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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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cover:预约保险。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是在预约保险单项下签订的一种
保险单据。货物出运前,投保人填制“发运通知”, 列明此次出运的货物、价值、包装数量、起运港/地、 运输工具名称、起运日期等细节通知保险人后,保 险人就在预约保险单项下据以签发一份保险证明。 保险凭证表示:承保货物以正式预约保险单所载协 议条款为准,保险证明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作用和 法律效力。教材第356页。 它与保险单的区别:背面通常不载有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全部保险条款,只列明注 意事项和索赔指南。
但是,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 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 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 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一)一般产地证
3.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ISBP183. 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
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 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它援引 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ISBP185. 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 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 口方。
(一)一般产地证
3.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ISBP184.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 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 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 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 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 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 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 受。
与其相符的单据时,如果提交装箱单,则 装箱单上所提及的有关货物包装的任何数 据不应与该要求相矛盾。
三、保险单据的背书和转让
1.空白背书 卖方在保险单的背面除了注明自己的名称外,不
加任何批注。
保单上作成空白背书后转让给一个新的被保险人, 它是持单人,与保单来人(bearer)作为被保险 人的持单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效果,所以两者可 以相互替代。
2.记名背书 卖方在保险单的背面除注明自己的名称外,还要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4)免赔率 指货物遭受损失的程度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保险
人才给予赔偿。 UCP600 第28条保险单据J 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
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相对免赔率(Franchise or Non-deductible franchise) 绝对免赔率(Excess or Deductible franchise)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1.损失原因
自然灾害:如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
火、爆炸等。 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短装、钩损、雨淋、串
味等。 特殊外来原因:指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
等。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2.损失程度
按损失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海损可分为: (1)全损(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H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如提交的保险 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的条款或批注,无论是 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 一些风险除外。
I 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第五节 其他单据
一、原产地证明 二、装箱单 三、重量单 四、受益人证明 五、检验证明
一、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签发机构:必须经过受惠国政府指定,其名称、 地址、授权印鉴都必须在给惠国登记,并在联合 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秘书处备案。
我国的签发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 口商须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购买,需要时由 出口商缮打,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经其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 note or slip)
2. 正本份数 B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出具的正本不止一份,
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3.日期 E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
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4.币种和金额 F ⅰ保险单据必须标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
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ⅱ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
ISBP178. 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 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 (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 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 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5.承保区间 F ⅲ 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
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 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 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按原产地证书的不同用途和适用范围来进 行分类,可分为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 证、纺织品产地证、地区经济集团协定原 产地证。
(一)一般产地证
向给惠国以外的国家出口商品,出口商只 需提供一般的产地证。如果信用证未规定 产地证的签发人时,出口商甚至可以提供 由自己签发的产地证。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5.暂保单(Cover Note) 由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后,向投
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据。
暂保单只是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 不证明保险人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不起保险单的作用。
一旦得知确切地运载工具和起运日期等详 细资料后,须将暂保单交给保险人换取正 式保险单。因此,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1. 装箱单的特征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装箱单时,提交的单据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 没有名称,并通过包含与货物包装有关的 任何信息以满足其功能,即符合要求。
2. 出具人 装箱单应由信用证规定的实体出具。
当信用证未规定出具人名称时,装箱单可 以由任何实体出具。
二、装箱单
3. 内容 (1)包装要求 当信用证规定明确的包装要求,但未规定
注明受让人的名称。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1.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 第28条保险单据A 保险单据,例如
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凭证或投保 声明,必须看来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他 们的代理人出具并签字。
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理保险公司 或者保险商签字。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教材第369页
(二)普惠制产地证
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原产地标准 运输条件:直运 证件要求:出口商必须出具普惠制产地证
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普惠制产地证
统一格式: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规定,称为 格式A(Form A or G.S.P. Form A)。
但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产地证由有权机构 (Competent authority)出具,如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或商会。
教材第368页
(一)一般产地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相当于 西方国家的行业性商会或类似的民间商业组织, 当国外来证要求提供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时,我 国出口商提供的是由贸促会签发的产地证。
(二)普惠制产地证
它与普通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相适应。
普通优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 品与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关税优 惠制度,由给惠国(工业发达国家)对受惠国 (发展中国家)给予单方面关税优惠。
为了确保普惠制的好处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 制实行原产地规则。
百度文库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4.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正式使用伦敦保险业协会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 主险有条款(A)、(B)、(C),条款 (A)代替原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 (B)和(C)分别代替原条款中的“水渍 险”和“平安险”。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一切险(All Risks) (2)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二、货物损失与险别
3.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七章 单据(3)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 重量单
受益人证明 检验证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
单独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是完 整的承保形式。它仅仅承保某一航程的货物运 输保险。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 务有详尽的描述,故而又称为正式保险单。在 实务中,主要采取保险单的形式。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4.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也是预约保险项下的一种保险单据。
投保人在确定了货物详情、装运日期、运 输工具等细节后,将这些资料填写在印有 保险人预先签字(pre-signature)并注明预 约保险单号的声明格式上,向保险人作出 的单向申报,其内容与装运通知书类似, 实际上是投保人在货物发运后向保险人发 出的投保通知书。
(3)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对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港发 货人仓库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或自 货物卸离海轮当日午夜起六十天为限。
战争险:自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启运港海轮或 驳船时起至货物卸离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止,或 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十五天为限。
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 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 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如果不能从单据中确定CIF或CIP价值,投保 金额必须基于所要求的承付或议付的金额, 或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 者中取金额较高者。
从1989年11月开始启用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与“中国国际商会”并列名称的产地证。 也有些信用证只要求出口商产地证,但要求该产 地证由贸促会盖章认证。
(一)一般产地证
1.基本要求 ISBP181. 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
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2.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ISBP182. 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保险单可以代替保险凭证和投保声明,反之不 行。教材第354页。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2.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这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中 规定了承保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 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 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优点:可减少逐笔签订保险合同的手续,并可 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 常对使用预约保险单的投保人提供更优惠的保 险费用。
保险单据显示的保险区间覆盖范围通常大 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空间范围。一般 而言,卖方投保,超出的保险区间可能是 从收货地到装货港。买方投保,超出的保 险区间可能是从卸货港至最终目的地。
四、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6.投保险别
G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 有)。如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险(usual risks)” 或“惯常险(customary risks)”等含义不确切的 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风险,保险单据将照予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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