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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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黄河河道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下游干流河道上架设的民用浮桥。

第三条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

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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