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地的地域限制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五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其条件和程序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准予执业。
第七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八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不得收取报酬。
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述人员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2月9日以粤司规〔2017〕3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四条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粤司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粤高法〔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2020〕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省法院陈明蔚,020—62620923。
省司法厅黄统,020—86351132。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为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涉及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公司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一、试点范围和任职条件(一)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1、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2、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二)在符合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公司律师: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5、品行良好;6、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一)申请公司律师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5、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在该所实习一年以上的证明;6、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粤司办[2014]40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
(粤司办〔2014〕4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12月30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
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人事档案存放问题。
《。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粤司[2008]14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8.20【实施日期】200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4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二○○八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深刻领会《律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正确思想为导向,明确主要任务和目标,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的自觉性。
1.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它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及继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11.17
•【字号】粤司办〔2015〕382号
•【施行日期】2015.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司办〔2015〕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省厅近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17日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资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7-21 [关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三章律师调档第四章律师转所第五章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第六章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第七章律师执业证的收缴与注销第八章办理程序第九章律师执业考核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不需要提交)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粤司[2017]29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819030437 【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2017〕293号)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27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三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或者依法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并确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07•【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1995.06.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6月7日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一条为发展律师事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律师协会是依法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执业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经审核批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并到省律师协会登记。
符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具备特邀律师条件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取得律师资格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具备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领取特邀律师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执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现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审注册由省律师协会办理,经注册的律师名单,一律在指定的报纸上登报通告,未经当年注册登报的律师不得执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以事业法人、合伙、个人开业等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地级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粤司办[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司办〔2014〕94号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
⼴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东省司法厅⽂号:粤司规〔2017〕8号颁布⽇期:2017-07-31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三章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四章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的公职⼈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本办法。
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东省司法厅印章。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业⾃律等⼯作。
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年以上(因⼯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七条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第(⼆⼗六)项规定执⾏。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司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律师协会紧紧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当前我省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工作平台需进一步搭建、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等短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粤司办字[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字[2005]26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已经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五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执业证,专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兼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4〕第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广东省有3个自治县属于放宽条件地方,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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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
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
表》(附表2);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到证;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缴费凭证。
),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十)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
书复印件。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
(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须先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含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