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会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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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会理事会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是林学会的最高权利结构,凡关系协会发展的重大决定都必须由理事会决议。

(二)理事会包括全体理事成员理事会(简称全体理事会)和常任理事成员理事会(简称常任理事会),全体理事会由全体理事成员参加,常任理事会由常任理事参加。

(三)林学会理事成员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任理事会成员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组成。

(四)1、全体理事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选举会长、副会长,确定协会结构,总结年度工作,制定新年度工作计划等。

2、常任理事会的职能是处理解决日常性工作问题。

3、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适时召开。

4、常任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五)全体理事会要求出席率在70%以上(包括70%),方可召开,否则会议无效。

(六)凡需要理事会集体表决的议案,赞成率在60% 以上(包括60%),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

(七)全体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秘书长记录后交

理事长处存档。若理事长因事未到,大会由秘书长代主持,全体理事监督。常任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秘书长记录后交理事长处存档。若理事长因事未到,会议由会长主持,秘书长记录后交理事长处存档。

(八)工作例会:林学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总结本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下月工作任务。秘书长做会议记录后交理事长处存档。

二、档案制度

(一)林学会档案包括会员档案、活动档案、文件档案和综合档案。

(二)1、会员档案保存着林学会创始人,历届协会负责人资料,历届林学会会员名单,会员成绩等人事资料。由理事长整理。

2、活动档案保存林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文字和图片记录,协会内部会议记录,协会同外界联系情况记录等。由秘书长分工收集整理,并及时交理事长处存档。

3、文件档案保存林学会的各种内部文件资料。由理事长整理。

4、综合档案保存林学会历年宣传资料、文件、协议等由会长和理事长整理。

(三)林学会会员查看协会档案须经会长同意,非林学会人员无权查看协会档案。

(四)林学会档案建设关系着本协会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全体林学会成员都应当支持协会的档案建设,协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协会档案的建设。

三、工作制度

(一)林学会主要负责人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目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协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据协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三)各相关机构在开展工作前,须通知会长,经会长同意后方可开展。

林学会

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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