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学习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5.1一般规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的数量。
必要时,插座应布置在不易积聚爆炸性粉尘的地方,局部照明应布置在发生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地方。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09爆规2、3、4 303 4 0已熟记5 40 已熟记建规3.6 30 已熟记建规9.1/9.2 30 已熟记建规9.3.1-9.3.8 20 已熟记建规9.3.9-9.3.16 3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180.00 3实务/综合:此规范各一题2 术语2.0.12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5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3 爆炸性气体环境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条文说明: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工作的状态。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 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设备使用 类别以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 适用性、可靠性、维护方便性和经济
性等因素。
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组别 按表3.1.1分为六组,不同组别的可燃 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各 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防止因电力故障导 致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
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在保障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力装置设计应 注重经济合理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 电力装置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03
分类与分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分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配线不应有中间接头,且不 应穿过非防爆型设备。
维护与检修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工具、切
断行全面的 检查,并记录相关参数和运行情况,以便及
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 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 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停留的场所。
22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 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分级
Ⅰ类设备
用于煤矿瓦斯环境的电气设备,具 有较高的防爆等级和安全可靠性。
Ⅱ类设备
用于除煤矿瓦斯外的其他爆炸性气 体环境,具有较低的防爆等级和安 全可靠性。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1.2.3.4.5.6.种区域“7.8.9.10.11.12.678((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1.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Biblioteka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C(IIB) D(IIA) D(IIA) D(IIA) C(IIB)
0.65 0.97 1.12 0.94 0.83
0.53 0.82 1.0
0.88
(%)
引燃温度 (℃)
28.05
2.7
36
450
丙烷
44.0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学习体会_2023年学习资料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删除了火 危险环境-与国际规范接轨,区域戏划分避免了粉尘环境和火灾-环境的交叉重叠,但是对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备选择 -防护措施的设计依据带来影响。-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一与国际接轨-扩展了增安型设备的使用范围 -将典型示例图从正文改为附录-使规范正文更加精炼。-示例图不是硬性规定,仅是作为指导的范例。区域范围-可以 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规范规定划分。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④增加了蓄电池危险区域的刘分-解决常用划分-环境条件-封闭区域-非封闭区域-所有蓄电 有直接或间接向封闭区域外排气-镍镉、镍氢充电蓄电池无通气口-总体积小于区域容积1%-1小时放电率下电池容量 于1.5Ah-通风良好-其他充电蓄电池无通气口-非危险区-惑案套能额定箱出s20w并有防止不适当-封闭区域 风较差,但-符合-2区Ⅱc级-能达到通风良好的25%并-有防止过充电设计-不符合-1区IⅡc级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级:A、川B和川C级-A级:可燃性飞絮-IB级:非导电性可燃粉尘 IC级:导电性可燃粉尘-一分级明确,便于区分介质的危险性程度,并与爆炸-性气体的分级相对应。-粉尘防爆区域 0区、21区、22区的定义和它们的范围-划分更加明确,并有一定的示例说明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坏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减少章节,类同措施合并说明,不同措施分别说明。-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对不同环境的设备尘类型-20区-21区-22区-非导电性粉尘-tDA20或tDA21-tD 20或tDA21或tDA22-tD A20-tDB20或tDB21-tDB20或tDB21或tDB22-t B20-IIIA,IIIB-iaD或ibD-maD或mbD-pD-或tDA22IP6X-MIC-tD为外 保护型;iaD、ibD为本质安全型;maD、mbD为浇封型:pD为正压型。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1)规 范名 称 的修 订 ,即 将 爆 炸 和 火 灾危 险 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改 为 爆 炸 危 险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 (2)将 “名 词 解 释 ”改 为 “术 语 ”,作 了部 分 修 订 并 放 入 正 文 ; (3)将 原 第 四 章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删 除 ; (4)将 例 图从 原 规 范 正 文 中删 除 ,改 为 附 录 并 增 加 了部 分 内 容 ; (5)增 加 了增 安 型设 备 在 1区 中使 用 的规 定 ; (6)爆 炸 性 粉 尘 危 险场 所 的 划 分 由原 来 的 两 种 区域 “10区 、11区 ”改 为 三 种 区 域 “20区 、2l区 、22区 ”; (7)增 加 了爆 炸 性 粉 尘 的 分 组 :ⅢA、I]IB和 ⅢC组 ; (8)将 原规范 正文 中“爆炸性 气体环境 的 电力装置 ”和“爆炸 性粉尘 环境的 电力装 置”合并 为第5章 “爆炸性 环 境 的 电 力装 置 设 计 ”; (9)增 加 了设 备 保 护 级 别 (EPL)的 概念 ; (10)增 加 了光 辐 射 式 设 备 和 传 输 系统 防 爆 结 构 类 型 。 本 规 范 共 分 5章 和 5个 附 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术 语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等 。 本 规 范 以 黑 体 字标 志 的 条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须 严 格 执 行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闪点 flash point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0.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0.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0.4 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_20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容:1.规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G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新老对比PPT
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
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
尘。)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2.2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 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 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 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 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 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 二级释放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
管线系统; + 7 医疗室内; +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相对密度 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 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 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 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 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 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 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 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授课容本规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