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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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4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一律按规定处罚

去年3月,我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4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超过上述标准的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去年3月,我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过渡期内,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戴安全头盔,并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但所有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均不得在我市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兴中道、富康路、民权路三条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通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

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但由于部分销售商以“电动车可以上牌、上路”为噱头误导消费者,导致不少群众在过渡期内仍盲目购买超标自行车。

对此,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按照《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4月1日起,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上路行驶的,依法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有其它交通违法的,根据相关处罚标准处罚。

近期,市公安交警支队将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有商家继续生产、销售、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认定所生产、销售产品为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未尽告知义务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超标车的厂商,将依法查处并引导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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