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探析_何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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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 考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引言 • 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刑事立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分析 • 刑事立法化的具体内容与制度
设计
目录
• 刑事立法化可能带来的挑战与 应对策略
• 结论与展望
来自百度文库
01
引言
主题介绍
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明确表示自愿 承担某种损害结果,并且该承诺在犯 罪行为发生时真实有效。
一性。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 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
化的进程。
进一步深入研究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理论 和实践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关注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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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应限定在被害人能够处分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具体 而言,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应包括被害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与被害人 有特定关系的他人的权益。
承诺的程序与形式
程序
被害人承诺的程序应包括提出承诺、审查承诺和确认承诺三 个步骤。提出承诺应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 ;审查承诺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确认承诺应由司法机关作出 决定。
1
通过对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 化的比较研究,发现国外立 法和实践已经相对成熟,而 国内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罪立法初探

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罪立法初探

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罪立法初探

作者:刘琪孟显芳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要: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是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其做出承诺后,实施的故意伤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虽然该伤害行为的实施是在被害人允诺后,但如果该行为是非法的,不仅侵害了该被害人的法益,对社会法益也有影响的情况下,这样就不存在因被害人同意成为违法的阻却事由,所以本文就此而进行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故意伤害伤害刑事责任

理解故意伤害罪就需要我们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加以理解,伤害有有形的伤害,无形的伤害,正如日本刑法204条将伤害罪表述为“伤害他人身体”,俄罗斯刑法将其表述为“损害他人健康” 德国刑法将其表述为“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健康”等,并对其有细小的划分。我国的的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虽然和其他国家的表述大径相同,理论界也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和理论不能想链接的情况出现。譬如本文将要提到的如果是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①

一、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今社会,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引起公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视。而即便国家会出台新的法律法条,面对变迁的社会,也会应接不暇。故意伤害罪就是其中的典型,是典型的侵犯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所谓的身体健康,根据世界健康组织的认定,不仅是没有疾病且是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但刑法上对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管制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行为人的保护义务
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权益,避免 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03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意义
保护被害人权益
尊百度文库被害人意愿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 以更好地尊重被害人的意 愿,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 的伤害和损失。
保障被害人权利
通过立法明确被害人承诺 的法律地位,可以更好地 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参 与权和救济权。
提高司法效率
简化司法程序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以简化 司法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
节,提高司法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 以更加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使 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
利用。
增强司法公信力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可以增强 司法公信力,使公众更加信任和 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
将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内容纳入学校法制教育课程,通过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等方式,帮助学生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明确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 化的具体规定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 化的具体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程序、法律 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 法律依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需要,完善相 关法律制度,如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等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究 的热 点 问题 。被 害 人 承 诺 在 国外 特 别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作 为 违 法 阻却 事 由之 一 被 广泛 认 可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对 这 一理 论 也 进 行 了大 量 的研 究 并取 得 了 丰硕 成 果 ,但 在 正 当化 依 据 、承 诺 处 分 权 限 、成 立要 件 等 问题 上 尚未 达 成共 识 ,因 此该 理论 仅 被 当作 种 超 法 规 的 正 当 化事 由应 用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在 本 文 中 ,笔 者 试 图 结合 刑 法学 相关 理论 对被 害 人承 诺 问题 进行 论述 。 法 理 基 础 关于 被 害人 承诺 的法 理基 础 ,学 界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理 论 : ( 1 ) 法 律行 为 说 。该 说 认 为 ,被 害人 的承诺 实 际 上是 给行 为人 实 施 一 定 侵 害行 为 的权 利 ,在 这个 意 义 上 ,它 是 一 种 法律
政法论坛

关于被 害人承诺 的相关 问题研 究
陈奕博
( 7 1 0 1 2 2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ຫໍສະໝຸດ Baidu
摘 要 : 被 害人 承 诺 作 为 刑 法 中一 种 重 要 的 正 当行 为 ,越 果 非 价 ,而 当 行为 人 之 意 志不 在 于 促成 结 果 非价 时 ,也就 没 有 来 越 受到 各 国 刑 法 学界 的重 视 。被 害 人 承 诺 是权 利 人 行 使 自我 意 志非 价 ,因 而排 除 了构成 要件 符 合性 ” 。闭 “ 二 元论 ”则 将 被 决 定 权 的 重 要体 现 ,是 权利 人 基 于 利 益 的 衡 量作 出 的处 分 个人 害 人 承诺 分 为 “ 合 意 ” 的承 诺 和 “ 非 合 意 ” 的承 诺 ,认 为 在 那 法益 的承 诺 ,其 排 除犯 罪 的 效 力是 刑 法 谦 抑 性 的 集 中体 现 。 关 些 必 须具 备 违 背被 害人 意愿 要 件 才 构成 某 种 犯罪 的场 合 ,被 害 于 被 害 人 承 诺 的 一 些 问题 仍 有广 泛争 议 , 本 文试 图从 被 害 人承 人 承诺 属 于 “ 合 意 ”的 承诺 ,而 由于有 了 “ 合 意 ” ,则 不 具 备 诺 的 法理基 础 、 法律效 力 、 构 成 要件 等方 面对 相 关 问题加 以说 明。 违 背被 害 人 意 愿 的要 件 ,因而 不成 立 犯 罪 ,此 种 情况 下 的 被 害 关 键 词 :被 害 人 承 诺 ;正 当行 为 ; 法理 基 础 ;法 律 效 力 ; 人 承诺 不 符 合 构 成要 件 ,属 于构 成 要 件 排除 事 由; “ 非合 意 ” 构 成要 件 的 承诺 则 是 在不 必 须 具 备违 背 被 害人 意 愿要 件 也 能构 成 犯 罪 的 场合 下 被 害人 所 作 出的 承诺 ,此种 情 况 下行 为 人 的行 为 已经 符 被 害 人 承诺 在 整 个 刑 法 学 体 系 中 只是 一 个 很 小 的 问题 ,但 合了构成要件 ,但 由于存在被害人 的承诺 ,使行为人符合构成 这并 不 意 味 着 这 一 问题 无 关 紧要 ,相反 ,它 是 刑 法学 界 广 泛 研 要件 的行 为排 除 了法律 上 的责难 ,属 于阻却 违法 事 由 。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

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2]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3]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探析

LHH

摘要:尽管刑法理论上对被害人承诺之刑法定位,即被害人承诺为违法阻却事由抑或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尚存较大争议,但毫无疑问,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可以阻却犯罪之成立,在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一般性的认可。被害人承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广泛存在,其必然有深厚的理论基石,因此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追根溯源,从基础理论出发研究被害人承诺的价值蕴含和发展前景。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谦抑性公法性正当化依据

任何理论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根基,被害人承诺也不例外,不管是违法阻却事由,还是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在我国只被定位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研究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是为了正视其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本身的理论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一、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的内涵是指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一条防线,其规制的领域也比较狭窄,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刑罚处罚方法,是现代刑法应有的价值蕴含。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刑法的二次调整性和经济性

刑法所体现的国家义务是属于保障性义务,一般情况下,刑法不介入社会生活,它的介入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从广度上而言,刑法不具体调整某个特定部分的社会关系,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所有部门法的内容,有经济、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等方面的内容,当这些社会关系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首先介入的法律不是刑法,而是其具体对应的其他部门法,部门法首先对这些社会关系作出第一次调整,力求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如果当第一次调整不能有效地解决,而这种社会关系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刑法才开始对于这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冲突的第一次调整,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在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已经成为协调之后的行为,其利益的归属和利益的损失已经实现了平衡,这种社会关系的冲突已经不复存在,刑法如果再次介入,势必产生资源的浪费,破坏刑法的经济性。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一、本文概述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在法律领域中的相关问题。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对于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量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基本概念,阐述其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分析被害人承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揭示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限制条件,探讨其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案例,对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示被害人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全面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理学、刑法学以及伦理学的多个领域。其核心观点在于,当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他人对其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犯罪。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理论之一是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权。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个体都享有对自己身体、财产乃至一定范围内利益的自主决定权。这种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只要被害人自愿、明知并有能力做出承诺,那么其对于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被害人承诺有效性之研究——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例

被害人承诺有效性之研究——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例
被 害人承诺并 不是在 任何条件 下都是有 效 的 . 只 有具备一定条 件才能阻却违法性 。西 田典之教授认为
《 刑法修正案 ( 八) 》 ( 以下简称 《 刑( 八) 》 ) 对此问题作 出
了相关 规定 , 具 有重大 的现实和历史 意义 , 但“ 徒 法不 足以 自行” 。 本文拟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着 手, 对本罪进行探讨 . 以发掘本罪的司法实践价值。

使得 2 1 世 纪成为生命 科学与生 物技术 的世纪 。” 【 l 1 从
被害人承诺有效性之研究
— —
以组织出卖 ^ 体器官罪为例
梅 象华 , 文晓鹏 2 , 刘 鉴
( 1 . 重庆 工业 职业 技术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2 . 西南政法大学 法 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3 . 河南省光 山县人 民法院 刑二庭 , 河南 光山 4 6 5 4 5 0)
1 9 5 4年 Me r i r l l 和 Mu r r a y医 师成功 进 行 肾脏移 植 开 始. 人类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发展 。 由于人体器官 的稀缺 性. 伴随而来 的是人体器官买卖和其他犯罪问题 。 特别 是 我国长时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与受体数量差距 非常悬 殊 , 我 国每年约有 1 5 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 , 但大 约 只有 1 . 1 万人做 了器官移植手 术 . 仅有不 到 l %的患 者能得到供体圜 , 有关人体器官犯罪 已相 当突 出。 因此 ,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界广泛 讨论的刑事 和解制度 。刑法私 法化之趋 势客观 上
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作如此限制?本文将就刑法规定被 害 人承诺 限制 条件 的原 因作一一 探讨 。
( )社 会 法益 高于个人 法益 一
人是社会 的存在 物 , “ 唯其 生存 于 社会 才 为人 ; 人 人 之为人 ,并 非起初 孤立 ,然后 与他 人 发生社 会关 系 ;
得到刑法 的一般性认 可 。
( ) 刑 法公 法 性 之 弱 化 二
定 程度上认 可被害人 承诺 的内在 原因 。谦抑性要求 刑
法控制其使用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的少用甚至不用。
被 害人承诺有 两个层 面的含义 :一 是被害人 自由处 分权
的行使 ;二是对个 人某 种权利或利益 放弃。就第一层 含 义丽 言 ,被害人 承诺属 于私法上 的行 为范畴 ,这种行 为 应该 首先考虑适 用第一 次法规调整 ,而对于第二层 面的 含义 ,这里应该 考虑一个 问题 ,即被害人所 放弃的权 利
被害人 承诺 ,又 称 为权 利人 承诺 、被 害人 的 同意 ,
刑 法之定位 至关 重要 。被害人承诺究竟 是违法 阻却事 由 或构 成 要 件 阻 却事 由抑 或其 他 ,究其 根 本 只是 “ ” 量 上 的差 别 ,即刑 法认可方式的不 同,但刑 法对被 害人 承 诺 认可之 原因 为一 个 “ ” 的 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这 一 “ ” 之 问 质 质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作者:王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存在于学理中。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一部分已经成为定论,有些还需探讨。承诺成立后,进而涉及到违法性问题,探讨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以发现阻却违法的根据,最终应用与具体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

作者简介:王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52

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以及阻却违法的根据一直引发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因为观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承诺在古代的适用比较宽泛,现代社会因情况的复杂,承诺适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谈被害人承诺,离不开对承诺的成立要件及违法性的论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念、性质

被害人的承诺,又称权利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最早源之于法律格言“经承诺的法律行为不违法”。就学理上来说,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也就不能成立犯罪。“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而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立法定性上,各国互不相同。一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承诺定位为违法阻却事由;比利时等国家把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由学理上解释;日本在刑法分则中各个条例中规定被害人承诺,产生的效力是不同的;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辩护理由。而我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态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规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下列情况∶第一,承诺不影响犯罪,亦既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即使幼女同意性交,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承诺,该犯罪不成立,如嫖宿幼女罪,没有承诺的性交就构成强奸罪;第三,承诺阻却犯罪,有被害人的承诺阻却犯罪,如盗窃罪等;第四,承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有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如安乐死中的承诺杀人。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①],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②]被害人承诺历来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所以理论上通常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予以论述。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③],在不同的场合,它具有不同的意义。从被害人承诺所产生的刑法效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即使得到了儿童的同意,也丝毫不影响该罪的成立。第二,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德、日等国刑法中规定的同意杀人罪、同意堕胎罪等,须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显然也是以幼女的承诺为前提的。[④]第三,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则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违法,因而不成立犯罪。[⑤]强奸罪、盗窃罪等即为此例。第四,被害人的承诺是刑罚轻处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诺不否定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对他人实施“安乐死”在我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在量刑上通常较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为轻。[⑥]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

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

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六个案例与五个司法解释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六个案例与五个司法解释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六个案例与五个司法解释

悄悄法律人 1周前

作者 | 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21年第4期

摘要: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因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的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他人利用之实施犯罪的,根据溯责禁止原理,应属于故意的正犯的自我答责的领域。我国有关共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这似乎说明我国司法实务在中立帮助行为处罚问题上,采取了与国外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趋势背道而驰的立场。其实不然,这类规定只是一种“注意性规定”,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忽视对深度参与他人犯罪,原本就符合帮助犯成立条件的犯罪团伙成员的打击,而非意味着将从事具有中立性质的日常生活行为、正常业务活动的人作为共犯“一网打尽”。

关键词:共犯司法解释;中立帮助行为;帮助犯;客观归责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

三、共犯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四、中立帮助行为的具体事例分析

五、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六个案例)

案1“出售机械设备案”:甲明知乙一直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还向其出售生产烟草制品的通用机械设备。问题:甲应否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案2“运输伪劣皮鞋案”:专门从事货运业务的丙,明知丁委托其运输的物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皮鞋,仍予以承运。问题:丙应否成立共犯?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摘要]安乐死是经身患绝症的患者同意,提早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本文从个人是否拥有绝对的生命处分权及生命权是否可以成为承诺放弃的对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构成安乐死合法化的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被害人承诺;生命权

一、个人是否拥有生命处分权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的行为[1]。从安乐死的概念不难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除病人患有当前医学不能治愈的,且给病人带来极度痛苦的疾病,还必须有病人真诚而明确的实施安乐死的要求,这样就涉及到刑法学中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所表示的允许。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写到“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也指出“在被害人的承认之下进行的行为,很难看成是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实际上被害人的承诺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2],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被害人的承诺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从而产生阻却违法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仅限于个人有权处分的法益,比如个人的财产、名誉等等,而在安乐死中病人所要处分的确是自己的生命,那么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呢?是否有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权利?

生命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从其性质来看,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生命,以防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对世权、是支配权。而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即对于自然人享有的天然权利,只归自然人完全享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都无权干涉权利人享有权利和对权力的自由处分。因此,生命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天然权利,作为对世权,支配权,权利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必然的完全的支配权,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04
我国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现状及 问题
我国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现状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 体系,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一 定的法律空白和模糊。
实践经验不足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方面取得了一些进 展,但总体来说,实践经验仍然相对不足。对于如何准确把 握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何判断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等问 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承诺的刑事立法化
德国
在德国,被害人承诺被视为一种阻却违法性的辩护理由。如 果行为人相信被害人已经承诺其行为,则该行为不具有可罚 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承诺造成 损害,则该行为仍然具有可罚性。
日本
在日本,被害人承诺被视为一种减轻责任的辩护理由。在大 多数情况下,被害人需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同时需要证 明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对被害人承诺的尊重。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必要性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将其上升为刑事立法的 层面具有必要性。这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通过刑事立法化,可以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范 围和效力,避免实践中出现争议和纠纷。同时,这也有助于 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防止滥用被害人承诺制度的现象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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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学
的利益因而放弃了法的保护, 该说并没有很好 学
地回答为什么私的放弃可以违反国家的公的保 报
护义务, 也没有说明承诺的限度。保护客体部分 二
!
脱落说则认为, 承诺使保护的客体脱落, 即脱离 !

法律保护的范围, 这一理论受到过于主观化的 年

指责。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则认为, 被害人承 三

诺的自由价值大于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价值,
间持续损害的严重伤害, 理应予以刑事制裁, 否 及 , 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是 “四 要 件 说 ”与 “六 要 件
则将招致社会的责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则应 说”。〔2〕(P439 ̄400)现择其要者, 略加讨论。
依社会一般考量而定, 例如, 对受虐狂的殴打被
被害人之承诺不同于民法上之意思表示,
上述四种情况中, 第一种情况明确以被害 人承诺为要素, 未获得承诺显然不能以本罪论 处, 学理上亦殊无争议, 可不加探讨。第三种情 况中的被害人承诺实际上与承诺能力有关, 后 文将有说明。故本文所集中研究的是第二、四种 被 害 人 承 诺 。Geerds所 谓 的 阻 却 违 法 的 同 意 相 当于第四类犯罪中之被害人承诺, 阻却构成要 件符合性的合意则相当于第二类犯罪中之被害 人承诺。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 论框架殊异, 没有在体系上区分违法性与构成 要件符合性, 而是奉行实质的犯罪构成理论, 因 此, Geerds的 同 意 与 合 意 均 包 含 在 我 们 所 称 之 被害人承诺中。但这并不意指二者之区分毫无 要紧, 相反, 在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体系内, 同样 应当详细划分二者的界限。一般情况下, 被害人 承诺主要是指同意之情形, 因为合意具有纯事 实的特征, 易于认识与理解。
Geerds的 观 点 随 后 受 到 来 自Kientzy﹑Rox- in﹑Rudolphi﹑Zipf等人的批判。他们认为所有的 有效的承诺都阻却构成要件, 即主张同意也阻 却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将欠缺同意作为特别的 消 极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来 理 解 , “该 观 点 的 根 据 在 于, 在保护能够处分的法益的刑罚规定中, 本 来的法益不是客体不受伤害, 而是权利人对属 于自己的法益的自主的支配权。”〔3〕(P453) 笔者认 为, 重视法益权利是正确的, 但不能将之过于 主观化, 个人法益的意义必须从社会共同体的 客观价值角度加以公正评价。否则, 当某法益 与其他法益及公序良俗发生冲突时, 如何处理
权。”〔6〕(P255)笔者认为, 这种解释轻视了生命的个 义以及行为性质与后果作本质性的评价, 法益
体性, 也不能说明刑法为什么不禁止自杀, 殊不 主体应当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
足取。由于人的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不可挽回性 力( 德国有学者认为如果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
以及最高价值性, 在进行利益衡量时, 人的自由 要求同意者有行为能力; 如果涉及人的法益, 仅
一、被害人承诺的内涵
德 国 刑 法 学 者 Geerds1953 年 提 出 应 当 将 阻 却 违 法 性 的 承 诺 ( 同 意 Einwilligung) 与 阻 却 构 成要件的承诺( 合意Einverstandnis) 加以区别的 见解, 并迅速占据通说地位。Geerds认为, 阻却
违法的同意指一般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 而阻 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合意则是指以违背被害 人意志为内容的犯罪的被害人承诺。前者如同 意作美容手术者应当在特定时期内或多或少 地忍受对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 后者如经同意 的性所为。
DOI:10.13831/j.cnki.issn.1672-8254.2008.03.015
100




学 报
被害人承诺探析
哲 学
社 何庆仁( 北京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0871 )
会 科 学 版
摘 要: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对大多数仅关涉个人法益的犯罪之承诺具有合法化 的效力, 但对于人身及生命的法益, 尤其是关切于公共的法益则不然。被害人承诺必须在承诺 能 力 、承 诺 瑕 疵 、承 诺 对 象 、承 诺 的 主 观 要 求 等 方 面 符 合 一 定 要 求 方 为 有 效 。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合法化事由; 法益 中图分类号: D924.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8254( 2008) 03- 0100- 04 收稿日期: 2008- 02- 24 作者 简 介 : 何 庆 仁 ( 1976—) , 男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2005级 博 士 研 究 生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从事刑事法学方面研究。
被害人承诺源起于利益人允诺理论, 这一 理论在刑法史上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1〕(P69 ̄70) 著名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法谚 “nulla iniuria est, quae in volentem fiat”( 被害人自愿者无不公 正可言) 部分揭示了早在古罗马时期被害人的 承诺已具有重大刑法意义。在我国, “80年代中 期以前, 刑法理论对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极少涉 及。80年代中期以后, 刑法理论逐渐注意到该 问题, 并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对其有所 论 及 。”〔2〕( P439) 但 是 在 有 关 探 讨 的 方 法 与 方 向 上 , 仍有不少值得检讨之处。
多采折衷的观点, 即在符合以下两项限制时承 乘汽车的人, 同意没有驾驶能力的人员驾驶可
诺始为有效: 伤害程度仅限于轻伤害、行为的目 能带来的危险, 不能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 因为
的及手段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在要 在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中, 涉及的是对公共安
求。健康作为在市民社会共同体中人们履行职 全进行保护的刑法规定; 对于公务中伤害行为
关于承诺的本质, 有多种不同的理论。法律 行为理论认为,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授 予行为人可实施侵害的权利, 这一理论一般被
101 指责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利益放弃说则
认为, 承诺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但这 渤
一理论并不能说明为什么承诺杀人不能允许。 海
法的保护放弃说认为, 承诺是被害者放弃自己
实际上, 如果以是否与被害人承诺有关为 标准, 所有的犯罪可以划分为如下四类: ( 1) 被 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此类犯罪 仅根据他方当事人的同意( 承诺) 才能实施, 如 承诺杀人、同意堕胎﹑以自残的方式逃避兵役 等, 同意( 承诺) 本身便属于可罚行为的构成要 素。( 2) 以被害人不承诺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 罪。此类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成立就是以 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 该当了构成要件的 行为直接指向被害人意志, 诸如强奸、盗窃、非 法侵入住宅, 都以未得到被害人承诺为要件。 ( 3) 在构成要件上不问被害人有无承诺的犯罪。 “有无承诺存在, 均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情况, 如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行为, 被害人的承诺对奸 淫幼女罪的成立不发生影响。”〔4〕(P827)( 4) 刑法规 定的其他犯罪。此类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并非 同样被评价, 根据犯罪的种类和性质可能有不 同的效果。
责的基本前提, 与生命的不可替代性没有什么 的同意, 同样不能被考虑。
不同。因此, 经承诺的伤害仍是违法的。但如果
伤害程度仅为轻伤害, 从刑法谦抑主义及人道
三、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主义和刑事政策的角度, 可排除其刑事违法性,
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严重伤害, 尤其是伴随长时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国内学者多有论
哲 范围。
却违法性, 因为即使得到相对方的承诺, 有关公


但被害人承诺的他人伤害自己身体和健康 共法益仍将遭受侵害。对于诬告的可罚性而言,

科 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各国立法规定并不 被害人的承诺是没有意义的; 扣押人质, 虽经被

版 一致, 刑法理论中也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大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仍不能被合法化; 同
几乎所有文明社会的法制都不承认生命的 行为, 因为, 在刑法中既不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
可承诺性。“自己的生命不属于可以承诺的对 护也不涉及对法律交易的保护, 尽管被害人的
象, 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范围 确表示了同意。易言之, 在同意的情况下涉及刑
之内, 因为它毁灭的是自主与自由权主体本 法的独立的法形象, 其效力性要件, 应当由同意
将极为棘手。此外, 从刑法技术角度讲, 当行为 人不知道同意存在的场合, 同意对决定其行为 是应当认定为未遂还是应当认定为既遂也将产 生很大的不一致。因此, 将同意视为阻却违法事 由仍是比较恰当的。刑法规范通过其构成要件 的保护也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所为对象的安全, 而不仅仅是法益权利人处分权的自由。
个人对法益的主观评价具有决定性意义。①由于
承诺的本质与对违法性的本质﹑违法阻却的一
般原理乃至刑法的任务﹑机能的理解有密切联
系, 该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展开。
二、被害人承诺的有效范围
被害人进行利益衡量时, 根据自己的价值 观念行使的自主与自由权相对不变, 承诺所关 涉之法益却大小差异悬殊, 因此导致合法化之 被害人承诺的有效范围已不相同。
身。”〔1〕(P91) 有一种观点认为: “因为个人是国家 被保护的行为客体的攻击是否表明了由法秩序
的成员, 生命既是个人的利益, 也是国家的利 所承认的法益主体的个人的决定自由等因素决
益 、 社 会 的 利 益 , 个 人 无 权 放 弃 自 己 的 生 命 定。”〔3〕(P461 ̄462) 但为了能够对被放弃之法益的意
① 关于这几种理论的详细内容及各自利弊可参阅张明 楷.外国刑法 纲 要 〔M〕.北 京 : 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9年 , 第179 ̄ 180 页 的 详 细 介 绍 。
102 利, 前面我们已有论及, 强奸与强制猥亵妇女的
被害人的承诺将不具有刑法上阻却违法性
渤 行为如果是基于妇女本人的有效承诺, 则排除 的效力, 如果该承诺直接关切于某一公共法益。
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没有医学上的必要 因此与被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为他人开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及在 而且在刑法领域, 民法中可能的事后同意( 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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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如拳击、足球、冰球比赛中违反极简单 认) 也不具有合法化效力。“同意以及能够依照
的规则而伤害他人, 都被视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部分意思表示类推的同意也不是民法上的法律
处断权无论如何不能高于生命权。经承诺而剥 有自然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即可) 。因此, 不能理
夺一个人的生命也不会符合任何一个社会公共 解上述内容的幼儿及高度的精神障碍者的承诺
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要求,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因欠缺承诺能力而无效。
海 了构成要件符合性, 对于自己的性的不可侵犯 单纯或主要地侵犯公共法益的个人同意不可能 大 学 的权利, 妇女有放弃的自由。上述几项权利, 如 有效, 因为个人的处分权与上述法益并不相关。
学 果被害者承诺放弃时仅涉及个人法益而与公共 例如在伪证罪﹑重婚罪以及有伤风化的犯罪中, 报 法益无关, 应当认为均属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 相对人的同意并不能阻却构成要件, 也不能阻
在大多数仅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 被害 人承诺具有合法化的效力, 法秩序应当允许人 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目的作出自己的选择。所以 公民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可以自由承诺处分, 所 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包括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同意他人拿走﹑占有﹑使用或毁损自己所有的财 产, 正是公民所有权的动态效能之一。关于人格 权, 同样可以进行合法化的承诺。譬如, 经女方 同意的男方寄给女方的具有淫秽、侮辱内容的 书信是该行为的合法化事由, 侮辱﹑诽谤属于亲 告罪, 被害人事后的宽恕尚可以免除其刑事责 任, 事前的承诺更应具有合法化效力。关于人身 自由权, 一般也认为可以自由承诺, 如某人为参 加科学实验而自愿丧失若干时段的人身自由, 则行为人将该人关入实验室的行为不违法。但 台湾地区刑法及刑法理论有不同观点: “又如自 由不得抛弃, 为民法第十七条明文所规定, 故关 于妨害自由之罪, 虽得被害者之承诺, 仍应成立 犯罪是。”〔5〕(P142) 至于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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