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件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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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件投诉处理流程
一、接待受理
1、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须设立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投诉,建立有关登记及档案。
2、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患者投诉,详细解释,认真记录。
3、接待患方投诉后,接待人员可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提取病历。提取有关病历应履行有关节约登记手续。
4、接待人员应当立即与科室管理人员通报投诉情况。科室管理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调查情况反馈回医务科。
5、当患方提出复印病历、封存病历资料时,由医务科人员协助病案室做好复印工作,并负责封存病历。病历复印前应请病案室工作人员对病历质量进行审阅、把关。
6、对于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投诉的医案,主管医师及医务科工作人员均应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介绍尸检利弊,有关注意事项及有关规定。主管医师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介绍尸检谈话情况及家属意见,并尽量让家属对是否尸检明确表态、签字证明。
二、调查核实
1、医务科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应将信息反馈给临床科室,被投诉科室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事实经过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医务科,必要时要有书面意见。
2、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到多科的案例,应由医务科组织多科和议,必要市应组织院内、院外会诊、讨论,以确认医疗争议性质、议定解决措施。
3、和议、讨论时医务科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会后,将记录及时入档备查;被投诉的临床科室管理人员、当事人及相关科主任必须参加会诊、讨论。特殊情况下,科主任无法到场的,应制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代理,并于预先告知医务科。
三、解决途径
(一)协商
1、向患方充分交待医疗争议的各种解决途径后,在患方放弃医疗鉴定及司法诉讼解决途径的前提下,方可与患方协商解决争议。
2、与患方的正式协商前,应召开碰头会,讨论谈话内容及意向。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参加碰头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到会时,应当会后与医务科联系,听取碰头会意见并表明自己意见。
3、正式谈话时,当事科主任及预先选定的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加,当事人是否到场,由科室和医务科决定。
医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对谈话内容的进程进行整体把握,同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会后存档。
4、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医案,如涉及经济补偿或费用减免,应向主管院长汇报。
5、院方批准的协议意向,由医务科负责,在院方聘请的律师主持下,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书面协议。正式协议签订后,医务科持协议原件及审批报告到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留存档。
6、如医患双方经过多次正式谈话,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患方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
(二)鉴定及诉讼
1、院方决定通过司法诉讼或医疗鉴定解决的医疗争议,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患方转达院方意见。医务科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请鉴定或诉讼。
2、进入司法程序后,医务科应当自鉴定通知或起诉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科室,并负责组织和安排参加鉴定会听证或应诉的准备工作。
3、鉴定或诉讼的准备过程中,要求提供资料、证明或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时,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误;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应主动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查证、服从医务科的安排,主动配合组织工作;医务科负责向医疗鉴定机构或法院报送材料及联络工作。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通知后,由医务科负责参加鉴定会的抽签过程,必要时科室派人参加。
5、参加鉴定会和法院庭审前,医务科应组织预备讨论,研究、安排、确定参加鉴定会或出庭人员。预备讨论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参加;接到通知的相关科室或个人亦应参加,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有律师代理者,律师可一同参加。
6、正式鉴定会或法院庭审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者本人必须参加。当事科室主任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鉴定、庭审时,必须指派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医疗投诉处理流程图
重大医疗事件赔偿要求1万元以内
医务科
20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