亚说过:“在各个国家,那些最好的统治者总是把对法律的服从看做公民的最大义务,难道这一点你不懂吗?一个国家的公民遵守法律,它在和平时期就幸福,在战争时期就坚定……希腊各地都规定了法律,以向公民们提供志同道合的誓词,使到处都凭这种誓词起誓……这样做是为了叫他们服从法律。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Ⅳ,Ⅳ,15~16)他强调,一旦国家做出了判决,就必须忍受难以忍受的一切,无论是鞭打或带上镣铐,还是送往战场去经历流血和死亡;这一切所以应该执行,是因为正义就在其中。
无论是在战场中,还是在法庭上,处处都应执行国家和祖国的命令,或者是竭力对它进行说服和解释,这就是正义之举。
【3】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是建立在贵族主义政治主张的基础上的。
他所谓的贵族主义政治主张,是主张由实行法制的哲人亦即知识贵族来进行统治。
既然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服从”中的“法律”就显示了正义,也就是所谓的良法,至少绝大部分法律是这样。
从他对希比亚的说的话中也可以知道,“把对法律的服从看做公民的最大义务”的前提是,各个国家拥有“那些最好的统治者”。
综合“良法”与“最好的统治者”,苏格拉底对法律绝对服从的法律观点是极其值得采纳的。
但是,理想与现实终究是有差距的。
先是就“最好的统治者”来说,世袭制下很难保证代代君主都能成为“哲人”;但是在现代民主制的条件下,这个条件应该说是相对容易实现的。
其次就是就“对法律绝对服从”中的“法律”来看。
首先,从法律本身来看,分为良法与恶法。
【4】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
“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即:符合事物性质,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
“善”是指法的价值的合目的性,即:体现人类正义,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即:结构严谨合理,体系
和谐协调、语言规范统一。
【5】与此相对应的即是恶法。
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意味着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人们都要严格遵守。
但有观点提出,“恶法非法”。
既然是违背真善美的法律,就不应当被称之为法律,人们为什么还要去遵守这“不是法律的法律”呢?就苏格拉底的学生劝其越狱这件事,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
既然是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
【6】
其次,从评价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来看,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人们对于评价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不同的。
正如我们知道的一样,苏格拉底在临死前并没有逃走,即使他的朋友和学生以及他自己都认为陪审团的决定是错误的。
当他学生竭力提出各种那个理由来说服他逃走,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时,苏格拉底反问道:“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
【7】
再次,我们从后果的角度来看。
假如我们对法律,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都坚决服从的话,是否是缺乏对法律本身的反思呢?没有反思,就没有进步,这样的法律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而如果我们对于“恶法”采取不服从或者是反抗的做法的话也会产生问题:其一,法律的权威性何在?法律作为社会最后的道德底线,都可以“随时”被人们冲破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会混乱不堪;其二,不服从或反抗所针对的“恶法”由谁来评判?个人还是国家?如果对于个人而言,每个人的评判标准又是不同的;再者就是,对于反抗恶法的具体做法应该是怎样?是直接正面的不服从或者反抗,还是通过讲道理的方式说服立法者,通过“正当”途径变恶为良?直到现在,直接正面的不服从或反抗通常被称为“良性违法”,违法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良性”,是因为此行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因为违的是恶法,但是,有些人也认为,“对于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审慎。
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所以有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8】他们愿意通过讲道理方式去说服立法者,最主要是改变大多数人的想法,使之成为普遍接受的东西。
不可否认,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可能会牺牲,可能会流血,但就社会秩序来说,这也许算得上是“和平过渡”。
参考文献
【1】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44页
【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42页
【3】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44页
【4】“良法”作为一个确定的概念,首先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义: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见[古希腊] 亚里士
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第199 页。
【5】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6】刘星:《西窗法雨》2页
【7】同上
【8】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