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 法学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摘要被害人承诺制度在刑法中存在已久,该制度的背后是国家刑罚权的运行与个人自主决定权利行使的衡量。
虽然被害人承诺理论有一条相当长的发展轨迹,但各国对其研究和适用并不深入。
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出发,探寻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分析承诺成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进而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
对财产权的承诺有效,会发生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对生命权的承诺无效,仍然产生相应犯罪的后果;而对伤害行为则要看伤害的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准确界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明确“被害人”和“承诺”的范围与含义,将被害人承诺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研究,探讨其法律后果,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层面的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法律效果On the Legal Effect of Victim's Promise in Criminal LawABSTRACTThe system of victim's promise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in criminal law. Behind this system is the measur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national penalty power and the exercise of individual's independent decision power. Although the theory of victim's commitment has a long development track,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it is not in-depth.Starting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analyze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commit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possibl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The promise of property right is effectiv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egal effect of preventing the violation of law;The injury behavior should b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injury.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China to accurately defin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define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the "victim" and "commitment", study the victim's commitment as a matter of illegal obstruction, and explore its legal consequences.Keywords:Victim's promise; Legitimation; Legal effect目录一、被害人承诺概述 (1)(一)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沿革 (1)(二)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 (2)(三)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的性质 (2)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2)(一)承诺范围 (3)(二)承诺能力 (3)(三)承诺意思 (4)1.被害人认识错误 (4)2.行为人认识偏差 (4)(四)承诺时间 (4)(五)承诺效果 (5)三、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效果 (5)(一)被害人承诺的效果划分 (5)(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及典型种类 (5)1.被害人承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有些承诺可以减轻刑罚 (6)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 (7)(1)承诺侵害财产法益的法律效果 (7)(2)承诺侵害身体健康法益的法律效果 (7)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7)4.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 (8)四、结语 (8)参考文献 (10)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各国刑法学界存在已久,各国学者也从未停下过探究该理论的步伐。
被害人承诺审视——构成理论及完善
24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3期总第878期No.23,2021Total of 8781概述1.1被害人的概念如今学界对“被害人”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被害人学、犯罪学等不同的角度都有学者做了不同的分析,有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两种说法。
本文所称的被害人,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狭义的被害人,即指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即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1]。
1.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1.2.1法律行为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同样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但是该说忽略了民法和刑法的不同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有欠妥当。
1.2.2利益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秩序将法益保护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承诺即放弃。
1.2.3法律保护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放弃了刑法给予他本人的法律保护。
这种学说没能具体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以及法律必须保护的界线。
1.2.4利益衡量说这种学说认为,被害人作为利益主体行使自己的人格自由权利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最高的利益,它在表现为积极的社会价值时是正当的。
1.3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沿革《法说汇纂》第47(D.47.10.1.5)卷中提到:“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的。
”初民社会奉行同意即无罪。
在奴隶社会,国家处于诉讼的被动地位,其参与诉讼是由于被害人的提起,被害人能凭借事先有否承诺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中世纪,国家成为追诉的主体,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意志,对被害人承诺未置可否。
在我国封建社会,对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伤行为予以定罪科刑,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有的犯罪不仅针对个人还针对国家,其侵害的严重性也不能一概而论。
2被害人承诺的比较法考察2.1大陆法系国家2.1.1德国麦兹格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之所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是因为被害人自愿放弃了自己所属法益的保护权,该行为经国家承认或默认后即成为正当行为,以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性为标准[2]。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 的明文规定 , 所 以讨论这一问题只 能是建立在刑法理论基础上 。 有学者认为 , 被害人
理论 之 一 , 包含 着重要 的刑法价值 , 其 它对 实现 人 的 自主 处分权 最大化 的 同时又不违 背刑 法正 义起 到 了关键 的作用 , 在 因此 世 界各 国刑 法 中都得 到 了普 遍 的认 同和深入 的研 究 , 是我 国刑 法理论 界对 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充 分。 文从 宏观 角度 对 但 本 被 害人 承 诺制度 加 以 阐述 , 而对 该 问题作 初 步的探 讨 从 关键 词 被 害人 承 诺 行 为正 当化 犯 罪构成要 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 被害人 同意, 是指被害人对于他人
侵 害 自己 可 以支 配 的 权 益 所 表 示 的 允 许 。 国 外 刑法 典 中 , 被 害 人 在 经
承诺 的行 为通常是作为犯罪 阻却事 由, 特别是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 由之一来处理的 。 但在我 国刑法典 中, 并没有明确规定被 害人承诺 问 题, 可在司法实践 中已有所运用 。 对这一 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
承 诺 行 为虽 未 明文 规 定 , 是可 以根据 社 会 的 相 当 性观 念 视 之 为 阻却 但 客 观 危 害 , 而 阻 却违 法 性 的 成 立0 所 谓 社 会 相 当 性 , 是指 在 社 会 从 。 即 生 活 中长 期 形 成 的 社会 伦 理 秩 序 所 允 许 的 行 为 。 据 此 理 论 , 法 性 根 违 的标 准 不 是单 纯 的 看法 益 是 否 受到 了侵 害 , 果 凡 侵 害 了社 会 生 活 的 如
刑法案件中被害人承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探微一、被害人承诺理论基础之探讨(一)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1.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
源出自西方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 “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 [1], 后来这句话成为一句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2]。
因为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
在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犯罪只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行为,对侵害行为实行私人复仇,复仇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本人或其家族,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族承诺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奴隶社会,国家是因被害人提起诉讼而介入并予以救济的,它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被害人却能凭着事前是否有承诺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当时法律中一项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
不仅被害人事前的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事后是否同意或宽恕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封建统治阶级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
这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变成了国家行为,司法官代表国家依职权提起诉讼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故在这一时期,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如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中,《唐律·诈伪》规定,“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
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
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
浅析被害人承诺
( 1 ) 生命 权。安乐死 是与被 害人 承诺 密切 相关 的一个 问题 。 对于被害人是否 有权对 生命 权进 行承诺 的问题 , 历 来备 受争议 。
一
、
被 害 人 承 诺 的 概 述
目前 , 除少数 承认安乐死不违法 的国家外 , 几乎所 有的国家和地 区
都 严 格 禁 止 被 害 人 承 诺 他 人 剥 夺 自 己的 生命 。美 国一 些 州 也 通 过
一
了类似 安乐死 的法 案 , 但是 对其适用规定 了非常严格 的适用条件
并 且 可 以 实 行 消极 地 安 乐 死 , 即只 能 通 过 消 极 的不 作 为 的 方 式 停
止生命 , 而且 必须 通过 医 院道 德委员会 的通过 。我 国的刑 法典 中 虽 然没有关 于安乐死 的规定 , 但 是无论是 在理论还是实践 中 , 都 认
出承 诺 的 能 力 。我 国大 多 数 学 者认 为 被 害 人 承诺 能 力 的认 定 一 般
参考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 。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 力, 通常认 为被 害人 只要达 到一定 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 , 应对所承
诺 是 事 项 的 内容 、 意义 、 结 果 具 有 必 要 的 认识 能 力 。 没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未 满 1 4周 岁 的未 成 年 人 , 一 般认 为其 不 具 有 承 诺 能力 。 1 4
为 得 承诺 而 杀人 行 为及 帮 助 自杀等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
( 2 ) 身体健康权 。身 体健 康 权 是可 有 限 承诺 的权 利。对 于
“ 有 限” 承 诺 的界 定 上 , 有很 多 观 点 。 折 中 的 观 点 认 为 承 诺 的伤 害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理论基础和体系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复杂的内涵。
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是指被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个人法益进行某种侵害的行为。
然而,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个人意愿表达,而是涉及到众多法律原则、道德考量和社会价值的交织。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个人自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法益造成影响。
这种个人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尊重,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当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利。
其次,功利主义的观点也为被害人承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承诺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促进更广泛的利益,那么允许这种承诺的存在可能会带来更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对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就是基于对未来健康状况改善的期望。
再者,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被害人承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和保护,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特定法益的保护,这可以被视为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特殊处置。
从法律体系的定位来看,被害人承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出罪事由。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涉及生命权、重大健康权等法益的承诺通常是无效的。
在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是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了加害人的刑法责任。
本文对其效力根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效力根椐责任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被害人承诺一直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
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刑法理论中有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提出了被害人承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直以来,被害者的承诺给犯罪的成立与否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被害者的承诺历来也作为犯罪的阻却事由。
具体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成为法律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volenti non fit iniuria){1}。
但是,这个法律格言在具体适用上也是受到限制的。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依据(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一)承诺主体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
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
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
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
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
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
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在法律领域中的相关问题。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对于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量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基本概念,阐述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分析被害人承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揭示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限制条件,探讨其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案例,对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示被害人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全面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理学、刑法学以及伦理学的多个领域。
其核心观点在于,当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他人对其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理论之一是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权。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个体都享有对自己身体、财产乃至一定范围内利益的自主决定权。
这种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只要被害人自愿、明知并有能力做出承诺,那么其对于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提出的,它主张刑法应保护社会生活中被认可的行为自由。
被害人承诺即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时,该行为便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被害人承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被害人承诺,又称受害人之同意,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自愿的: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受到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2. 必须是明确的:被害人承诺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使加害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承诺的范围和内容。
3. 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被害人承诺对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
2. 影响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 影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害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侵害行为必须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被害人承诺只能适用于加害人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3. 被害人承诺必须自愿、明确、合法: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上述定义中的条件。
四、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承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作者:王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存在于学理中。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一部分已经成为定论,有些还需探讨。
承诺成立后,进而涉及到违法性问题,探讨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以发现阻却违法的根据,最终应用与具体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作者简介:王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52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以及阻却违法的根据一直引发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因为观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被害人承诺在古代的适用比较宽泛,现代社会因情况的复杂,承诺适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
谈被害人承诺,离不开对承诺的成立要件及违法性的论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述(一)被害人承诺概念、性质被害人的承诺,又称权利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其最早源之于法律格言“经承诺的法律行为不违法”。
就学理上来说,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也就不能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而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立法定性上,各国互不相同。
一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承诺定位为违法阻却事由;比利时等国家把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由学理上解释;日本在刑法分则中各个条例中规定被害人承诺,产生的效力是不同的;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辩护理由。
而我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态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规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下列情况∶第一,承诺不影响犯罪,亦既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即使幼女同意性交,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承诺,该犯罪不成立,如嫖宿幼女罪,没有承诺的性交就构成强奸罪;第三,承诺阻却犯罪,有被害人的承诺阻却犯罪,如盗窃罪等;第四,承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有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如安乐死中的承诺杀人。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
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
“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
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
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
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
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
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
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论得被害人承诺
第2 9卷
第 4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 l f ag eU i ri ( oi c ne ) ora o nt n esy Sc SiHale Waihona Puke c s Y z v t l a e
V0.2 0 4 1 9 N I Au 0 g20 6
括: 生命 , 身体 ( 如杀人 罪、 弃罪、 遗 伤害罪 ) 自由, , 秘密 , 名誉 , 信用( 如妨害 自由罪、 强奸罪 、 强制猥亵 罪、 侵入住宅罪、 害秘密 、 妨 名誉 、 信用罪等) 以及财 产( 如盗窃、 赃物 、 毁损、 占罪) 侵 等。其 中, 生命、 身 体法益 , 由于涉及公共秩序或善 良风俗, 原则上个人 无处分权 , 所以即使得到被害人承诺也不阻却侵害 该法益行为的违法性 , 已为通说所肯定 。至于 自 这 由、 秘密、 名誉、 信用、 财产等其他法益 , 得被害人承
器 官供 移植 之用 , 就颇 有考 虑 的必要 。关 于此 间题 , 在 美 国法 院的判 例 中曾 有不 同 的见解 。最 早 的判决
中法院认为父母为治疗其患肾脏病的子女 , 可以代
理 无 承诺 能力 的子女 承 诺捐 赠健 康 肾脏供 移植 其手 足身上 。但 后来 的判 例 则 完 全 否 定 了这 种见 解 , 主
第2 9卷 第 4期
陈庆安 : 论得被 害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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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据何 在 , 法学 界 向有 利益 不 存 在 说 及 目的说 两 种 见解 。前 者认 为 , 法性 的本 质 为法益 侵 害 , 以 违 所 被 害人 为侵 害的 承诺 时 , 已放 弃 法律 的保 护 , 而 即 从 法 益 也就不 再存 在 , 因此其 侵 害行 为也 就并 不违 法 。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摘要]安乐死是经身患绝症的患者同意,提早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本文从个人是否拥有绝对的生命处分权及生命权是否可以成为承诺放弃的对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构成安乐死合法化的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被害人承诺;生命权一、个人是否拥有生命处分权“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的行为[1]。
从安乐死的概念不难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除病人患有当前医学不能治愈的,且给病人带来极度痛苦的疾病,还必须有病人真诚而明确的实施安乐死的要求,这样就涉及到刑法学中被害人承诺问题。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所表示的允许。
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写到“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也指出“在被害人的承认之下进行的行为,很难看成是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实际上被害人的承诺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2],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被害人的承诺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从而产生阻却违法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仅限于个人有权处分的法益,比如个人的财产、名誉等等,而在安乐死中病人所要处分的确是自己的生命,那么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呢?是否有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权利?生命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从其性质来看,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生命,以防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对世权、是支配权。
而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黎宏【内容提要】被害人承诺,是现代社会......【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自主决......[Abstract]Although it......[Key Words]acceptance o......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但是,刑法......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阐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为什么不构......在德日,通常是从排除违法性事......但是,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违法性事由。
被害人...... 近年来,在德日等国,将被害......被害人承诺到底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还是排......在我国刑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关于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在理论上可谓......以上学说,从重视被害人承诺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就重视承诺行为本身性质的“目的说”和“社......重视承诺行为自身性质的“目的......相反地,重视被害人承诺对法益的影......从刑法......同样,“个人自由和侵害利益比较衡量......笔者同意法益衡量说的立场。
所谓法益,就是刑法......允许被害人自由处分自己能够处分的法益的观念,已...... 当然,被害人承诺并非绝对的权......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被害人承诺实际上就是被害人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 1.承诺主体首先,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对于诬告陷害罪之类的既......2.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它不仅包括......另外,要注意的是,尽管被害人承诺的中心内容是放弃...... 3.承诺时间承诺应当在什么时候做出,理论上有不同看法。
......另外,在行为之后,结果尚未发生之......4.承诺表示被害人的承诺是不是要在外部表现出来,见解也不......和被害人承诺是不是要在外部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应...... 5.无效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其自由、真实意思的......在被害人由于欺骗而表示承诺,即被害人的承诺决......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在法益主体即被害人表示了有效承诺之后,其所保有的法...... 首先,就生命......其次,就身体健康法益而言,被害人承诺排......被害人承诺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该......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承诺伤害构成犯罪......但是,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判断......二是危及生命......以上观点,是从既然生命......三是不可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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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摘要: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经分析和比较,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的认识更为妥当。
至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首先,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其次,只有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性质;范围
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害人自愿同意加害人的情形。
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对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个体。
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关注加害行为,但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则会影响加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故,刑法必须考虑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
但是,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下面分别探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次序,就是认定犯罪时所遵循的次序。
首先,考察某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考察何种危害行为造成的;再次,考察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的;最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当四分方面要件都符合时,行为人就成立犯罪。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加害人的行为之所以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形式上具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第二种,被害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并未被刑法禁止,因此,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禁止犯罪行为,既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可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第三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或者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在我国传统犯罪论中,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通说认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
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加害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不成立犯罪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可见,排除出犯罪与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其实是同义反复,并没有进一步深刻地揭示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认为被害人承诺,既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又属于排除危害性事由,这是认识不透彻的表现。
故第三种观点不妥当。
第二种观点仅将被害人承诺界定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似乎比第三种观点更合理些,事实上也是有问题的。
虽然存在“未被刑法禁止”的认识,实际也是通过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而实现的,其实质依然是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
(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在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中,任何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故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
在违法性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事由,如存在,例外地排除违法性。
在责任性阶段,判断能否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犯罪成立条件与被害人承诺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的功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原则上就具有违法性。
而被害人承诺的加害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应推定具有违法性,故被害人承诺排除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二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认识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
”目前,德日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违法性事由。
(三)对比分析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下,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就成立犯罪。
但对被害人承诺排除根据,则是通过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刑法禁止性或社会危害性来阐述的。
我们知道,四方面要件在认定犯罪成立的过程中缺乏独立功能和作用,没有阶层递进的关系,因而,无法处理好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只能在犯罪构成这个理论层面加以探讨,而难以在四方面要件中的某单个或某几个要件的层面上加以探讨,或者只能在似乎不符合的模糊意义上加以使用。
在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下,犯罪的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均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结合。
具体而言,或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进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
相比较而言,三阶层犯罪论下,被害人承诺的性质阐述得更为精细、说理也更为
充分。
整体上而言,德日三阶层犯罪论对被害人承诺的认识更清晰、流畅。
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更合理,还是排除违法性更合理?笔者认为排除违法性更为合理。
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才能判断出加害人的行为是加害行为,才能判断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加害行为,是一种事实判断,符合就是符合,没有排除的问题。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则是一种价值判断。
同一加害行为,经判断,可能有违法性,也可能没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可以排除的。
因此,被害人承诺排除的,不是加害行为本身,而是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二、被害人承诺的范围
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即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可以将加害人行为排除出犯罪的具体界限。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予以保护,被害人希望自由支配,取决于刑法强制保护与公民自由处分权益之间的此消彼长。
(一)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我国刑法第13条抽象地规定了其以刑罚威慑所保护的权益。
其保护的权益可以分为三类,即国家权益、社会权益和个人权益。
国家权益,例如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权益,例如社会秩序。
国家权益、社会权益都是被害人无权自由支配的。
既然被害人无权支配相应的国家权益、社会权益,其承诺自然无效,这些权益自然不能存在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
即使被害人承诺了,也不可能产生承诺的效果。
个人权益是被害人有权自由支配的权益。
既然被害人有权自由支配,被害人承诺才可能有效,故,个人权益存在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
(二)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是不是所有的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因为被害人承诺而排出犯罪呢?显然不是。
那范围何在呢?从刑法的价值立场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保护,一类是一般保护。
所谓强制保护,是指刑法排除被害人对某种权益的自由支配,始终予以保护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承诺,不影响加害行为的性质,但影响对加害人的量刑。
刑法对生命、重伤等重大权益的保护即属于此种情形。
例如,即使存在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加害人依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所谓一般保护,是指刑法一般情形下保护某种权益,当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时,刑法尊重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支配。
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承诺,直接影响加害行为的性质。
刑法对荣誉、轻伤及轻伤以下伤害、自由等的保护即属于此种情形。
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决定哪位来访者进入房间。
当来访者的进入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做出时,来访者就不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