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卧底侦查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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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卧底侦查中的权益保护
[摘要]卧底侦查在国际上广泛地被运用,其主力卧底警察以有效的方式来防范和制止犯罪行为,被国际社会所认可。
虽然我国在侦查过程中也广泛地利用卧底警察搜集证据和情报,但是我国对卧底警察的权益保护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为了使卧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工作,需要从法律上对其权益加以保护。
本文将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卧底警察的现状,并借鉴国外对卧底警察的相关规定,来对我国卧底警察权益保护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卧底侦查;卧底警察;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作案人的文化、智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走私、毒品、恐怖活动等组织犯罪在国际上大量涌现,利用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有效地侦破,甚至是很难发现这些复杂的、高隐蔽的犯罪案件。
卧底侦查就在追惩犯罪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背景下产生。
卧底警察深入到犯罪组织内部,积极掌握犯罪发生前的情报,及时发现犯罪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将犯罪组织彻底瓦解。
卧底警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依法有效地存在,虽然我国也广泛地运用卧底侦查来侦破案件,但是我国没有关于卧底侦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卧底警察的权益保护无法律依据。
一、与“卧底警察”相关概念的辨析
目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卧底侦查”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卧底侦查”包括侦查人员和受侦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狭义的“卧底侦查”仅仅包括侦查人员。
笔者比较赞成狭义的概念,在本文中所说的“卧底侦查”是采用的狭义概念。
在卧底侦查中有几个极易混淆的概念:
(1)诱饵,即被用来充当钓饵的人,用来引诱潜在的、目标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
(2)线人,是受到侦查机关信任,就个别犯罪案件向警方提供消息的人。
(3)特情,也称“秘密侦查力量”, 是不属于侦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不特定的时间内,受到侦查机关信任并有协助侦查机关的意愿,隐匿其身份,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或阻止犯罪。
一般包括出租车司机、宾馆老板和犯罪组织成员。
(4)卧底警察,是经过特别挑选的侦查人员,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隐匿身份,暗中搜集情报和证据,以应对特别危险且难以侦破的犯罪。
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使用化名,隐匿身份直接打入犯罪组织或进入某种犯罪环境搜集情况,适当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
从以上四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卧底警察是由国家有正式编制的警察充当,区别于其他三个概念的主体。
二、我国关于卧底警察的法律现状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关于卧底警察的法律现状
卧底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在技术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那么卧底侦查在我国的法律现状是怎么样的呢?我国有无关于卧底警察权益方面的条款呢?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具体的侦查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这说明我国侦查方法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囊括现实中使用的较多的秘密监听、卧底侦查等方法,虽然理论研究者对此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但是法律方面是没有关于卧底侦查方面的条款。
关于卧底警察的权益保护,如卧底警察的职权范围、自身保障等和卧底警察的法律责任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二)国外的立法经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无卧底警察权益保护方面的条款,那么国外关于卧底侦查及卧底警察的权益又是如何规定的。
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对于卧底侦查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德国议会于199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列了卧底警探条款,专门对派遣卧底侦查员的条件、程序、身份保密制度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交易犯罪和其他有组织犯罪,在1992年制定生效的《打击非法毒品交易和其他形式有组织的犯罪的法律》,对卧底侦查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法国议会于1992年通过第92—1336号法律并入《刑事诉讼法》,专设“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编,对派遣卧底侦查人员侦查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授权。
法国的法律规定不详尽,对于卧底警察的权益无涉及。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侦查措施,我们必须承认卧底侦查在遏制严峻的犯罪形势、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对其主体卧底警察的权益保护成为法律必须加以规范的问题。
三、卧底警察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是卧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的根本前提
卧底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在维护社会安定、实现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卧底警察自身的权益却没有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休息休假权等基本权利,但卧底警察却很难得到这方面的保障。
卧底警察在卧底中为了能融入到犯罪组织中,要忍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有的卧底侦查任务长达几年,在这期间,没有休假,不能探视家属,时刻面临着犯罪分子的考验,轻则流血受伤重则失去生命。
如何能谈得上权益的保障。
卧底警察的义务与权利、付出与收获严重不对等,导致很多卧底警察的心理严重不平衡,这严重有损卧底任务的完成。
只有保障好卧底警察的权益才会
让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侦查任务中去,圆满完成任务。
(二)调动了卧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更多的警察敢于投身卧底侦查任务中
做卧底警察不仅无正常的休息休假,而且危险性很大,随时有可能失去生命。
卧底期间没有休假,福利待遇较其他警察无优势,所以在挑选警察从事卧底工作时,很多警察的主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高,有时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只有卧底警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让更多的警察主动地投身到卧底侦查工作中。
(三)是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新发展,弥补我国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空白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警察权益保障逐渐受到重视,但相比一些发达国家的警察权益保障来说还有一定差距,警察的权益保障应包含各个方面。
卧底警察的权益保障是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我国法律没有卧底警察权益保护的条款。
因此,对卧底警察的权益保障的研究是一个新的课题,能够弥补我国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空白,跟上国际化进程。
四、卧底警察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卧底侦查的风险性很容易造成卧底警察权益的侵害。
卧底警察置身于犯罪组织之中,一方面要积极搜集犯罪证据和情报,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因自己身份的暴露对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的重大危险。
为此卧底警察的权益保护尤其重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一)严格卧底警察的选任条件和加大对卧底警察身份的保密力度
卧底警察在卧底过程中面临着极为危险的环境,其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使整个的侦查计划全盘皆输,所以在挑选卧底警察时要有严格的条件。
比如,忠于公安机关,作风可靠,立场坚定,有崇高的信念;有勇有谋,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独立作战的能力;有较高的观察力、记忆力、判断力等基本素质;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侦查实践经验,同时要有特殊案件的专业知识。
选任卧底警察时要尊重选任人员的意愿,以自愿为前提。
如果被选任人不乐意做卧底警察,那么对整个的卧底侦查工作只会带来负面的危害。
只有遵循这样的选任规则,才有益于推动卧底侦查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另外,对卧底警察的身份要进行严格的保密。
卧底警察在卧底过程中要使用化名和假身份证件,进行联系时要秘密进行,注意对卧底警察通讯地址的保密。
知悉卧底计划的人员应对卧底警察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当卧底任务完成后,如果公开卧底警察真实身份有危害其自身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时,应继续使
用与之前不同的化名和假身份证,并对真实的身份和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或者将卧底警察及其家人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更名改姓,取得确认其新的社会地位的证件。
(二)赋予卧底警察拒绝作证的权利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需要收集证据的主体就收集证据的过程做出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从而保证证据的客观有效并被法院采信。
卧底侦查不同于一般的侦查,卧底警察的作证行为有现实的危害性:可能因为作证泄露了身份而危及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可能在需要继续卧底的情况下给卧底侦查工作带来威胁,影响了卧底侦查工作的开展和继续。
卧底警察如果不想出庭作证,卧底期间收集的证据就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使用,应对其加以转化,使之成为可以公开运用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辩论、质证。
如果卧底警察自愿作证,为了整个侦查工作的需要,也需要卧底警察所属的侦查机关的批准。
(三)卧底警察的心理辅导
卧底侦查工作具有秘密性、复杂性、危险性等特点,卧底警察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其心理可能出现紧张、焦虑、多疑、敏感、价值观念嬗变等问题,所以关注卧底警察的心理健康是对其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制度上对卧底警察的选任、派遣、使用进行规定,以减缓卧底警察的心理压力。
(1)选任时的训练制度。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选任时将心理选拔作为重要环节,选拔意志坚定、行为果敢、心理稳定的人员。
(2)派遣时的训练制度。
派遣时必须对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景进行模拟,使其置身其中,对其心理反应进行调整和训练。
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能派出做卧底警察。
(3)卧底后的心理疏导。
为保障警察的心理健康,很多国家在警察系统内部设有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机构。
如美国FBI对卧底警察专门设立了心理咨询室、诊疗室等,对卧底警察进行心理辅导和对出现心理障碍的卧底警察进行心理治疗。
(四)加大对卧底警察的补偿力度
(1)卧底警察在执行侦查任务的过程中可能连续奋战,不能够保证享有一定的休假权,对此应从法律上规定卧底警察在执行完任务后给予其集中休假。
(2)设立专项奖金用于补偿卧底警察在执行卧底任务过程中所受损失和工作的艰辛。
(3)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负伤或者牺牲的,应提高对卧底警察及家人的的抚恤标准。
(4)对于出色完成卧底侦查任务的警察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提前晋职晋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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