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审笔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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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
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
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法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诉讼中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以及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5、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对人民法庭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除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外,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不服被告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应到庭的当事人,原告到庭,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到庭,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有无异议?
第三人:
审判长:经法庭核查,以上各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符合
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由主审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审判长: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本院在审理本案时,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开庭前书记员又进行了宣布,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现在有原告宣读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