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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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承诺的法律规定(3篇)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受害人承诺的法律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基于自身意愿,向侵权人表示放弃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受害人承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受害人承诺的效力,应当依法确定。

第五条受害人承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受害人承诺行为。

第二章受害人承诺的条件第七条受害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害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三)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四)受害人承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受害人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受害人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侵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侵权行为的基本情况;(四)受害人放弃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原因;(五)受害人承诺的期限和范围;(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受害人承诺不得附有条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受害人承诺的程序第十一条受害人承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一)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承诺意向;(二)侵权人同意接受受害人承诺;(三)双方就承诺事项进行协商;(四)达成一致意见后,受害人向侵权人出具承诺书;(五)侵权人收到承诺书后,确认承诺内容;(六)双方签订承诺协议。

第十二条受害人承诺应当经过以下审查:(一)审查受害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审查受害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三)审查受害人承诺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四)审查受害人承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受害人承诺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受害人承诺的效力第十四条受害人承诺具有以下效力:(一)受害人承诺后,侵权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二)受害人承诺不影响侵权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受害人承诺不影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有效的抗辩事由,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减轻 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被害人自愿放弃其权益 并同意被告人进行侵害,表明被害人对于侵害行为的发生存 在一定的过错或责任。
历史发展
在中世纪欧洲,被害人承诺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中 。当时,许多欧洲国家都承认被害人承诺是一种有效 的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研究如何完善被害人承诺的司法适用,包括适用条件、程序、证据规 则等方面,确保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应用。
拓展被害人承诺的研究领域
可以进一步拓展被害人承诺的研究领域,如其在刑事和解、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被害人承 诺刑事立法化的进程。

04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具体 建议
明确承诺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定义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并且该表示是真实、 自愿和合法的。
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害人自愿承担的轻微损害结果,如轻微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对 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承诺不适 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有 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刑法体系
弥补刑法漏洞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以弥补现行 刑法体系中的漏洞,使刑法更加完善 和严谨。
促进刑法国际化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以促进我国 刑法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刑法的国 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丰富刑法内容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以丰富刑法 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全面和 准确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 考

带您学刑法——被害人承诺

带您学刑法——被害人承诺

带您学刑法——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是重要的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承诺不成立犯罪,要求具备一定条件。

(1)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被害人对国家、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没有处分权限,不能承诺对这些法益予以放弃。

(2)被害人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例如,精神病患者、婴幼儿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没有理解能力,他们所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3)承诺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这是指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强迫或受骗而做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4)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

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行为人就不能侵害其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是指基于刑法以外的其他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例如:发行彩票,本是赌博行为,但基于政策考虑,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

(2)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是指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属于合法行为。

例如:在规定堕胎罪的国家,根据优生法规定往往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不构成堕胎罪。

(3)职权(务)行为。

如执行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警察抓罪犯。

(4)权利(义务)行为。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扭送现行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注意:不要将这种法令行为视为正当防卫。

如果公民制止正在犯罪的犯罪分子,则是正当防卫。

(二)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如拳击运动。

(2)医疗行为。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

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

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理论基础和体系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复杂的内涵。

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是指被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个人法益进行某种侵害的行为。

然而,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个人意愿表达,而是涉及到众多法律原则、道德考量和社会价值的交织。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个人自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法益造成影响。

这种个人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尊重,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当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利。

其次,功利主义的观点也为被害人承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承诺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促进更广泛的利益,那么允许这种承诺的存在可能会带来更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对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就是基于对未来健康状况改善的期望。

再者,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被害人承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和保护,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特定法益的保护,这可以被视为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特殊处置。

从法律体系的定位来看,被害人承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出罪事由。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涉及生命权、重大健康权等法益的承诺通常是无效的。

在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被害人承诺的案例

被害人承诺的案例

被害人承诺的案例
嘿,咱今儿来聊聊“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比如说,有个小青年叫李明,他特别痴迷极限运动。

有一天他跟朋友们说:“我真想从那个悬崖上跳下去试试,那多刺激啊!”他朋友们都吓一跳,赶紧劝他别干傻事。

但李明坚持说他自己乐意,这就是他想要的。

这像不像你有时候非要去做一件别人觉得很危险的事呢?
再讲一个例子,王奶奶年纪大了,她身体不太好。

但是她非常坚决地跟医生说:“我不想再治疗了,我受够了,让我就这样吧!”你说这是不是她自己的决定呢?医生和家人肯定都很纠结呀!
还有呢,小张和女朋友吵架了,女朋友生气地说:“你打我吧,你打我我就舒服了!”小张当然不会真打,可这也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情况呀。

你想想看,这些例子中,不都是被害人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嘛。

这就好像是走在一条路上,有人说我就喜欢走这条难走的,别人拦也拦不住。

咱们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有时候我们明知道可能会有不好的结果,但就是因为自己内心的渴望或者固执,就非要去做。

被害人承诺它不是个简单的事儿,这里面有很多纠结和复杂的地方。

它像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是自由的表达,但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我们得好好思考,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也要想想是不是真的对自己好。

反正我觉得,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呀!。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

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

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

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

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

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被害者承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于某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示宽恕、谅解或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被害者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二、被害者承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可以参照下列因素作出判决:(一)被害人的承诺是否真实、自愿;(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三)案件的社会影响。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

三、被害者承诺的适用条件1.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真实、自愿被害者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或利诱。

如果被害者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者的承诺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没有悔罪表现,被害者的承诺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3. 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者的承诺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害者的承诺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怎样是无效的

被害人承诺怎样是无效的

被害人承诺怎样是无效的
一、被害人承诺怎样是无效的(宿迁律师整理)
1、被害人承诺无效的情形有:
(1)被害人作为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不具有处分权利;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超出一个限度;
(3)被害人没有承诺能力;
(4)承诺是在欺诈、胁迫作出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法院如何认定承诺书无效
1、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的情形为承诺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
2、承诺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承诺书违背公序良俗的;
4、承诺书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的以及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

5、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的,承诺书自始无效。

三、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限制
1、被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2、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对于危害人身权利的承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承诺,属于无效承诺的情形。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被害人保证书

被害人保证书

被害人保证书尊敬的法官:我,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住址(详细住址),郑重声明并自愿签署本被害人保证书,特此向法庭表明以下事项:1. 确认受害事实:我确认自己是(案件名称)的被害人,事件于(具体时间和地点)发生。

在此事件中,我遭受了(受害情况的描述,例如: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

2. 承诺不采取私人报复行动:我郑重承诺,不会采取任何形式的私人报复或进行任何对加害人的伤害。

我相信法律会为我伸张正义,并会在合法的框架内追求我的权益。

3. 需要合法赔偿和补偿:作为被害人,我有权要求加害人(或其责任方)进行合法的赔偿和补偿,以弥补我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

我将尽一切努力去追求我应得的赔偿,并会遵守法院就此事件做出的裁决。

4. 需要个人安全保障:为了确保我个人的安全和避免再次受到伤害,我希望法庭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保证我个人信息的保密。

我相信法庭会为我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以确保我能够自由而安全地继续生活。

5. 需要法律支持:我希望法院和有关部门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援助,以确保我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我将积极配合调查和庭审过程,并相信司法系统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6. 合作调解解决争议:我愿意积极参与针对此案的调解程序,以寻求和解和和谐解决争议。

如果法院和有关部门认为调解是一种适当的解决方式,我将全力配合并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最后,我再次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并承诺遵守法律和法庭的裁决。

我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我会为我自己、为我的权益而奋斗,同时也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

被害人签名:日期:。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在法律领域中的相关问题。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对于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量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基本概念,阐述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分析被害人承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揭示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限制条件,探讨其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案例,对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示被害人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全面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理学、刑法学以及伦理学的多个领域。

其核心观点在于,当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他人对其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理论之一是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权。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个体都享有对自己身体、财产乃至一定范围内利益的自主决定权。

这种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只要被害人自愿、明知并有能力做出承诺,那么其对于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提出的,它主张刑法应保护社会生活中被认可的行为自由。

被害人承诺即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时,该行为便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后果(3篇)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免除其责任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本文将从受害人承诺的概念、成立要件、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承诺的概念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加害人作出的免除其责任的行为。

受害人承诺可以表现为口头、书面或者行为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 意思表示真实:受害人承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明确表示:受害人承诺应当明确表示,使加害人能够明确了解受害人的意图。

3. 无效理由:受害人承诺不得以无效理由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条件。

4. 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受害人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1. 免除加害人责任: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限制加害人权利: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得以该承诺为由对抗受害人的权利。

3. 不得撤销: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受害人不得撤销该承诺。

五、受害人承诺的法律后果1. 免除加害人责任: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加害人无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限制加害人权利: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得以该承诺为由对抗受害人的权利。

例如,加害人不得以受害人承诺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 不得撤销: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受害人不得撤销该承诺。

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遵守承诺的内容,不得反悔。

4. 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受害人承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据效力:受害人承诺作为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承诺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加害人免除了相应的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被害人承诺,又称受害人之同意,是指被害人对于侵害其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意的一种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关系到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等方面。

本文旨在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探讨其在刑法中的适用。

二、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对于侵害其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意的一种行为。

被害人承诺包括口头承诺、书面承诺和默示承诺三种形式。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是被害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前提是被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特征1. 自愿性:被害人承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受到强制、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2. 明知性:被害人承诺是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将被侵害,并自愿放弃这种权利。

3. 有限性:被害人承诺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能放弃他人的权利。

4. 法律性: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一)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概述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在法律上,被害人承诺是否能够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1. 刑法上的效力(1)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可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减轻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乙的刑罚。

2. 民法上的效力(1)被害人承诺免除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被害人承诺减轻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考虑到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乙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承诺法律后果(3篇)

被害人承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被害人承诺,又称受害人之同意,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自愿的: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受到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2. 必须是明确的:被害人承诺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使加害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承诺的范围和内容。

3. 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被害人承诺对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

2. 影响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 影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害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侵害行为必须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被害人承诺只能适用于加害人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3. 被害人承诺必须自愿、明确、合法: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上述定义中的条件。

四、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承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被害人承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或降低对犯罪人的权利主张,以达到某些特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对犯罪构成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受到严密检验和评价,以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首先,被害人承诺可能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放弃追究犯罪人责任所获得的赔偿应当优先扣除损失,如残疾、医疗费用、精神抚慰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不愿意提出这些赔偿要求,而是选择与犯罪人达成某种协议,例如只要求犯罪人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没有仔细审查被害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对犯罪构成的判定可能产生误导甚至失误。

其次,被害人承诺可能对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利益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利益。

社会公义、法律规则和公共安全也是重要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被害人的承诺没有考虑到这些重要的利益,可能会对正义和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如果被害人接受犯罪人赔偿的方式并未达到刑罚的目的,即社会警告和效益等,那么判决的正义和公正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义和纠正犯罪行为,因此量刑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克服被害人承诺的影响。

如果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而仅仅基于被害人的承诺而做出判决,可能会导致刑罚的失衡和不公。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法院可能不得不压制被害人的承诺。

最后,必须注意,被害人承诺不能替代司法裁判。

尽管被害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但承诺后的判决仍然应建立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础上。

因此,被害人的选择仅供参考,而裁判应基于真相和法律原则做出。

总之,被害人承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正义和公共利益、刑罚的确定等方面产生影响。

但在评估被害人承诺的影响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1、尊重被害人意愿: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犯罪行为,并且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惩罚。

这种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2、限制国家刑罚权:被害人的承诺可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避免过度使用刑罚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惩罚,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支出。

3、促进社会和谐:被害人的承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让被害人自己承担后果,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被害人的承诺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原则,它强调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但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语境含义。

本文将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探讨。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都是犯罪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了放弃其权益或者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并且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

而被害人同意则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并没有明确放弃其权益或表示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而是在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表示了同意或默许。

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内涵。

在许多国家,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性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中,而对于暴力犯罪则往往不适用。

而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则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中,但并不适用于财产犯罪中。

此外,在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许多国家,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被认为是犯罪。

被害人承诺书模版

被害人承诺书模版

被害人承诺书模版背景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会对被告提出一些要求,以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道歉、举报等。

为了确保这些要求得到遵守,被害人可以起草一份“承诺书”,要求被告同意其要求并作出相应的行动。

范本被害人承诺书我,________(被害人姓名),因上述事故案件遭受损失,受到了伤害。

在此,我要求________(被告姓名)向我支付损害赔偿,并且向我道歉。

除此之外,我还要求被告:________(列出具体要求)。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要求被告做出如下承诺并负责履行:1. 向我支付损害赔偿:被告同意向我支付人民币_______(具体金额)元,用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2. 向我道歉:被告同意向我发出书面或口头道歉,承认其错误并保证不再违反法律规定。

3. ____(列出其他要求)____。

以上承诺均由被告自愿作出,如被告不履行承诺,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我的权益。

签署日期:_________被害人签字:_________被告签字:_________注意事项当被害人起草承诺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具体说明要求:被害人应详细列出自己的要求,并确保它们明确、易于遵守。

如果要求不具体或不清楚,可能会导致被告在未来无法履行承诺。

具体的要求可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告的实际情况而定。

2.责任归属:在承诺书中,要明确指出被告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强调被告对违法行为的责任。

3.签署前注意:在签署承诺书之前,被害人应仔细阅读承诺书的内容,并确定其中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有必要,被害人可以咨询律师的意见。

结论对于被害人来说,起草承诺书可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确保被告不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被告不履行自己的承诺,被害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证承诺书的效力,被害人应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制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诺书。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规定(3篇)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受害人,是指在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中,遭受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向侵权人或者违约人作出的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请求的表示。

第四条受害人承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六条国家鼓励受害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受害人承诺的条件第七条受害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事实有充分的了解;(二)受害人自愿作出承诺,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的影响;(三)受害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受害人的承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受害人承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以下赔偿请求:(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二)财产损失赔偿请求;(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四)其他合法权益的赔偿请求。

第九条受害人承诺放弃赔偿请求,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受害人承诺的程序第十条受害人承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受害人的基本信息;(二)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事实;(三)受害人放弃的赔偿请求;(四)承诺的时间、地点;(五)承诺的效力;(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受害人承诺应当由受害人本人签署,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十二条受害人承诺应当向侵权人或者违约人送达。

第十三条侵权人或者违约人收到受害人承诺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

第四章受害人承诺的效力第十四条受害人承诺具有以下效力:(一)受害人承诺对侵权人或者违约人具有约束力;(二)受害人承诺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三)受害人承诺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 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 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了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了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D。

被告人承诺书

被告人承诺书

被告人承诺书
尊敬的法院:
本人,[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就[案
件名称]一案,现根据法院的要求,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 遵守法律: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履行义务:本人承诺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及时履行所有法律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返还财产等。

3. 诚实守信:本人承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不隐瞒、不伪造证据。

4. 配合调查:本人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不逃避、不抗拒。

5. 不干扰司法: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公正,不威胁、利诱
证人、法官及其他相关人员。

6. 赔偿责任:本人承诺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及时支付赔偿金。

7. 遵守限制:本人承诺在案件审理期间,遵守法院设定的所有限制条件,如限制出境、限制特定行为等。

8. 后续行为:本人承诺在案件结束后,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或执行的行为。

9. 法律责任:本人明白,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0. 自愿性声明:本人承诺上述承诺是出于自愿,未受任何强迫或诱导。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备案,另一份本人留存。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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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行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一致
的,被保护的法益同样被侵害。构 成要件中所描述行为不是社会生活 中的通常现象,而是可能导致极其 痛苦的损失,但法益的拥有者总是 会处于某种理由在其处分自由的范 围内愿意忍受这种损失。此种情形 被称为“同意”。如:毁害物品、 轻伤害
4、不完全阻却违法,但可以减 轻刑事责任:例如基于承诺的 杀人、堕胎。 5、不影响定罪量刑,如对不满 13岁幼女的承诺,就不影响对 其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的性质。
四、阻却违法的被害人承诺 (同意)的有效要件
1、承诺人具有承诺能力。 2、承诺需在行为之前或行为之时 3、承诺需出于自由意志,并通过某种形 式表现出来。 4、行为需在承诺范围之内 5、承诺需有完全之权利 6、行为人对承诺有认识,并基于同意而 行为。
五、合法化同意的有效范围
1、被害人的同意在大多数对个人的 犯罪中具有合法化的效力。如对于 名誉及财产法益侵害 2、对于身体及自由法益仅「有限度」 的予以承认 3、同意接受治疗行为,以及同意绝 育和去势。
荷兰安乐死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 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 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 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 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 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 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 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2001年,德国曾发生一起令全世界震惊的“网络杀人案”——德国男子迈维斯在 2001年10月杀死、肢解并吃掉了一名43岁男子,并在网络上进行了现场 直播。由于有证据表明,受害者是自愿被吃掉的,德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在200 3年判定,迈维斯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罪,判处其8年半监禁。由于德国刑法没 有关于吃人行为的专门规定,而其刑法理论又认为被害人自愿被吃掉排除了被告 人的犯罪故意,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著名德国刑法学家洛克辛 教授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一次学术报告上指出: 在当今德国,刑法学理论认为“帮助他人自杀并不构成犯罪”!而迈维斯吃掉自 愿被其吃掉者,本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故有前述不得已的判决结论。然而, 此种判决背后的刑法学理论的正确性实在值得怀疑。因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杀人 罪,其核心就是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是否自愿被杀害不能排除 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对此,我们从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立法 和刑事司法实践仍然禁止安乐死或者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法律立场就可以得出肯 定的结论。事实上,迈维斯案第一审判决公告后,在德国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社 会舆论对该荒唐判决口诛笔伐,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2006年1月,德 国联邦法院决定推翻此案,并由法兰克福地方法院重审,最终以杀人罪判处迈维 斯终身监禁。上述案件的认定与处理过程充分暴露了德国刑法立法与刑法学理论 的局限性。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及效果
(一)承诺的法理基础 所谓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 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 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 的允诺。(是指被害人请求或同意 行为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得承诺者非不法」是古已有之的 法律格言
自然法学派: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主观权利,可以允许他人 侵害自己有权支配的权利,但是不能违背客观 的共同意志。 历史法学派:刑法是体现国家秩序的历史表现 形式,只应体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个别人所能 支配的,因此个别人的承诺对刑罚的可罚上没 有任何意义。 社会法学派:犯罪是对利益的侵害,在存在被 害人承诺时,就没有实际侵害,被害人的承诺 抛弃了违法性。
四、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
随着医学的进步而产生的没有康复希望的处在所谓 植物状态的患者等,摘掉其生命维持装置,终止延 长其生命的医疗行为,由于缺乏上述第一、二、四 要件,不能作为安乐死,所以国外学者从保护伤病 者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尊重其死亡权利的观点看, 称为“尊严死”。 这种情况,以伤病者的推定性承诺、近亲属等保护 者的承诺为基本要件,并慎重的作出一定的社会伦 理判断,就可以使其成为免责事由。
(二)被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承诺的效果
1、有些犯罪只有在他方同意下才可能实 施的,即承诺为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要素 的一部分。(德:暴力或以自残方式逃 避兵役 ) 2、有些刑法条文,对于构成要件该当的 行为,根据字面意思或对犯罪描述的内 容,直接或仅仅指向被害人意思,在存 在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完全不必考虑 违法。例:强奸、盗窃、强制猥亵。此 种情形被称为“合意”。
推定的同意
观点: 1、被害人承诺的延伸 2、紧急避险 3、无因管理
成立条件:
1.被害人自身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若知真情将承诺 3.必须为被害人利益 4.必须针对被害人有权处分的个人法益 5.必须是一种社会的相当行为
第2节 安乐死· 尊严死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美丽的 死”, 又称安死术(Euthanasie),或 称怜杀(mercy killing),指使直接面 临死亡、被难以忍耐的肉体痛苦所折磨 的人快乐的死去的行为。
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 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了鉴 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 身和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冬眠 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汉中市检 察院据此鉴定于1988年2月8日以 故意杀人罪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1年5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 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 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 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 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 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 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 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 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
三、安乐死的基本法律特征
1、必须针对患有现代医学上没有救治希望的不治 伤病、死期迫在眼前的伤病者实施。 2、需要这种伤病者具有肉体上难以忍耐的痛苦。 3、必须伤病者自己认真的而且以明示的方法表明 希望减轻或除去死亡的痛苦。 4、需要只是以缓和伤病者的死亡痛苦目的而实施, 不允许为了亲属的利益或者国家、社会的利益等而 实施安乐死。 5、一般需要由医生实施。 6、安乐死的方法本身必须在社会概念上是妥当的。
(1)荷兰的医疗服务可以说是全世界范围内水平 最高的国家之一,家庭医师制度也推行得很不错。 95% 以上的老百姓都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 包含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并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 少数人。 (2)荷兰的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家医院都 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 (3)当年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没有参 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 这个历史事实显示出在 荷兰,医生与病人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而且大 部分病人都与他们的家庭医师有着长久的友谊。
二、立法过程和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美丽的 死”,古已有之,真正成为引起人类广 泛关注的生命伦理问题是在20世纪30年 代以后。 2001年4月10日,荷兰国会以压倒多数票 表决通过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球 首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 国家。
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尚未将安乐死行为 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法治环境下,也 开始尝试通过对安乐死个案的司法审查, 对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缺乏期 待可能性的安乐死案件予以出罪处理。
三、合意与同意 (阻却构成要件之承诺与 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的区别:
(一)前者是构成要件解释的问题 ,而后者是涉 及利益衡平,对法益有无处分权的问题。 (二)承诺能力,前者只要有自然的意思能力即 可,而后者须有承诺能力。 (三)二者都须行为前发出承诺于行为时存在。 (四)后者之承诺须表示使行为人知悉但表示的 方式不论,而前者则不须表示,行为人知不知 并不重要。 (五)后者须无意思上的瑕疵而前者有亦无妨。 (六)后者之承诺不能违背善良风俗。
第八讲
被害人的承诺
-、问题之提出—案例思考:
1、甲将珍贵唐三彩寄于乙处,而丙自乙处取走。问在 下列各情形丙之行为于刑法上如何评价? (1)甲不同意丙取走,乙同意,丙知乙同意。 (2)甲不同意丙取走,乙同意,丙不知乙同意。 (3)甲不同意丙取走,乙不同意,丙皆知上情。 (4)甲同意丙取走,乙同意,而丙皆知上情。 (5)甲同意丙取走,乙同意,但丙不知乙同意。 (6)甲同意丙取走,乙不同意,而丙知甲同意。 (7)甲同意丙取走,乙不同意,丙不知甲同意。
美国案例
2003年10月15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医生拔 去了昏迷的泰里· 夏沃赖以生存的鼻饲管, 这名因大脑严重受损而昏迷大约10年的妇 女将在7天至10天内离开人世。她丈夫与 父母之间为应否继续维持她生命而进行了 十年的法律诉讼就此划上句号。
(1)美国的医疗保险并非普及全民,很多人 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如果安乐死和自杀合法了, “死亡”恐怕是许多人唯一负担得起的选择。 (2)美国的医生-病人关系是比较组织机构化 的,大部分美国人都属于特定的健康医护组织, 因此无从知道自己的医生是谁,医生也不认识 自己的病人。 (3)美国现在经济不景气,医疗资源紧缩, 因而担心医疗单位会只从“成本”的角度去对 待病人,而忽略他们不具“经济意义”的生命 价值,因为“一个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费上要 少得多”。
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 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 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 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 女跪地向医生蒲连升求情。蒲连升最终 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 上签字。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 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 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案例2:
被告人:孙红喜,男,21岁,汉族,原系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管理局云峰选矿厂职工。 199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孙红喜 饮酒之后去本厂21号女工宿舍,在推门进宿 舍时,将尚在熟睡的女工赵××惊醒。赵以为 站在床边的孙红喜是自己的男朋友,便说了一 句“站在哪干啥”。此时,孙红喜意识到赵将 自己当成了其男朋友,即产生奸淫赵××的恶 念,走到赵××的床前,先亲吻、搂抱,后将 其奸淫。当被害人发现被告人不是自己的男朋 友时,高声急呼救命,孙红喜仓惶逃走。当即, 同宿舍的其他女工去本厂保卫科报案。随后, 孙红喜被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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