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切片借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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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借阅病理切片须知

1.临床医师、病人及病人亲属匀可在工作日内到病理科借出病理切片。病理科认为不能借出的除外。

2.借片时,申请借片一方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病理科应核对病人姓名、病理切片号及切片数量和染色种类,出示借片凭据,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在切片归还时如数退还。

3.借用的切片应妥善保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一个月以内)。借用的切片若有破损、丢失等应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责任。4.除病理切片以外,病理科其他资料(活检和尸检的组织蜡块)是无法复制的病理学检查资料,属于诊断病理学的重要基础档案一律不外借。必要时,病理科可提供未经染色的切片。

5.请将所有会诊单位及详细会诊意见在此记录下来,告知我单位。6.以上根据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之规定制定。敬请本院工作人员配合执行。

7.本规定至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病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制度

1.病理档案资料为病理科长期或“永久性”保存资料,是病理科医疗行为的重要医疗证据。

2.病理科档案系指:病理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尸检申请单、报告单存根;报告单存根;病理细胞学申请单、报告单存根;TCT 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尸检登记本;病理外检登记本;冷冻切片登记本;细胞学检查登记本;免疫组化医嘱登记本;特染/重切医嘱登记本等文字资料性档案。病理尸检蜡块、切片;病例外检蜡块、切片;以及作为教学、科研用的蜡块、切片、大体病理标本和尚在保存期限内的尸检、外检病理大体标本资料。病理科专用的图书;各种学术会议的资料;各种设备仪器的说明书:病理科各种工作制度及病理科各类技术性文件和操作规范等。

3.上述档案资料,病理科工作人员因工作和科研需要均可进行查阅和借阅。

4.查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不含蜡块资料)短时或在1个工作日以内,可直接到档案室自行办理查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5.借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2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到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但涉及科研课题,尤其是需动用蜡块档案时,使用者须提供课题说明,经科主任同意,科务会论证后,方可办理借阅。

6.借阅病理档案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越期者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7.院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者,到病理科档案室办理必要的手续。但仅限于查阅,不许将档案资料在病理科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阅。

8.院内外人员需要复制复印档案资料,需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并对复制复印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在复印件注明“复印”的字样加以区别原件。

9.院外相关人员须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时(除病理切片另有规定的外)。须经医务部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或查阅手续。但对于不可复制的病理档案资料,根据有关规定一律不外借。

10.借阅或查阅档案资料时,应注意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清洁,严防损坏和丢失。

11.本科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病理档案借与其他人员查阅、复制。违者将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涉及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的档案,移交医院相关部门处理。

12.医院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病理档案资料进行临床医学总结、科学研究时,因根据实际应用的价值,与其签订科研协作意向。13.涉及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病理档案,原则上不予借阅和查阅。

什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借阅切片及押金存根

什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借阅切片证明及押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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